摘要:刑法教義學應在研究對象與研究方法的緊密結(jié)合中予以定義,并顯示出刑法教義學與刑法注釋學的區(qū)別所在。刑法教義學的學科地位應從法教義學在法學中的地位予以把握,并可將其描述為"刑法學主流的主流"或"刑法學正宗的正宗"或"刑法學中樞的中樞"。證立性應被視為刑法教義學的根本屬性,且其以批評性為重要派生,而決定刑法教義學的證立性及其批判性是社會生活的正當訴求,其將賦予刑法規(guī)范命題以社會普遍可接受性,從而具有增進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實踐意義。實踐性等構(gòu)成刑法教義學的具體特征,而規(guī)范命題的妥當性和刑法司法公信力的增進性,分別構(gòu)成刑法教義學的理論目標和實踐目標。在作出觀念更新之后,刑法教義學才能夠成為一門"活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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