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主制度的社會選擇是基于多數(shù)投票規(guī)則的。投票悖論表明,把適合于個體邏輯理性的傳遞律用于投票選擇是不適當?shù)?因為投票的主體是一群人而不是一個人,而且不同的多數(shù)所包含的成員是有所不同的。投票選擇的集體合理性是非演繹閉包的,稱之為"弱合理性",不同于個體擁有的演繹閉包的"強合理性"。除了邏輯合理性之外,集體合理性還涉及倫理合理性和實用合理性。阿羅及其"不可能性定理"以及相關文獻沒有對"合理性"概念給以細致的區(qū)分,或明或暗地把關注點從邏輯合理性轉向倫理合理性,致使其論證無論在邏輯上還是在內容上都有一定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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