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農村土地所有制隨著建國初期農業(yè)合作化運動而形成,農村合作社也產生于合作化運動而成為農民的一個集體經濟組織。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政治、經濟、法律地位都不明確,很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存實亡,由什么集體組織代表農民行使土地所有權法律上也不明確,導致農地產權主體虛置、農民成員權模糊等問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應該是“成員共有”,股份合作是最好的“合作、共有”制度,由此構建農地股份共有制。農民以土地所有權股份份額合作成立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定義一個特有名稱——“土地股份共有合作社”,也是代表農地產權的真正主體。它不同于承包經營權的股份合作社,是經典意義的合作社而不是異化的專業(yè)合作社,在合作社治理上實行企業(yè)法人登記、“一人一票”等。文章同時分析了土地股份共有合作社作為土地所有人可發(fā)揮的角色作用,具體表現在土地統(tǒng)一經營、土地發(fā)包、土地征收談判、用好土地發(fā)展權、做好土地流轉的中間組織和推動宅基地收回整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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