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理論上對于非法經營罪作為口袋罪的詬病,在于'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這一兜底性條款含義的模糊性。本文從立法與司法實踐中所表達的立場出發(fā),結合刑法教義學的相關理論揭示了'其他'條款的規(guī)范含義,即在內涵上其須與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相關許可證相關聯,在外延上,從刑法與附屬刑法的關系上,強調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以此明確了非法經營罪的適用范圍。同時,針對理論上關于非法經營罪的存廢之爭,作者提出,面對變動不居的市場圖景,較之于對兜底項的徹底放棄,通過教義學上的解釋對非法經營罪進行口徑緊縮、邊界框定與理性適用顯得更為關鍵與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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