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中國將填海造地作為海域使用權的一種類型納入用益物權的范疇,將填海造地的基礎權利定位為海域使用權,其母權定位為海域所有權,在理論上存在瑕疵,在實踐上產生'換證難'等問題。填海造地的本質是將海域資源轉變?yōu)橥恋刭Y源,涉及廣泛的公私利益和國家的多重身份。填海造地的基礎權利的權能應當涵蓋填海造地的各階段內容,應創(chuàng)設填海造地權作為填海造地的基礎權利及填海造地物權制度重構的基石,填海造地權在權利來源、權利內容、權利客體等方面都具有復合性,宜將其在未來的《民法典物權編》中確立為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并通過明確填海造地權的設立、內容、權利的轉讓與消滅等制度重構中國的填海造地物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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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會科學雜志, 雙月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chuàng)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世界生物多樣性大會(COP15)特稿、人工智能技術的人文主義反思、政治學、經濟學、邊疆治理現代化、法學、歷史學、社會學、文化學、東方學與東南亞研究等。于1981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guī)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