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永葆犯罪構成四要件的生命力,需要對其各要件加以立體化修正,包括對其各個要件從形式和內容、質和量、靜態(tài)與動態(tài)、縱向和橫向等維度"加寬加厚加高"。把犯罪客體修正為刑法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者威脅的社會關系及其載體的統(tǒng)一,以使之成為"有血有肉",看得見、摸得著,增強了其實體性和可測量性。在危害行為的定義中加入"犯罪工具"和行為"強度"的限定,既突出實施危害行為對犯罪工具的利用,又滿足中國刑法對犯罪規(guī)定既定性又定量的特點。在刑事責任能力的基礎上把行為人的社會危險性人格也納入,以形成動靜結合的主體要件內容。賦予犯罪動機的選擇要件地位;為切實全面貫徹規(guī)范責任論,在《刑法》第16條增加關于因"期待可能喪失或者減弱"而刑事責任喪失或者減輕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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