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務院關于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新華社北京8月9日電國務院關于修改《烈士褒揚條例》的決定國務院決定對《烈士褒揚條例》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軍隊評定的烈士,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送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備案。"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評定為烈士的,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將烈士名單呈報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烈士證書以黨和國家功勛榮譽表彰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制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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