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研究目的:將中央文件、經濟學界和實踐探索中對宅基地“三權分置”的經濟學表達轉換為法學表達,為此項改革的立法“落實”提供支撐。研究方法:理論研究。研究結果:宅基地“三權分置”的政策目標是盤活閑置宅基地和農房,在產權配置上意欲通過“半流轉、權利強”的宅基地流轉方式實現,在經濟學闡釋和實踐探索中以“轉讓一定年限宅基地使用權”為表達方式,經法學解構后應表達為“次級用益物權創(chuàng)設”;在法學表達上應將宅基地“三權分置”界定為農戶在不退出宅基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創(chuàng)設并讓渡宅基地“子權利”的流轉方式,具體包括農戶出租宅基地和以權利派生方式讓渡“次級宅基地使用權”兩種途徑;農戶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形式完整性和名稱在“三權分置”后仍維持不變,不適宜也不需要以“宅基地資格權”來命名“三權分置”后農戶享有的剩余權利。研究結論:宅基地“三權分置”在立法上的權利結構和名稱應表達為“農民集體享有宅基地所有權”“農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社會主體享有宅基地租賃權或宅基地經營權(次級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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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土地科學雜志, 月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chuàng)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國土空間保護、土地管理、土地法、土地經濟、土地利用、案例研究、綜述等。于1987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guī)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