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車鬧'事件頻發(fā),尤以2018年10月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最為引人注目。從司法的角度看,類似事件主要涉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相關犯罪的界限,以及該罪被濫用的問題。司法機關不當擴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范圍,盡管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都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之嫌。司法機關應準確認定'其他危險方法'的性質與范圍,限制本罪的過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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