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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政策范文

時間:2022-12-26 09:19:20

序論:在您撰寫計劃生育政策時,參考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chuàng)作高度。

計劃生育政策

第1篇

關鍵詞:計劃生育;一孩化;人口紅利;失獨家庭

自從20世紀70年代初期開始,我國開始大力實行計劃生育政策,1978年后計劃生育成為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中國人口出生率由1970年的33.4‰,下降到2012年的12.1‰;人口自然增長率由1970年的25.8‰,下降到2012年的4.95‰,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對人口的控制已經超出了預期的效果,40多年來,中國由于計劃生育累計少生了四億多人,大大減輕了人口增長過快對資源環(huán)境帶來的壓力。

然而,我們在看到實行計劃生育政策40多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對世界帶來的重大貢獻的同時,“未富先老”、勞動力短缺、獨生子女家庭養(yǎng)老問題也日益嚴峻。

一、一孩化政策的弊端

(一)生育水平明顯降低

對于大多數的居民實行只生一胎的限制政策,中國是全球唯一一個,同時,在這些年中實行一胎限制在控制我國的人口上起到了不可小覷的作用,這也是我國改革開放,經濟飛速發(fā)展的重要時期。在過去三十幾年的“人口紅利”時期,我國的勞動力市場出現了適合工作的人口比重大,老年人的撫養(yǎng)比率低,而這些現象都對經濟的刺激作用也是不小的,這也就是我國在這個時期出現高儲蓄、高投資的經濟現象的原因。在實行計劃生育的這段時間,我國的生育率已經從2.2-2.8的較高的生育水平,已經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從第六次人口普查數據就可以看出來,僅有1.18,其實這種低生育水平并不是剛剛出現的,早在我國上世紀九十年代就已經出現了。隨著我國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的不斷發(fā)展,再加上人民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使得我國的人均壽命相比比以前要變得更長,再加上我國的人口基數大,會產生人口的增長慣性,由于這兩條原因,我國的人口數量還會保持一段時間的增長。但是,如果繼續(xù)實行對大多數人的一胎限制政策,在未來的30年的時間中,我國的人口結構必將發(fā)生天翻地覆的變化。在近些年已經出現一些征兆的了,2012年我國勞動年齡人口數量相比2011年的數據減少了345萬人,這也是我國在這么長的時間內首次勞動人口急速的下降,這也就顯示出我國的人口紅利時期已經要走到了盡頭,同時也將會成為我國經濟發(fā)展路上一個巨大障礙。我國進行長時間的一孩化政策對于我國的生育理念產生了影響,現在大多數人不愿意多生孩子,生育意向不是很高,我國若是想讓生育水平回升,這將要花費巨大的成本,許多發(fā)達國家已經很好的證明了這點。他們的經驗說明,如果人口的生育水平已經經歷了從高到低的轉變,再想使其上升時很難的。

(二)出生孩子性別比異常

無論是從一定時空條件上的出生嬰兒總數看,還是從其分孩次出生看,男嬰與女嬰的出生概率雖有差異,但各自的出生概率上基本相對穩(wěn)定或略有微小波動的,其出生性別比通常波動在102~107之間,并不是絕對的1:1的比例。如果出生性別比不在這個范圍內,則說明社會、環(huán)境、醫(yī)療水平對這些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我國從1949-1980年間,出生孩子的性別比一直保持在正常水平之間,但是自從實行一孩化政策后的30年間,我國的出生性別比已經到120左右了,從表1-1就可以看出。

數據來源:(1)1976-2000年《中國人口信息網》;(2)2001-2009《中國人口統(tǒng)計年鑒》;(3)2010第六次人口普查。

通過上表可以看出,性別比失調的主要原因是計劃生育政策,同時,各地農村普遍實行的“農村一孩半”政策:夫妻雙方或一方是農村居民,其夫妻僅生育過一個女孩,可以生二胎,又對出生男女性別比過大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同時,這項政策也就潛移默化的向人們說明了生男孩好的這一觀念,使得重男輕女的觀念更見深入人心,這也就產生了另一個鮮明的現象,城鄉(xiāng)性別比差距逐漸擴大。

(三)獨生子女家庭風險變大

現階段我國現在大部分家庭都是符合四二一的家庭模式,即獨生子女家庭,這主要是由于我國實一孩化政策的原因。在實行計劃生育的那一代父母,他們那一輩的大部分都有最少一個兄弟或姐妹,因此,他們在贍養(yǎng)老人方面壓力普遍比較低,同時由于只撫養(yǎng)一個孩子,在照顧孩子方面負擔也相對較小,正是由于這些原因,使得我國正式走入的“人口紅利”時期,正是由于這人口紅利期,我國的經濟才得到了發(fā)展的最好機會。但是,隨著這一代孩子當上了父母,我國也就快要走到了“人口紅利”的末期,如果計劃生育的政策不對此種現象作出相應的調整,那么必然會對我國為來的勞動力市場產生巨大的影響,進而進一步影響到我國經濟社會的建設發(fā)展。同時,四二一模式的家庭面臨的風險也將比他們父輩那時的家庭所要承擔的風險要多很多,第一,孩子的成長風險,為了撫養(yǎng)唯一孩子,父母必定都將傾盡自己所有的精力去照顧孩子,但是,如果孩子在成長的過程中得了嚴重的疾病,或者意外導致其死亡,如果實在孩子的生命周期早期出現的生存風險可以通過補償性生育得到消解,如果是大齡獨生子女夭折或者發(fā)生嚴重傷病殘事件,對家庭的打擊幾乎是毀滅性的。汶川地震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在地震中很多父母都失去了他們唯一的孩子,同時他們年紀也大了,過了適合生育的年齡,他們到老的時候膝前無子無女,沒有辦法養(yǎng)老,到老了過得將是何等的凄涼;第二,空巢家庭的增多,隨著獨生子女到娶妻生子的時候,他們有很大一部分都會選擇搬出去住,這樣便會產生了大量空巢家庭,這也是長時間實行一孩化政策的弊端。

計劃生育政策已經成功實行了三十多年,但是在實行計劃生育的過程當中,對這項政策的激勵措施做的卻不是很好,就拿補助政策來說,現在很多地方依舊使用的時每月給獨生子女家庭10元的補助,這些錢在三十多年前還可以,但是在物價和消費水平飛漲的現在卻顯得微乎其微,起不到激勵的作用。同時,在對失獨家庭補助上也存在補償過低的問題。我國現行的對失獨家庭的補助標準是女方年滿49周歲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夫妻,城鎮(zhèn)每人每月270元(傷殘)、340元(死亡),農村每人每月150元(傷殘)、170元(死亡)。目前我國的失獨家庭應超過了100萬,而且我國每年新增“失獨家庭”7.6萬個,從這些數據上就可以看出失獨家庭已經是成為了社會上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對于失獨家庭的補助卻是不多,對于這些家庭來說作用不是很大,而且領取的年紀也較大,對于他們的幫助也很少。

(四)導致人口素質的忽視

在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實行的過程當中,我國很好的完成了控制人口數量的增長,控制生育率這一任務,但是卻沒有很好的執(zhí)行好這一政策。在計劃生育提出的初衷不僅僅只是控制好人口,同時也要提高出生人口的素質。人口素質的提高的任務不好用量化的指標來度量,所以在執(zhí)行計劃生育政策的時候,各地政府主要的就是控制人口數量上,因為比較好觀測成果,而對于人口素質的提高則需要多方面的綜合治理,所顯示出來的結果并不會快速的反應出來,所以,也就容易被忽視。同時,我國實行的人口政策中漢族和少數民族存在不同的地方,多數的少數民族都可以生兩個孩子,有的偏遠地區(qū)的牧民或少數民族可以生三個孩子。而在這些少數民資當和一定區(qū)域的民族相對比較封閉,有的甚至禁止與外族通婚,由于這個原因和其他一些原因,他們族內的通婚現象比較嚴重,從而導致他們的孩子有較大的幾率患有先天性的疾病,再加上他們居住的地方相對封閉落后,使得這些民族的孩子沒有像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一樣,在適當的年齡接受教育,從而使得他們的文盲率較高。2010年少數民族的平均成年人文盲率為8.12%,而漢族為4.88%,其中還有不少民族的文盲率高于10%,比如藏族、苗族、彝族、布依族、哈尼族和傣族,其中藏族的文盲率高達29.59%。這對于少數政策的寬松的生育政策,少數民族的人口數量增加了,但是人口的素質卻沒有跟上去,出現了斷層,不利于我國經濟社會的發(fā)展。

在控制人口數量的同時也應當注意提高人口的素質,有一句話說的好,“經濟發(fā)展是最好的避孕藥”,以經濟發(fā)展作用生育控制,成本更低,效果更好。而經濟發(fā)展需要大量的高素質人才,可見兩者是相輔相成的。所以,現在應當加強對教育水平和醫(yī)療衛(wèi)生方面的關注和投資,只有這樣才可以提高我國的人口的素質,為我國的經濟發(fā)展提供人才儲備,同時也提高我國勞動力的素質和競爭力,從而使經濟的快速發(fā)展。經濟的發(fā)展會間接的影響到我國的人口的生育觀念,從而達到控制人口的目的,這是一個良性的連鎖反應,我們應當好好的運用這一點。

二、放寬二胎政策的益處

(一)刺激經濟

今年年初放開二胎政策以后,對股票市場的影響重大,投資者紛紛向嬰兒用品進行投資,奶粉生產商雅士利在香港的股價升了接近12%,嬰兒床制造商好孩子國際集團則升了6%,在醫(yī)療保健部門,山東威高的股價從去年13日開始股價躍升了超過40%,同時《經濟日報》報道,國金證券的研究報告指出,“單獨二胎”開放有望在五年內新增800萬新生兒,摩根大通報告則指,計劃生育政策放寬后,預期每年將有180萬名額外嬰兒出生,較現有出生嬰兒數目增長11%,預期可提升整體嬰兒產品市場盈利4%。除了嬰兒奶粉最受惠以外,尿布、嬰兒及兒童高性能產品、衣服及兒童耐用品等行業(yè)也有2%到3%的盈利增長空間。

出了對股市的影響外,同時也將影響到房地產行業(yè),因為實行了30年的一孩化的生育政策,很多34歲或34歲以下的中國夫婦是雙方共四位父母的唯一繼承人,四位老人去世后,他們至少會多出兩套房子,鑒于現在很多家庭對方地產的投資很多,多出的數目可能會更多。雖然現如今的房價尤其是誠實的房價很高,但是由于會產生過多的房屋供給,供給會大于需求,按照經濟學的知識可以知道,這些過多的供給會導致房價的暴跌。但是由于計劃生育政策的改變,最終可以阻止這樣的事情發(fā)生。

同時,我國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發(fā)展中國家,享有世界工廠的美名,但是,這個名稱是與我過的生產方式有關的,我國的生產方式的勞動力密集型,有著廉價的勞動力,所以很多國家的產品拿到中國來生產,但是由于一孩化政策的影響,我國正在走向老齡化社會,這種優(yōu)勢正在逐步市區(qū),但是,現在放寬二胎政策,這有利于放緩這種趨勢。

(二)對家庭有利

放寬二胎政策對家庭以及子女都是有好處的?,F在很多家庭大多都是一孩化的政策下只剩一個小孩,全家人寵愛一個小孩,嬌生慣養(yǎng)的小孩從小就非常自我,總是以自我為中心,他也習慣了在長輩的溺愛下成長,脫離家庭就失去了庇護,不適應社會,與社會脫節(jié),會遇到種種不順。如果有兩個小孩一起成長,他們成長的過程中大多都會養(yǎng)成懂得分享、關愛他人、孝敬長輩等良好的習慣,這些都是他們走向社會最基本的。同時使得他們在成長過程中有了兄弟姐妹,有了知心的小伙伴。

同時放寬二胎政策對于孩子和大人也有益處。我國正在走向老齡化的社會,由于30年的計劃生育,使得在次期間出生的孩子到成人后,就要撫養(yǎng)四個老人,壓力繁重。但是放寬二胎以后,使得下一代撫養(yǎng)父母的單子就會輕多了,他們可以一起照顧父母,在生活中遇到困難可以一起商量,和自己最近親密的人一起度過,不再感到孤單。

(三)對人口的影響

放寬二胎政策同時對于我國的老齡化起到一定的作用,近期來看,單獨二胎政策不會影響到老齡人口絕對的數量,但是從長遠來看,二胎政策可以緩解我過老齡人口的比例,據測算,單獨兩孩政策與現行生育政策相比,2030年老齡化水平將從24.1%降到23.8%;2050年從34.1%降到32.8%。

同時放寬二胎政策會導致嬰兒潮的出現嗎?我認為不會,例如,1985年山西翼城成為我國第一個特批的二胎試點地區(qū),對于翼城這個農業(yè)生產縣,在過去的28年來出生率低于全國水平,男女性別比也更趨合理,同時1987年批準的甘肅酒泉、遼寧長海、廣東南海等11個縣市和地區(qū)的試點在近20多年來也出現了這種現象,因此,這次放寬二胎政策,不會出現所謂的嬰兒潮,同時我國的男女性別比也會得到改善。

三、總結

我國最近計劃生育政策的變化,從長遠的來看,對我國人口性別比失衡有很大的幫助,同時也會緩解下一代年輕人撫養(yǎng)老人的壓力,對經濟有刺激作用,同時也可以使我國的出生率上升,有利于達到人口更替水平。(作者單位:河北大學)

參考文獻:

[1]王金營,再認識人口發(fā)展與社會經濟發(fā)展的規(guī)律,市場與人口分析,2006(1):35

[2]王桂新,少了老齡化:計劃生育遺癥,社會觀察,2012(09):28

[3]毛雪穎,我國少數民族人口與計劃生育政策探討,兩北人口,2006(3):59

[4]汗小英,周藝,關于中國人口質量制度引導機制的思考,西北人口,2011(1):22

第2篇

【關鍵詞】計劃生育 新人口政策

一、文獻綜述

1、我國計劃生育政策介紹

中國計劃生育政策出臺背景:

(1)國際背景

瑪格麗特桑格出于優(yōu)生學和種族主義的角度宣傳計劃生育,成為計劃生育的首場者;1912年,第一屆國際優(yōu)生優(yōu)學大會在倫敦召開;1936年,普林斯頓大學設立了人口研究所;二戰(zhàn)后,控制人口的全球思潮開始興起,出現諸如:《人炸》、《增長的極限》等控制人口書籍;1946年1月,聯(lián)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成立人口委員會,自此之后,聯(lián)合國人口委員會督促發(fā)展中國家控制人口,對堅持控制人口國家給予經濟上的援助。

(2)國內背景

張京生首先引進計劃生育這一理念,但在當時并不被受重;建國后響應的“新人口論”,第一個提出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理論,率先提出計劃生育政策,被當時的思想理念駁的體無完膚;1981年,中國人口學會成立,力崇宋健、陳道等人思想,接受聯(lián)合國基金援助,嚴格控制人口;近年,以牛文元、胡鞍鋼等人提出“低碳發(fā)展國家行動方案”,認為中國最大挑戰(zhàn)就是人口問題,呼吁控制中國人口,實施計劃生育政策。

2、學術分歧

面對計劃生育政策,學術界并不沒有一邊倒,計劃生育政策在飽含爭議中出臺,至今也分為兩種不同觀點。

(1)贊成計劃生育學者觀點

支持計劃生育政策的學者,以胡鞍鋼為代表人物。胡鞍鋼對中國人口的研究始于1985年。1989年,胡鞍鋼在《人口與發(fā)展》明確提出中國會相繼迎來人口高峰、勞動年齡人口高峰和老年人口高峰,反對人口紅利說。

(2)反對計劃生育學者觀點

與近30年宣傳的中國人發(fā)理論相反,易富賢認為從中國幾千年的發(fā)展來看,根本無法界定中國人口的上限,中國人太多的說法只是危言聳聽。并且否定人口比例與資源失調這一問題。具體分析了在客觀條件上中國是礦資源大國,而水資源不夠用只是技術還不夠先進,沒有將雨水利用起來,近年很多國家開始開發(fā)海水轉變?yōu)榈夹g,所以水資源并不缺乏。他認為人是資源的消耗者同時也是資源的創(chuàng)造者,人力資源就是一個國家的優(yōu)勢,從人口來看待世界經濟,印度將超越美國成為第一經濟大國。

二、未來人口政策的前景

那么未來的計劃生育政策應該如何發(fā)展呢?

1、增加人口

無論二胎政策是否軟著陸還是突然全部開放,有一點毋庸置疑就是中國必須開始發(fā)展人口,發(fā)展青壯年勞動力。中國在這種未富先老的情況下,如果不發(fā)展青壯年勞動力,就無法再繼續(xù)提高經濟,更加無法應對沉重的老年負擔。中國應當并且尤其發(fā)展有文化素質的青壯年勞動力。因為單純靠以往人口優(yōu)勢產生的人口紅利不是一種長遠發(fā)展的方法,依靠簡單勞動力發(fā)展帶動經濟的發(fā)展還會帶來很多社會問題,按照全球發(fā)展趨勢,這種時代也已經過去了。

2、加大教育投資

中國大學擴招以提高高校就學率,十幾年下來,就學率看似升高但是隱藏了一系列的問題。很多大學盲目擴招,最終結果是太多的本科生沒有在大學學到很多知識并且出來仍然找不到工作。加大教育投資應當是實現教育公平,讓偏遠山村的孩子也能享受到同等的教育水平,如今大學里,尤其是重點高校,來自農村孩子所占比例越來越少。教育不公平導致農村孩子上大學困難,不利于改變當前的經濟結構,全面發(fā)展。當今大學也應當發(fā)展自己的優(yōu)勢學科,不要一味追求暫時的經濟效益而盲目擴招,這種才有利于大學生畢業(yè)后有更好的發(fā)展。

3、改變現在的產業(yè)結構和經濟結構

中國人口不可能增加到從前的數量,這是一個必然的趨勢,所以如果我們還想保持經濟大國的實力,必須轉變產業(yè)結構和經濟結構,不再以手工業(yè)制造為主要經濟來源。而且改變經濟結構有利于環(huán)境保護,犧牲環(huán)境帶來的GDP是不可取的。適應中國人口的發(fā)展就必須改變經濟產業(yè)結構。

4、完善養(yǎng)老保障制度

農村老年人的收入水平比城市低很多,農村低收入老年人收入基本上來源于農業(yè),幾乎沒有什么社會保障,提高農村老年人整體收入水平的必須完善農村養(yǎng)老保障。而對城市老人而言,重要的是發(fā)展社區(qū)養(yǎng)老和居家養(yǎng)老的發(fā)展,讓老人們能夠有個安靜愉快的晚年。

5、平衡人口結構

如上文所述,計劃生育在一定方面惡化了重男輕女的現象,因此未來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在堅持控制人口大規(guī)模增長的基礎上,還應當兼顧男女比例平衡的問題,以緩解性別比例失衡帶來的問題。從思想上宣傳男女平等觀念,制度上杜絕產前性別鑒定等非法行為。

參考文獻:

[1]易富賢.大國空巢.

第3篇

本書曾于2007年在香港出過一版,書一出版就受到了廣泛關注,并引發(fā)了激烈爭論,被中央電視臺專門開會宣布為禁書,被網友稱之為“中國第一禁書”,從而奠定了本書在中國人口研究歷史上的地位。在人口問題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之際,本書經過作者大篇幅的精心修訂之后在內地與廣大讀者見面了。

比較而言,內地版《大國空巢》持論更溫和,內容更精簡,數據更扎實,觀點更明確,如作者在本書自序中所言:“從文字來看,香港版去除了一些‘酒糟’,只濃縮為本書20%的內容,新增了80%內容……香港版里主要用的是自制的‘鳥銃’……這一版添置了一些‘槍炮’(復習了大學和研究生時學過的人口統(tǒng)計學,并向一些人口學者請教,使得方法更符合規(guī)范)。”可以說,這是作者的一本心血力作!

本書的出版或許會引發(fā)新一輪關于人口政策的爭論,但我們認為,爭論是凸現真理的一條有效途徑。

書中從“主流家庭需要生三個孩子”、“人口推動經濟繁榮”、 “假如中國未曾實行計劃生育” 、“將中國人口降低到7億、5億會怎么樣”、 “計生委用虛假數據進行人口恐嚇”、 “二胎方案也是錯誤的”、“中國人口政策需要敦刻爾克式調整”等十二個問題入手,逐一進行了分析。全文42萬字,全面系統(tǒng)反思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推薦書目:《大國空巢》

作者:易富賢

定價:55.00

出版社:中國發(fā)展出版社

《中國經濟迫切十問》

192,168人次參與網絡投票的熱點問題,房價向左向右?……本書由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經濟之聲欄目組織,就時下中國經濟所面臨的問題進行發(fā)問,邀請眾多專家學者、政府官員、實際從業(yè)者等撰文作答,內容涉及經濟發(fā)展、社會時事、民生民情以及文化教育等各領域和行業(yè)。數十多位專業(yè)人士,數十多篇精辟文章,冷靜把脈當下中國經濟。

《中國人的焦慮從哪里來》

全書從“正視社會不公”談起,細說“蝸居”在中國、窮富的差距和成因、反思人民利益。這位被評價為“為富人說話,替窮人辦事”的有良心的經濟學家,在84歲高齡,新書文風觀點依然犀利無比,問國家、問社會、問民生,三問中國,對中國當前面臨的各種問題進行理性的分析,用案例與數據自答,剖析當下中國人的精神狀態(tài)與生活現狀。

《正能量》

本書是一部心理勵志著作。作者為讀者打開了一扇重新認識自己和他人的窗戶,嚴謹又趣味十足地闡釋了“表現”原理與正能量之間的“親密”關系,揭秘了什么樣的行為模式可以影響人的信念、情緒、意志力。本書通過一系列的訓練方法,提升我們內在的信任、豁達、愉悅、進取等正能量教會我們如何激發(fā)自身的潛能,引爆內在的正能量。

第4篇

首先一個問題是生育權是一項人權嗎?這個問題好像不值一問,但是如果我們考察一下有關國際和國內法律文件對于生育權的確認情況,我們就會發(fā)現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懷疑的問題。我們在《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幾個最權威的國際人權文件中都找不到關于生育權的規(guī)定,在我國的《憲法》和其他國家的憲法中也很難找到有關生育權的表述。那么生育權還是一項人權嗎?從常識出發(fā)這又好像是毫無疑問的,因為幾乎每個人都在事實上都可以生兒育女,因此這項權利的享有幾乎已經跟人有睡覺和穿衣的權利一樣是自然而然、毋庸置疑的。那么為什么生育權并沒有得到《世界人權》(即三個上述公約的總稱)和各國憲法的確認呢?道理也似乎很簡單,因為從人類歷史上看,生育權并不像生命權、財產權、人身自由權那樣受到了國家和社會強烈的干預[01];即使是對生命權和財產權侵犯非常嚴重的,對于人之生育行為也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那么歷史上各國政府為什么會對生育行為自由放任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因為可能人們在觀念上認為人口越多越好,或者因為政府官員認為很難從對生育行為的干預中撈到什么好處,除此之外,干預生育行為的難度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即使在擁有發(fā)達的避孕、引產、絕育等技術的今天,強制干預生育行為也仍然是一個困難重重的過程。既然過去國家和社會幾乎不存在對生育自由的侵犯問題,生育問題在很長時間內也自然沒有上升為需要極力主張的人權問題。 但是國際人權公約和各國憲法對生育權規(guī)定的缺位并不能否認生育權的人權屬性,道理也很簡單,就像美國憲法第九條修正案規(guī)定的那樣,"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忽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生育權就可以說是這樣的自然權利,并且是比財產權、政治權等權利更"自然"的權利。

生育權作為一項自然權利,它成為一個令人關注的人權問題卻還是非常晚近的事。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以后,面對人口過快增長的壓力,許多國家,尤其是人口稠密的發(fā)展中國家紛紛采取了計劃生育政策,從這個時候起,才出現了國家大范圍干涉人的生育行為的現象,從此以后,這個在歷史上曾經一直安享太平的權利就開始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人口政策可能會將最隱私的個人行為置于政府的直接干預之下,從而使個人的自由與政府進行干預的權利相抗衡"。[02]許多國家為了限制個人生育而不惜采取諸如強制人工流產、強制絕育和強制放置宮內避孕器等強制性手段,這些對生育權限制措施的出現就使得生育權的保障問題也成為一個現實的人權問題。1968年的世界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首次開始關注生育權問題,它首次規(guī)定了"父母享有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的基本人權";1974年聯(lián)合國國際人口和發(fā)展大會通過的第XVI號決議也確認人口政策應該尊重"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負責地決定其子女的人數和生育間隔的權利"。雖然我國直至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二十多年后,才于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首次確認了公民的生育權,但是在這之前法律實際上也并沒有否認生育權,只不過只是承認受到嚴格限制的生育權罷了,這種對生育權的限制就表現為:子女的人數和生育間隔完全由法律作出規(guī)定,父母并沒有自主的權利。

生育權既然是一項人權,那么它是一項個人的權利還是合法夫妻雙方共享的權利呢?《德黑蘭宣言》認為生育權是父母的基本人權,1974年國際人口和發(fā)展大會通過的聯(lián)合國第XVI號決議也只是確認父母的生育權,但是在同一次會議中通過的《世界人口行動計劃》卻規(guī)定,"所有夫妻和個人都有自由而負責地決定其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以及獲得做出這種決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權利",這個規(guī)定似乎又確認個人的生育權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這些聯(lián)合國文件都沒有明確說明夫妻、父母和個人必須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雙方和個人。不過這對不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和那些寬容非婚生子的國家無關緊要,但是對于像中國這樣嚴厲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觀念又相對比較保守的國家就顯得至關重要了。

根據中國的《婚姻法》,"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生育權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雙方的權利,那么很顯然非法婚姻狀態(tài)中的個人顯然不具備生育的權利。二十多年來我國各個省份制定的計劃生育條例正是根據這個思想制定的,幾乎所有的生育權利和義務的主體都是"夫妻雙方"而不是公民個人。在實踐中,未登記結婚的個人或男女雙方是不可能獲得政府部門的生育許可的[03],即使個人或雙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這就是說,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無論是同居的男女雙方還是不同居的個人都不享有所謂的生育權[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于生育權性質的認識上似乎發(fā)生了一些改變,該法第17條規(guī)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從這種一般性的表述中,我們似乎可以推論出生育權是每個"公民"個人都具有的權利了。盡管立法者不一定有這樣的立法意圖,[06]但是《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guī)定的獨身女子生育權就是根據這種理解制定的。

該條例第30條第2款規(guī)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y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這條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義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確認了沒有結婚的個人也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權。但是它對現行計劃生育法律體系的挑戰(zhàn)也在于此。如果將生育權定位為是一個不依賴于婚姻狀態(tài)為條件的獨立的個人權利,那么就會出現一系列的權利推論:既然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憑借合法的醫(y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許這類婦女與男人(不管同居與否、有沒有感情)生育一個子女呢?既然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生育一個子女,那么為什么具有同樣情況的男人不能擁有相同的生育權呢?既然生育權是個人的權利,那么為什么那些達到法定婚齡、沒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生育權呢?

盡管《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獨身女子生育權的規(guī)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論都會與原來的計劃生育法律體系產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從確認個人生育權的角度來貫徹實施計劃生育政策還是具有重大意義的。因為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經常只是一味強調公民生育行為義務的一面,而對公民的生育權的保障考慮得還不夠充分。盡管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在實施上也已經越來越顯示出一些人權的價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權的保障方面,計劃生育政策在區(qū)別對待農村與城市公民、漢族和少數民族公民的同時,對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給予額外的生育配額照顧,但是對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權卻始終缺少應有的關注,而《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獨身女子生育權的規(guī)定無疑在這方面向前邁進了一步。雖然吉林省規(guī)定的"決定終身不再結婚"的條件顯然不切實際,因為生育權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結婚權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們表明法律對于一定條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權也應給予保障。

對于確認未婚公民生育權所引發(fā)的社會和倫理問題,人們提出了很多疑問和擔心是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卻并不足以構成法律否認這種生育權的理由。有一種意見認為法律如此明確規(guī)定獨身女子的生育權就好像法律在鼓勵"非婚生育",因此是在冒道德風險。但是我們必須對法律上保障的公民合法權益與公民行為的道德性評價有所區(qū)別。就像我國《婚姻法》宣布"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并不等于鼓勵公民"非婚生子",我國在娛樂場所推廣使用安全套并不等于鼓勵一樣,法律保障獨身女子的生育權,并不在于鼓勵"非婚生育",而在于一部分人的個人權利不至于因為有些公共政策的實行而受到不當損害。法律不能從道德的理想出發(fā)來設計法律的規(guī)范,而只能從實際存在的現實入手來實現對公民切身利益的關懷。從社會發(fā)展的趨勢來看,單身男女的比例會越來越高,未婚同居,或者只同居不結婚的人越來越多,這是一個不以某些道德理想者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現實,難道法律要為了傳統(tǒng)道德的威嚴永遠宣稱這些人的生育行為為非法嗎?為什么法律不可以對符合特定條件,例如達到晚婚年齡、沒有子女的人的生育行為給予一定程度的寬容呢?有人擔心如果允許法律作如此規(guī)定會導致單親家庭的大量出現,從而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這種擔心或許不是多余的,但是我要說的是,如果這種情況出現,那么對這種現象的防止也絕對不是法律的禁止所能奏效的,就像法律宣布未婚同居為"非法"并不能阻止未婚同居現象的日益普遍一樣,這是一個現代經濟、社會和觀念變遷的結果,對這種趨勢法律應該做的不是一味抵制而是予以積極回應。再說,法律允許符合特定條件未婚公民的生育行為并不等于說就會造成未婚生子現象的大量出現,因為畢竟對于生育這樣的一個重大行為,除了法律外,人們不可能會無視經濟、社會、倫理各個方面的巨大影響而草率行事,畢竟對于這些法律無能為力的社會壓力,必須由當事人自己去承受。法律可以對公民許多不合習俗的行為表示寬容,但是生活卻還要公民自己去繼續(xù)。

法律對公民個人生育權保障的規(guī)定對于我國未來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執(zhí)行都很有啟示和指導意義:這說明計劃生育政策并不僅僅只是一味地要求公民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而且也應該充分保障公民的權利;在計劃生育政策嚴厲的面孔下,它也應該日益顯示出對公民生育權這種切身利益的人性化關懷。在中國的語境中,似乎只要一談計劃生育政策就只能談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而要求伸張權利就有反對計劃生育之嫌。但是事實上,生育權本來就是公民固有的權利和自由,只有在生育權的行使有可能危害社會的整體利益時,國家才對生育權進行了必要的限制,但是無論如何,這絕對不是要否定公民的生育權。有人認為,生育權雖然是公民的自然權利,卻仍不宜用法律明確規(guī)定獨身女子的生育權。但問題是,在中國目前的情境下,如果不明確規(guī)定這一條,獨身女子要么根本不可能獲得生育指標,要么會因為所生的孩子屬于"非婚生育"或"計劃外生育"而受到處罰。因此吉林省地方立法對獨身女子生育權的確認表面上好像只是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中關于"公民有生育的權利"這一條的具體化,但是實際上就實現對生育權的法律保障而言,它卻邁出了決定性的一步,否則獨身女子生育權的行使將遇到不可克服的行政障礙。

生育權問題也說明實施嚴厲計劃生育政策的同時也必須保障公民的各種人權。我國在實施計劃生育政策的很長一段時間,許多地方政府為了達到人口控制的目標簡直不擇手段,除了強制人工流產、強制絕育,還廣泛采取扣留、沒收、甚至惡意破壞公民財產,非法拘禁,亂罰款,對親戚朋友大搞株連政策等手段,[07]并且計劃生育政策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成了法律的盲區(qū),政府為了實施這個政策可以為所欲為,而不服從計劃生育政策的公民卻幾乎不能獲得任何法律救濟。這些極端的措施和狀況不僅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而且還嚴重損害了中國計劃生育政策在國際上的形象。雖然在中國巨大的人口壓力和根深蒂固的傳統(tǒng)觀念背景下,政府在控制人口方面的困難是可想而知的,但是這并不表示政府在執(zhí)行計劃生育政策方面的行為就不應受法律控制,恰恰相反,正因為這樣,在實施計劃生育政策方面實行法治、保障人權才尤為迫切。

我國在計劃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雖然發(fā)展緩慢,但是已經顯示出一些進展。2001年12月29日,我國制定了首部《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該法最大的亮點在于首次確認了公民的生育權,明確了對未計劃生育的行為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并且規(guī)定了公民的行政復議和權。但是令人遺憾的是,這部法律規(guī)范性非常差,它不僅使用了大量的政策性語言,而且對于計劃生育政策實施過程中一些關鍵的內容仍然采取了鴕鳥政策:對于非婚公民的生育權問題未作規(guī)范,對于強制人工流產、強制絕育措施未予以禁止或作出規(guī)范;對于社會撫養(yǎng)費的征收標準也不作規(guī)定;對于現實生活中大量的株連政策也不予表態(tài)。如果嚴格按照法治中公權力"法不允許即禁止"的原則,那么像強制人工流產、強制絕育措施這種嚴重影響人身權利和生育權利的行為自然是非法的,但是在中國特殊的現實背景下,法律對這種措施的逃避態(tài)度只能為地方政府的各種任意行為提供法律漏洞。因此,從總體看,在使計劃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我們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注釋:

[01] 在納粹德國時期,為了推行優(yōu)生學政策曾經采用過強制絕育等實際上侵犯生育權的手段。

[02] [丹麥]卡塔琳娜·托馬斯夫斯基:《人口政策中的人權問題》,畢小青譯,中國社會出版社1998年版,第1頁。

[03] 《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第18條規(guī)定,第十八條:"生育子女應當先取得生育指標;符合晚育條件的應當給予生育指標。"1999年這一條又修改為:"育齡夫妻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

[04] 根據《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第33條和第37條的規(guī)定,對于非婚生育的,也要征收超計劃生育社會撫育費并可以給予其他的經濟限制和行政處罰。

[05] 根據法理學中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理論,我們也可以解釋為生育權與生具有,但是只有具備一定的條件(結婚并且取得生育許可)才可以行使生育權,這種不同的說法對于實際生活的影響幾乎一樣。

第5篇

近兩年來,生育權突然成為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先是浙江省一位囚犯的妻子要求為其丈夫生育一個孩子,從而引發(fā)了罪犯的生育權是否應保護的問題;隨后是《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了獨身女子生育權,從而又引起獨身女子是否應該享受生育權的問題。試從人權的角度對生育權和計劃生育政策的問題作一簡要的評論。首先一個問題是生育權是一項人權嗎?這個問題好像不值一問,但是如果我們考察一下有關國際和國內法律文件對于生育權的確認情況,我們就會發(fā)現這確實是一個值得懷疑的問題。我們在《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幾個最權威的國際人權文件中都找不到關于生育權的規(guī)定,在我國的《憲法》和其他國家的憲法中也很難找到有關生育權的表述。那么生育權還是一項人權嗎?從常識出發(fā)這又好像是毫無疑問的,因為幾乎每個人都在事實上都可以生兒育女,因此這項權利的享有幾乎已經跟人有睡覺和穿衣的權利一樣是自然而然、毋庸置疑的。那么為什么生育權并沒有得到《世界人權》(即三個上述公約的總稱)和各國憲法的確認呢?道理也似乎很簡單,因為從人類歷史上看,生育權并不像生命權、財產權、人身自由權那樣受到了國家和社會強烈的干預[01];即使是對生命權和財產權侵犯非常嚴重的,對于人之生育行為也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那么歷史上各國政府為什么會對生育行為自由放任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因為可能人們在觀念上認為人口越多越好,或者因為政府官員認為很難從對生育行為的干預中撈到什么好處,除此之外,干預生育行為的難度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即使在擁有發(fā)達的避孕、引產、絕育等技術的今天,強制干預生育行為也仍然是一個困難重重的過程。既然過去國家和社會幾乎不存在對生育自由的侵犯問題,生育問題在很長時間內也自然沒有上升為需要極力主張的人權問題。但是國際人權公約和各國憲法對生育權規(guī)定的缺位并不能否認生育權的人權屬性,道理也很簡單,就像美國憲法第九條修正案規(guī)定的那樣,"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忽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生育權就可以說是這樣的自然權利,并且是比財產權、政治權等權利更"自然"的權利。生育權作為一項自然權利,它成為一個令人關注的人權問題卻還是非常晚近的事。上個世紀

生育權既然是一項人權,那么它是一項個人的權利還是合法夫妻雙方共享的權利呢?《德黑蘭宣言》認為生育權是父母的基本人權,1974年國際人口和發(fā)展大會通過的聯(lián)合國第XVI號決議也只是確認父母的生育權,但是在同一次會議中通過的《世界人口行動計劃》卻規(guī)定,"所有夫妻和個人都有自由而負責地決定其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以及獲得做出這種決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權利",這個規(guī)定似乎又確認個人的生育權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這些聯(lián)合國文件都沒有明確說明夫妻、父母和個人必須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雙方和個人。不過這對不實行計劃生育政策和那些寬容非婚生子的國家無關緊要,但是對于像中國這樣嚴厲實行計劃生育政策、觀念又相對比較保守的國家就顯得至關重要了。根據中國的《婚姻法》,"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生育權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雙方的權利,那么很顯然非法婚姻狀態(tài)中的個人顯然不具備生育的權利。二十多年來我國各個省份制定的計劃生育條例正是根據這個思想制定的,幾乎所有的生育權利和義務的主體都是"夫妻雙方"而不是公民個人。在實踐中,未登記結婚的個人或男女雙方是不可能獲得政府部門的生育許可的[03],即使個人或雙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這就是說,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無論是同居的男女雙方還是不同居的個人都不享有所謂的生育權[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對于生育權性質的認識上似乎發(fā)生了一些改變,該法第17條規(guī)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從這種一般性的表述中,我們似乎可以推論出生育權是每個"公民"個人都具有的權利了。盡管立法者不一定有這樣的立法意圖,[06]但是《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規(guī)定的獨身女子生育權就是根據這種理解制定的。該條例第30條第2款規(guī)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y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這條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義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確認了沒有結婚的個人也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權。但是它對現行計劃生育法律體系的挑戰(zhàn)也在于此。如果將生育權定位為是一個不依賴于婚姻狀態(tài)為條件的獨立的個人權利,那么就會出現一系列的權利推論:既然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憑借合法的醫(y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許這類婦女與男人(不管同居與否、有沒有感情)生育一個子女呢?既然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生育一個子女,那么為什么具有同樣情況的男人不能擁有相同的生育權呢?既然生育權是個人的權利,那么為什么那些達到法定婚齡、沒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生育權呢?盡管《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獨身女子生育權的規(guī)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論都會與原來的計劃生育法律體系產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從確認個人生育權的角度來貫徹實施計劃生育政策還是具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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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義的。因為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經常只是一味強調公民生育行為義務的一面,而對公民的生育權的保障考慮得還不夠充分。盡管我國計劃生育政策在實施上也已經越來越顯示出一些人權的價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權的保障方面,計劃生育政策在區(qū)別對待農村與城市公民、漢族和少數民族公民的同時,對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給予額外的生育配額照顧,但是對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權卻始終缺少應有的關注,而《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于獨身女子生育權的規(guī)定無疑在這方面向前邁進了一步。雖然吉林省規(guī)定的"決定終身不再結婚"的條件顯然不切實際,因為生育權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結婚權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們表明法律對于一定條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權也應給予保障。

第6篇

區(qū)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為了促進計劃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轉變,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推動“關愛女孩行動”深入開展,穩(wěn)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特制定如下政策:一、獎勵扶助保障政策

1、農村獨生子女戶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十四周歲,每月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10元。由區(qū)計生局負責落實。

2、對農村符合生育二孩條件但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一次性辦理2000元的獎勵儲蓄直至育齡婦女年齡到49周歲時,一次領清本息。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負責落實。

3、對農村雙女結扎戶并領取《雙女結扎戶父母光榮證》的父母各辦理2000元的養(yǎng)老儲蓄,其母親年齡到49周歲時一次領清本息。由區(qū)財政局、計生局負責落實。

4、領證獨生子女發(fā)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yǎng)子女的,父母雙方在農村的補助5000元,其中區(qū)上補助2000元,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補助3000元,各相關部門也應給予必要的扶助。

5、對農村部分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夫婦年滿60周歲的,每月發(fā)給夫婦雙方各50元的扶助金,直止亡故。由區(qū)財政局、計生局負責落實。二、優(yōu)惠政策

6、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對農村領證獨生子女和雙女結扎戶的兩個女孩免收雜費,由區(qū)財政局、教文體局、計生局負責落實。

7、對農村領證獨女戶和雙女結扎戶子女在高中入學時,錄取分數線下調20分。由區(qū)教文體局負責落實。

8、在分配集體資產收益和財物時,對獨生子女領證戶增加一個人份的分配份額,雙女結扎領證戶增加半個人份的分配份額。由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負責落實。

9、每年免費對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含流動人口的家庭婦女進行一次婦女常見病普查。由區(qū)計生局負責落實。

10、對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在申辦營業(yè)執(zhí)照和繳納工商管理費時,各減免10%。由楊凌工商局負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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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區(qū)勞務輸出培訓中,免費對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進行培訓,并在勞務輸出時減免有關手續(xù)費。由區(qū)人勞社保局負

責落實。三、優(yōu)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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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男到純女戶家結婚落戶的,享受本村村民同等待遇,戶籍管理部門和鄉(xiāng)村要積極為其辦理戶口遷轉手續(xù),對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的優(yōu)先批劃宅基地。由區(qū)公安分局、國土局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分別負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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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對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在各類企業(yè)招收從業(yè)人員或勞務輸出時,優(yōu)先照顧和招收獨生子女戶和雙女結扎戶的夫婦或其子女。由區(qū)人勞社保局負責落實。

1

5、領證獨生子女和雙女結扎領證戶的孩子在參加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招考時,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用,工作安置時優(yōu)先照顧。由區(qū)委組織部、區(qū)人勞社保局負責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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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對家庭困難的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優(yōu)先給予困難救濟,優(yōu)先納入低保和特困戶建房范圍。由區(qū)民政局負責落實。四、幫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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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區(qū)上建立計劃生育“三結合”項目,幫助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雙女結扎領證戶脫貧致富。由區(qū)計生協(xié)會和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負責落實。

第7篇

[關鍵詞]計劃生育 人口數量 人口結構 人權

自1978年計劃生育政策執(zhí)行以來,我國人口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同時也由于人口問題,使得我國的發(fā)展出現了諸多困境。出生率過低,導致未來勞動力短缺問題。老齡化的社會問題。人口結構失衡問題。這些問題已經成為事實是無可爭議的,問題的存在一旦被感知,肯定要加以解決。那么在對問題的構建中,最終得出一個元問題,即計劃生育是否符合國情,我們是堅持還是修改政策。

一、兩種不同的觀點

學界關于計劃生育是應該持續(xù)或者進行改革的辯論早就已經開始,現在依然繼續(xù)著,并且有更多的民眾也參與了進來。從大的分類上,主要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這種觀點以胡鞍鋼為代表,這位中科院國情研究中心主任主張將生育多少子女的權利還給人民,以“人權”為中心,即生育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第二種種觀點。這種觀點以中國社科院研究院院長程恩富、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研究所副研究員李小平為代表,認為我國暫時不能放松現行生育政策,并且還要繼續(xù)把城鄉(xiāng)生育水平降到一對夫婦一個孩子,即嚴格的“一胎化”政策。

二、兩種觀點的論據分析

政策建議的標準是根據用來支持政策問題的解決方法的具體決策標準來考察幾種理性選擇。下面我將用政策建議的五個標準對這兩種不同觀點的論據進行分析。

(1)效益。反對方認為從公共政策角度來看,計劃生育已經不適應了,因為中國的在變化發(fā)展,另外中國的各種環(huán)境也發(fā)生了變化??梢哉f在1980年前,中國現代化的一大限制因素是過多人口,勞動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仍在提高,這是我國人力資源開發(fā)最佳的時期。支持方認為目前人口形勢依然嚴峻,提出需繼續(xù)堅持較為嚴格的計生政策,使總人口較先控制然后減少,提高人口素質,加緊趕上歐美的人均國力、人均GDP和人均生活水平。

(2)效率。反對方認為沒有超過十年的政策,一般我們國家的公共政策的周期是七到八年,而且都是進行適應性的調整。客觀來說,這期間沒有改變的就是這計生政策。從公共政策視角來看,它已經不適應了,因為中國的整體環(huán)境發(fā)生了巨大變化,而且中國發(fā)展的程度也在變化。計生政策屬于公共政策,它確實需要進行政策辯論。支持方主張恢復生育二胎政策,用來解決老齡化的問題。他們認為計生政策是不可取,因為它不利于如環(huán)境資源、就業(yè)、人均生活水平等問題的解決。

(3)充分性。反對方認為我國人口構成、人力資源已經發(fā)生了變化,這個政策當時被提出時,全國15歲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是4年,到2010年達到9年以上,翻了一倍多。因此,就不能簡單地去看人口基數了,從某種意義上講,人力資本提高是個財富,消費財富,然后有消費市場,又是一個發(fā)展的動力。所以,公共政策也需要與時俱進,適當地進行調整。支持方認為中國人口數量依然嚴重過剩,如果人口數量沒有的絕對降低,中國無法從生存環(huán)境和生活水平等方面追上發(fā)達國家。他們還主張進一步降低生育率、加速實現人口零增長,并且提出兩個百年人口目標,從而根本解決中國人口過多與人均資源長期緊張的問題。

(4)公正性。反對方認為“隨著生產與科技的發(fā)展,現在的資源已足夠承受人口政策的調整了?!蹦壳暗膯栴}是,進入21世紀后,中國社會將面臨的挑戰(zhàn)是“加速的老齡化” 和“加速的少子化”,第一代的人口政策是以控制人口增長過快為目標,它已經不能適應社會實際情況了。支持方始終堅持一胎政策是不能放開的。中國人口基數很大,如果放開,環(huán)境和資源都承受不起。只拿老齡化的問題要求放開生育政策,沒有考慮到環(huán)境、資源、經濟的綜合因素。

(5)適當性。指一項計劃的目標的價值和支持這些目標的前提是否站得住腳。這是考察計劃生育政策對人口壓力的緩解是否能有直接的聯(lián)系。反對方認為社會要可持續(xù)發(fā)展就必須有統(tǒng)籌的人口治理觀,必須突出一個中心,就是以“人權”為中心,而不是以“人數”為中心,即生育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同時還要考慮到人口限制增長后產生的一系列的風險問題。支持方認為獨生子女政策不一定會像有些人所擔心的,最終將會造成過重的家庭養(yǎng)老負擔,“一胎化”生育政策與家庭負擔加大、人口加速老化并沒有必然聯(lián)系,“二孩加間隔”的生育政策也有可能會出現宏觀未能控制人口、微觀也未能減輕家庭負擔的后果。

三、爭論后的思考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沒有誰對誰錯,雙方不一致的地方主要集中在目標上。支持方主要是用數據預測的方式展示人口與資源沖突的程度作為論據來進行說明他的觀點,目的是要達到人口與資源的平衡。反對方主要是用描述性的方式以社會現象作為事實論據,目的是想要規(guī)避風險,讓人口結構達到平衡。而對于計劃生育政策的態(tài)度。

參考文獻:

[1]威廉.鄧恩.《公共政策分析導論(第二版)》[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