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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公證書范文

時間:2023-01-15 03:49:26

序論:在您撰寫放棄繼承權公證書時,參考他人的優(yōu)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fā)您的創(chuàng)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chuàng)作高度。

第1篇

江蘇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司公(90)第46號《關于如何處理當事人申請撤銷繼承權公證書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繼承權公證書問題。由于被繼承人何妙根的妻子沈云秀和女兒已經在公證處作了放棄繼承權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處為何妙根和沈云秀的四個兒子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真實合法,因此,對沈云秀放棄繼承權的反悔不予支持,不能撤銷繼承權公證書?,F(xiàn)何的四個兒子同意將何的遺產轉歸沈云秀一人所有,可由他們商得其各自配偶的同意后,將繼承的房產贈與沈云秀,公證處可為他們辦理贈與公證。

二、關于贈與公證書問題。贈與人沈云秀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四個兒子后反悔,要求撤銷贈與公證書,鑒于贈與公證后,當事人未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xù),且未實際改變房產的占有使用,因此,可由贈與人發(fā)表一份變更原贈與的聲明書,連同原贈與公證書一并交公證處存檔。

三、關于析產協(xié)議公證書問題。公證處辦理析產協(xié)議公證書并無錯誤,因此公證書不能撤銷。但由于贈與人反悔后,經公證的析產協(xié)議內容發(fā)生了變化,可由原協(xié)議人共同發(fā)表協(xié)議書無效的聲明,連同原公證書一并交公證處存檔。

第2篇

李某之母生前立下遺囑,表示自己名下個人房產在身后由李某繼承,并將該遺囑進行了公證。李某之母去世后,李某持該遺囑公證書、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殯葬證、房產證等資料向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房管部門以李某未提交《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lián)合通知》(司公通〔1991〕117號,以下簡稱為《聯(lián)合通知》)規(guī)定的遺囑繼承權公證書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單。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房管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單,并重新作出予以受理的行政行為。

原告李某的理由主要有:上述遺囑公證書已明確表明房產由自己一人繼承,房管部門表示僅憑該遺囑公證不能辦理,還要去辦理“繼承權公證書”,而公證處告知這種公證書必須由全部繼承人共同前往公證處,表示放棄繼承權并一致同意由李某行使繼承權的明確意思表示方可辦理。這就要求已經有遺囑繼承公證書明確否定了其繼承權利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再自愿表示放棄繼承權,還要同意已經獲得了排他繼承權的自己享有唯一繼承權。這種公證,既會挑起家庭成員糾紛、激化同胞骨肉矛盾,又會增加公證或訴訟費用負擔,并且根本不可能實現(xiàn)。由于不能取得“繼承權公證書”,對于辦理繼承房產手續(xù)的申請,房管部門決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單的行為違反了《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的規(guī)定,損害了公民自己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

經審理法院認為,上述遺囑已經公證,屬于《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證明房屋所有發(fā)生轉移的材料”,原告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房屋登記辦法》的要求,被告應予受理。因此,法院以“不予受理通知單認定事實不清,應予撤銷”為由,判決撤銷該通知單并判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受理原告的房屋登記申請。

二、問題解析

1.登記原因為繼承時,提交的申請資料是否僅限于公證文書或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公證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庇纱丝梢?,法律、行政法規(guī)并未規(guī)定繼承事項應當強制公證,當?shù)怯浽驗槔^承時,登記機構不應硬性要求申請人提交公證書。所以,根據(jù)繼承方式的不同,申請人可以提交繼承權公證書、遺囑(贈)公證書、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接受遺贈公證書、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公證書等公證形式的繼承證明,除此之外,申請人當然還可以提交證明取得所有權的相關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等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根據(jù)《公證法》的規(guī)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jù)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因此,公證形式的繼承文書屬于繼承證明,依法能夠證明遺產的歸屬,與相關生效法院法律文書一樣,具有結論性和法定證明力而無需再輔以其他證據(jù)證明。如果申請人既未提交相關生效法院法律文書,也未提交作為繼承證明的公證文書,而是提交了其他形式的證明材料,那么登記機構是否有權據(jù)此并直接依據(jù)《繼承法》等法律規(guī)定判斷、確認權屬,進而辦理相應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呢?筆者認為,從不動產登記性質和登記機構的職責來看,答案應是否定的。

不動產登記將有關權利歸屬等事實記載于登記簿,從性質上來講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登記機構并沒有通過登記來創(chuàng)設權利?!段餀喾ā芬?guī)定了登記機構的法定職責,即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要求申請人提交需要進一步證明的補充材料、必要時實地查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按照物權的規(guī)定進一步進行了細化。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guī)均未賦予登記機構確認權利歸屬的權力和職能。因此,當申請人未提交具有結論性、明確表述權力歸屬的繼承公證文書或生效法律文書,而僅提交了需得出結論的“素材”資料時,即使做了進一步認真細致的調查、查驗等工作,登記機構仍然無權根據(jù)這些素材資料作出確認權屬的判斷。否則,登記機構確認權屬的行為就屬于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了。

公民依法繼承財產是公民基本的民事權利,根據(jù)《繼承法》、《物權法》、《公證法》等有關法律,公民有權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并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進行公證或通過司法程序來明確財產繼承事實、解決繼承糾紛。因此,就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來講,因法定職責所限,不動產登記機構只能夠根據(jù)有關明確反映權利歸屬、具有結論性的產權來源申請資料辦理房屋登記,而無權根據(jù)除繼承公證文書及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以外形式的房產繼承資料判斷并確認權屬,否則即屬于超越職權的違法行為。即使申請人提交的其他形式的繼承“素材”資料足以證明該申請人是唯一的繼承權人,登記機構也無權逕行對此確認并認定該房產由該申請人繼承,進而據(jù)此辦理轉移登記。

綜上,申請辦理轉移登記時,證明權利歸屬的舉證責任在申請人,而非登記機構。并且,申請人提交的用以證明自己繼承房產的申請資料,必須具有結論性且以一定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予以彰顯,該形式應具備法定形式,即證明繼承房產的公證書、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

2.本案件焦點及實質屬于法律適用問題,即《聯(lián)合通知》的效力及其適用問題

對于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了“證明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材料”包括“繼承證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但對繼承文書的具體形式并未明確規(guī)定?!堵?lián)合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囑公證”以及房產所有權、契證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李某雖具備遺囑公證書但未提交“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房管部門基于此規(guī)定決定不予受理李某的申請。那么,本案是否應適用該《聯(lián)合通知》呢?

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jù)”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僅適用于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行政案件),“參照”的是國務院部、委規(guī)章以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其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段餀喾ā返谑畻l規(guī)定統(tǒng)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應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第二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guī)定前,地方性法規(guī)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guī)定作出規(guī)定。

誠然,上述《聯(lián)合通知》制定于上世紀90年代初,實施早于1997年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在當時的環(huán)境和條件下確實起到了規(guī)范登記行為的積極作用。但之后隨著《公證法》(2005年)、《物權法》(2007年)、《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及有關地方性法規(guī)的頒布實施,有些當事人開始對《聯(lián)合通知》的效力及其有關規(guī)定提出質疑。除了上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8期)公布的“陳愛華訴南京市江寧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案”與本文案例的案情極為相似,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被告不予受理的申請,責令被告履行對原告辦理房產轉移登記的法定職責。

《聯(lián)合通知》屬于司法部、建設部聯(lián)合的政府規(guī)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層級低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因此,《聯(lián)合通知》規(guī)范的有關內容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相抵觸的應為無效。就目前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的部門規(guī)章《房屋登記辦法》而言,該辦法并未規(guī)定遺囑人死亡后,遺囑受益人應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鑒于此,與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沖突時,登記機構是否應不再適用《聯(lián)合通知》的規(guī)定辦理繼承房產的轉移登記了呢?

客觀講,目前有些登記部門顧慮的是,上述《聯(lián)合通知》畢竟還未廢止,如果不按照《聯(lián)合通知》相關要求辦理,顯然屬于“違規(guī)”行為,登記部門及有關審核人員會因此承擔行政責任。其實,不動產登記機構作為辦理房屋登記的行政主體首先應依法行政,即行使職權時應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在法律賦予的權限內、按照規(guī)定的法定程序行使,不能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之外創(chuàng)設新的權力或超出法定職責行使,否則會限制或剝奪行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因違法行為造成當事人損失的,登記機構還應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換言之,在該《聯(lián)合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沖突時,不適用《聯(lián)合通知》規(guī)定辦理的房屋登記行為不屬于違法行為,登記機構也不會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和其他行政責任。

綜上,原告李某提交的已經公證的遺囑具備法定形式,屬于《房屋登記辦法》規(guī)定的繼承證明和證明房屋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材料。當然,除上述遺囑公證書之外,如果李某又主動提交了遺囑繼承權公證書,也完全符合登記資料的要求。

三、余論

第3篇

關鍵詞:公民個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代位繼承轉繼承 公證

一、繼承權公證界定范圍

受理繼承或遺囑公證后,尤其在審查當事人提供的遺囑,或為當事人起草遺囑時,必須明確合法的遺產范圍,避免當事人錯誤處分不屬于遺產范圍的其它財產。繼承法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由于法律水平參差不一,個別公證員對“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所含范圍的理解極可能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作者在這里也很難用文字一一羅列其它合法財產,我們不妨使用排除法,只需了解哪些財產不屬繼承范圍即可。

二、不能被繼承的財產及財產權利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政治權利。人身權利包括:姓名權、勞動權、名譽權、生命健康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自由權、通信秘密等受法律保護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等權利被侵犯取得的賠償權。

(2)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包括:1、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使用權、自留山、魚塘、果園等的經營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2、承包權、房屋租賃權、財物代管權;3、繼承權、受遺贈權、勞動工資權等。

(3)不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1、國家、集體的財產;2、被繼承人生前已處分的財產;3、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續(xù)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被繼承人與家庭其他成員的共同財產;死者家屬的撫恤發(fā)給金、生活補助費;被繼承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受益人的財產等。

以上財產和財產權利不屬公民遺產范圍,公證員在起草和審查遺囑時應注意規(guī)避和提示當事人。在公證實踐中,常見一些單位為避免糾紛,要求死者家屬辦理撫恤發(fā)給金、生活補助費的繼承權公證,而有的公證員因不明了死者家屬的撫恤發(fā)給金、生活補助費不是公民遺產,而給當事人錯誤的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直接侵犯了合法受益人的權益。

三、繼承權公證的處理方式

出具繼承權公證之前,對未經公證的遺囑的處理方式。

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法第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根據(jù)中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據(jù)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yōu)于法定繼承。在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必須首先要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方能辦理繼承權公證,在能認定遺囑效力的前提下,必須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如按法定繼承權公證則極有可能侵犯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指定女兒乙一人繼承房產,某公證處在確定了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后,依法定繼承方式為乙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大多數(shù)人都會認為此結果與甲的遺囑意愿相同,沒有不妥之處,但就是這種法定繼承方式為乙日后單獨處分該房產設置了障礙,致使乙不能單獨處分繼承到的房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钡谑藯l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條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xiàn)三種情況:一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xié)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幾個無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二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xié)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xié)議的真實性后,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三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聲明,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采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

四、對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處理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死亡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律制度。在代位繼承中,已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人,稱為代位繼承人,如孫子女代替已故的父母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代位繼承還有別于轉繼承:轉繼承就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其所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的制度。代位繼承和轉繼承的主要區(qū)別是:第一,代位繼承是繼承人死于被繼承人之前,即繼承開始之前;轉繼承則是繼承人死于被繼承人之后,即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之前。第二,代位繼承中的代位繼承人只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而轉繼承中繼承人的所有合法繼承人都有繼承權。第三,代位繼承人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遺產的分配;轉繼承則是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對他的遺產進行分割。第四,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而轉繼承即適用于法定繼承,又可適用于遺囑繼承。

第4篇

1、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2、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3、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4、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5、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

第5篇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包括注銷的戶口和醫(y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內容,包括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還要說明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

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如房屋所有權證書。

4、被繼承人的遺囑公證書。

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

6、要放棄繼承權的人必須本人到公證處。

房產繼承,同其它遺產繼承一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

第6篇

隨著經濟的發(fā)展,社會的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地增強。自從有了房改,普通老百姓就有了自己100%產權的房屋,老年人來公證處申請要求辦理處分自己房產的遺囑公證也就多了起來。有了遺囑公證,隨之而來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的出現(xiàn)。

一、什么是遺囑繼承、遺囑繼承權公證及遺囑繼承的條件

遺囑繼承就是指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遺囑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制度,又被稱為“指定繼承”。

遺囑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jù)公民的申請,依法證明遺囑繼承人具有繼承遺囑人遺留的、生前所指定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遺囑繼承的條件:

1.被繼承人沒有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

2.被繼承人的遺囑合法有效。

3.遺囑繼承人沒有喪失、放棄繼承權,也沒有先于立遺囑人死亡。

二、遺囑繼承權公證的審核

(一)審查當事人應提供的材料

參照繼承權公證,筆者認為申請遺囑繼承權公證時,當事人應提供如下材料:

1.遺囑公證書的原件;

2.遺囑人的死亡證明;

3.遺囑人的繼承人情況證明;

4.遺囑人在遺囑中處分的屬于個人財產所有權證明;

5.遺囑繼承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身份證明;

6.遺囑中設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應提交遺囑執(zhí)行人的身份證明;

7.公證員認為應該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二)審查遺囑的有效性

由于多數(shù)遺囑人都是在財產所在地立遺囑,遺囑生效后,遺囑繼承人都會來到為該遺囑進行公證的原公證機關進行遺囑繼承權公證,因此公證機關首先就要調檔查卷,查看此公證書有無修改、撤銷等情況;但如果是其他公證處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因為目前公證行業(yè)還沒有建立起全行業(yè)的信息中心網絡,無法實現(xiàn)行業(yè)資源共享,各公證處承辦的業(yè)務不能進行聯(lián)網檢索與查詢,所以就要進行電話核查,同時做好電話記錄。

根據(jù)《繼承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憾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法定繼承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才適用,遺囑繼承優(yōu)于法定繼承。因此,以前有人認為辦理了遺囑公證后再辦理繼承權公證時就應當便利多了,公證員只需要直接依據(jù)遺囑內容確定繼承人就可以了,不必像辦理法定繼承權那樣,讓當事人提供各種相關證明材料。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所需要的證明材料并不能因為當事人有了遺囑公證書而有所減少。相反鑒于繼承法的規(guī)定,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要審查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繼承法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應按法定繼承辦理:(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2)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因此,公證員為了核實遺囑公證書是否是有效遺囑,需要當事人提供更多其他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并召集其他法定繼承人到場,以便履行遺囑生效的確認程序,這一步在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的過程中,是不可或缺的環(huán)節(jié)。

三、遺囑繼承筆錄的制作

無論所立遺囑是哪一種目的,我們在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時都要對談話進行詳細地記載,包括告知義務。

(一)重點詢問以下內容:

1.立遺囑人是否有其他法定繼承人,其他法定繼承人是否知道該份遺囑的內容,對該遺囑內容有無疑義;

2.繼承人現(xiàn)在有無需要其扶養(yǎng)或贍養(yǎng)的人(被繼承人在立遺囑時,可能沒有這樣的人,但在他去世后遺產分割前,可能出現(xiàn)了這樣的人);如果有,立遺囑人是否還有其他財產來供養(yǎng)他們;

3.被繼承人是否曾在辦理此遺囑公證后,又立有其他的公證遺囑或其他人簽訂過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處分過相同的財產;

4.遺囑人現(xiàn)在是否負有債務。

(二)告知義務

1.如果被繼承人現(xiàn)在負有債務,在法定繼承人不能償還的情況下,遺囑繼承人應該在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前先償還債務,或在遺囑繼承后,再償還債務,否則,債權人是有權追償?shù)?

2.如果被繼承人現(xiàn)在還有需要其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的人,而其又無其他財產時,遺囑繼承人要從其所繼承的遺產中為這些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囑繼承在效力上優(yōu)于法定繼承,次于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如果被繼承人曾與他人簽訂過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或在該遺囑之后又立有其他有效的公證遺囑處分過相同的財產,那么本遺囑繼承將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7篇

[關鍵詞] 繼承公證;繼承人;建議

[中圖分類號] DF524 [文獻標識碼] B

回望改革開放以來,從城市的景色面貌到普通百姓的著裝飲食,我們都真切的目睹和感受到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fā)展和人民生活的巨變,儲蓄已經成為公民個人理財最常見的方式。百姓儲蓄的目的除了收益,還有追求安全穩(wěn)定、準備將來開銷、結算方便、給兒孫留有遺產等各種考慮。多數(shù)人還在為未來的養(yǎng)老、子女教育、醫(yī)療費用、住房等諸多的問題擔憂,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健全,絕大多數(shù)人選擇了儲蓄方式理財。因存款人死亡而發(fā)生的存款繼承業(yè)務經常在我們身邊發(fā)生。存款人死亡后,繼承人不知道存款數(shù)額,只知道家人有存款,那么如何辦理查詢、確定數(shù)額?公證機構和銀行業(yè)金融機構該如何操作就成為我們面臨的課題。為了更好地保護被繼承人(存款人)財產,解決辦理存款繼承“難”的現(xiàn)象,同時又能規(guī)避操作風險,筆者結合自己多年的公證實踐提出了應對此類現(xiàn)象發(fā)生的建議。

為了保護公民儲蓄的所有權,我國《憲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存款人一旦死亡,繼承人就會面臨存款的繼承和支取問題。早在80年代,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臺了《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和支付手續(xù)的聯(lián)合通知》。明確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應當向當?shù)毓C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證明自己的身份,才能有權提取該項存款,銀行才能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xù)。如果對該存款的繼承權有爭議的,合法繼承人應持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到銀行辦理存款過戶或支取手續(xù)。但在實踐中,銀行業(yè)金融機構和公證機構,為了防范風險,操作時過于僵化,還存在著一些不盡人意的地方,因此,辦理存款繼承手續(xù)就成了一些人的棘手問題。

2013年3月19日以前,司法部和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還沒有出臺《關于在辦理繼承權公證中查詢被繼承人名下存款等有關事宜的通知》(司發(fā)通﹝2013﹞78號),確實在實踐中給繼承人帶來了諸多的不便。

筆者所在公證處在2013年3月19日之前,曾經接待了幾位當事人,她們的父親去世了,可是她們父親的工資卡和存折找不到了,工資卡和存折里還有很多錢。她們先到銀行去了,銀行不給她們查,讓她們到公證處來辦理繼承權公證。當時,我們處里就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我們不能受理她們的申請,因為她們不能提供有效的財產證明,而我們的繼承權公證書上必須要寫明財產數(shù)額,再說銀行里有沒有這筆財產也不一定,所以,我們不宜辦理。另一種觀點是:我們可以先給她們辦理一個親屬關系公證,證明她們的父親是誰,她們委托其中一個人到銀行查詢其父在那里的存款情況,拿著查詢結果再到公證處來辦理繼承權公證。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公證員經過詳細了解,掌握了被繼承人的基本家庭情況,告知了繼承人辦理公證的程序和所需證明材料,讓其先到銀行進行查詢,結果是被銀行告知按照行業(yè)規(guī)定不能提供存款人的相關信息(2013年3月19日前之規(guī)定)。當事人既為難又不理解,經過我們與銀行多次溝通,還專門找到了那家銀行的上級,把這種情況同他們進行了協(xié)商,就這一問題達成了統(tǒng)一意見,凡是他們銀行的儲戶,存款人去世的,其親屬拿著經過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可以查詢存款情況,銀行可以出具存款證明,但是不能憑親屬關系證明領取存款。必須回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后,拿著繼承權公證書,領取存款。我們?yōu)槔^承人辦理了親屬關系公證,并出具了查詢函,銀行在查詢函的回執(zhí)中寫明了我們要求提供的存款人存款信息情況。繼承人回到公證處在辦理繼承公證時又遇到了新的問題,因為有兩名繼承人在外地工作,不能來公證處做出意思表示,公證員耐心的講解了法律規(guī)定和辦理公證的程序,他們非常不理解我們的規(guī)定,感覺程序和手續(xù)太繁瑣,我們也很無奈。

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根據(jù)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存款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存款人的財產證明(存款憑證)、全部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親自到公證機構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在外地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人失蹤多年,下落不明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的裁定書。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機構提出申請的,可以委托其他繼承人辦理,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筆者通過工作實踐認為,要求提供上述證明材料是完全正確的,而且要嚴格審查與核實,但應該簡化程序,方便當事人,由存款人(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到公證處申請即可辦理,尤其適用于小額度存款的繼承公證。

理由之一:公證事項受理的前提是繼承人之間對該公證事項無爭議,繼承權公證書載明了被繼承人存款相關情況,全部合法繼承人的情況,全部合法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存款享有共同共有的權利。公證書證明的是繼承關系,而不是證明誰應該繼承的份額,公證員在要素式公證書中可以詳細加以表述,寫明全部合法繼承人均有繼承權,來申請辦理繼承公證的是合法繼承人之一,是遺產代管人,依據(jù)公證書所支取的存款,遺產代管人有交付給其他合法繼承人遺產的義務,如果遺產代管人不履行義務,其他合法繼承人可以依據(jù)公證書訴訟到法院,法院依據(jù)公證書做出裁定。這樣做既能解決繼承人之間的糾紛,又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理由之二:簡化辦理程序,符合樹立創(chuàng)新型管理和服務的理念要求,既方便了當事人,又充分發(fā)揮了公證的職能作用;既是服務民生的需要,又是維護穩(wěn)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因為受理公證的前提是繼承人之間沒有糾紛,辦理的公證的最直接目的是為了支取存款,繼承人奔波于相關部門,既增加了負擔,又耗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公證機構和銀行業(yè)金融機構作為特殊的行業(yè),承擔著較大的風險。尤其在面對法律規(guī)定缺失,制度缺乏周密、操作性不強的情況下,操作風險日益彰顯。為此,只有結合公證相關規(guī)定和工作實踐,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規(guī)程,才能轉化風險,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眾,讓群眾滿意,讓社會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