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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學論文范文

時間:2022-12-14 09: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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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學論文

第1篇

中國大學生出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該法條判定下的大學生享有勞動權利以及獲得勞動利益似乎無可爭議。但問題是,這種無可爭議的勞動權益何時取得,應具有怎樣的資格?第一個疑問實際上關涉勞動者的就業(yè)年齡與智力問題。作為推定勞動行為能力有無和大小的一種法定依據(jù),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起始工作年齡有兩種劃分:一是最低就業(yè)年齡。在中國,除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經(jīng)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招用未滿16周歲的公民為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和藝徒以外,任何單位都不得與未滿16周歲的公民發(fā)生勞動關系。二是完全勞動行為能力起始年齡。查閱頒布并實施的法律法規(guī),在中國,不得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yè)。由法理審視現(xiàn)實,考量大學生就業(yè)年齡,除“大學少年班”外,大學生一般為18~23周歲。因此,應當認為其達到了完全勞動行為能力起始年齡。對智力因素的判析應當界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公民的精神健康狀況;二是公民的文化水平。就精神健康狀況而言,精神病患者被規(guī)定為無勞動行為能力人。審視公民所具有的文化水平,中國規(guī)定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yè);招工必須以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公民為對象。事實上,在無特殊情況下,智力因素不應成為衡量大學生是否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考量要素。第二個疑問涉及職業(yè)對公民技術水平的要求。從社會大生產(chǎn)派生的社會分工要求勞動者從事一些職業(yè)需要一定的技能水平。中國有關法規(guī)對某些特定崗位的勞動者應具有的技術水平還作了嚴格規(guī)定。如駕駛員、電工、司爐工、電焊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經(jīng)技術考核合格并取得駕駛執(zhí)照、操作證等證件方可從事該項工作。從大學生兼職的實然狀況出發(fā),大學生所從事的工作絕大多數(shù)是低附加值的勞力工作。從反證上來看,用人單位也不會聘用沒有取得一定資質的大學生從事對應的技術工作。綜上,法理上的勞動權是憲法所賦予的公民基本權利,大學生的本質任務是學習專業(yè)知識和技能,但在課余時間———尤其是利用雙休日以及寒暑假期間———可以自由選擇勞動的權利。實務中的大學生進行兼職勞動既和高等教育的主要轉向緊密相連,更要考量到,當這種勞動權在特定家庭背景下又與大學生本身生存狀況緊密掛鉤時,大學生享有勞動權利更為需求和必要。由此,上述憲法及基礎法理與實務進展可以推演出的基本性結論是:大學生應當被視為勞動者。

二、大學生勞動者在部門法意義上的界定

對于大學生勞動權益的保障,中國并沒有一部相關題名的法律法規(guī),只是散見于相關勞動法律規(guī)范中。一般認為,對大學生勞動性質界定見于1995年中國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意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據(jù)此,學界眾多學者主張應當按照該法條判定大學生不具有勞動者資格。這里認為,《意見》第十二條的適用范圍考量應當思考兩個問題:一是勤工助學是否等同于大學生勞動?二是勤工助學并未引發(fā)勞動關系建立,大學生勞動,尤其是大學生兼職是否會引發(fā)勞動法律關系?根據(jù)中國教育部與中國財政部聯(lián)合制定的《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四條對勤工助學的釋義,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毫無疑問,事實上的大學生兼職往往是通過自己和用人單位進行溝通、應聘獲得職位,和學校不產(chǎn)生任何關聯(lián)。從上述意義界定,當前絕大多數(shù)中國大學生兼職活動都不屬于勤工助學的范疇。因此,對中國大學生是否是勞動法意義上勞動者身份的認定及大學生勞動兼職中與用人單位法律關系的界定不能適用《意見》第十二條規(guī)定。需要注意的一個觀點是,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均未對勞動者的內涵與外延進行厘定,不少論者用排除法對勞動者法律主體適用進行相關探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用推定的方式排除了某些勞動者適用本法,而大學生屬于不適用勞動法律規(guī)范的范疇。在私法領域,法無禁止即自由?!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并無規(guī)定大學生不具有勞動者身份。以排除法形式認為大學生不具有勞動者主體資格違反了法律原理,犯了常識性錯誤。

三、大學生勞動者性質的比較法分析

在中國勞動法制沒有明文規(guī)定以及學界對大學生的勞動者身份充滿爭議之際,環(huán)顧和借鑒其他國家相關研究成果無疑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一)英美法系對勞動者身份的判別標準英美法系對勞動者身份判別是通過其法律傳統(tǒng)———判例進行認定,逐步產(chǎn)生了控制檢測方法、組織檢測方法、經(jīng)濟現(xiàn)實檢測方法與相互義務檢測方法。第一,就控制檢測方法來說,通常的做法是對控制檢測方法進行判斷,即通過對一個商業(yè)機構或雇用實體對工作情況進行控制或有權力進行控制,就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是存在的。第二,就組織檢測方法而言,考量是否能夠成為勞工,在于和組織的融入程度。如受雇于企業(yè)組織則為勞工,若只是從事協(xié)工作,而沒有融入到企業(yè)中則不視為勞工。第三,經(jīng)濟現(xiàn)實檢測方法倚重于對工作的認知,如工作和個人事務相區(qū)分則為勞工,而工作為自己的事務則為非勞工。第四,相互義務檢測方法進一步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或雇主間身份進行界定:雙方必須互負義務的則可判定為勞動者身份,雙方只是負有選擇性義務的則不視為勞動者。由上述四種檢測方法進一步發(fā)展而成的是英美法系國家普遍采認的復合檢測法,在適用經(jīng)濟現(xiàn)實標準是否為雇員過程中,通常會考慮以下六個因素:在工作的過程中,雇員相對于“雇主”的獨立程度或服從于“雇主”的控制的程度;雇員分享利潤或承擔損失的機會;雇員對商業(yè)機構的設備和器材是否有投資;雇員與商業(yè)機構之間關系的持續(xù)性及持續(xù)的時間;雇員進行工作所必需的技術的程度;雇員所提供的服務作為雇用實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大陸法系對勞動者身份判定的學說論評大陸法系對勞動者身份判別主要產(chǎn)生了人格從屬說與經(jīng)濟從屬說兩種典型觀點,并在此基礎上派生了組織從屬性與使用從屬性兩種學說。一是人格從屬說。該說認為負有勞務給付的一方基于明示、默示或依勞動的本質,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對自己的習作時間不能自行支配。換言之,除法律、團體協(xié)約、經(jīng)營協(xié)定、勞動契約另有約定外,在雇主命令下,由雇主單方?jīng)Q定勞動場所、時間、種類等。二是經(jīng)濟從屬說。該說判定重心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chǎn)資料依賴與結合層面。立論依據(jù)為:用人單位建構生產(chǎn)組織體系,提供生產(chǎn)工具、器械以及原料,并在責任與危險承擔上負有法定性義務,主張以勞動力為給付對價、取得報酬的特性。三是組織從屬性學說。該說的首倡者為英國丹寧勛爵,其代表性言論為:在勞務合同場合,某人要作為業(yè)務的一部分而被雇用,其所做的工作是業(yè)務整體的一部分。日本勞動法學者繼承此學說并進行了狹義的詮釋,釋義為以現(xiàn)代工廠勞動者為中心進行考慮,歸結于生產(chǎn)設備、組織條件等因素。四是使用從屬性學說。該說可以視為日本勞動法學者突破性研究成果。日本勞動基準法研究會提交的《關于勞動基準法之“勞工”的界定基準》報告書提出的“使用從屬性”概念,具體規(guī)定如下:首先,在人的從屬性方面:第一,對從事和依賴工作的指示,是否有承諾的自由;第二,工作中有無指揮監(jiān)督;第三,工作地點、時間有無拘束性;第四,有無勞務提供的代替性;第五,有無報酬與勞動的等價性。其次,在經(jīng)濟的從屬性方面:第一,生產(chǎn)資料、生產(chǎn)方式是否被使用者所有;第二,有無對他人勞動力的利用;第三,是否由使用者單方?jīng)Q定勞動條件。對上述基準作肯定回答的說明其勞動者性質強,反之則弱。人格從屬說值得肯定之處在于:從權利譜系來說,反映了勞動者自由權壓抑與雇主指示命令權彰顯的現(xiàn)實;從內容來看,映射了勞動者行為建構過程,如勞動者要遵從用人單位勞動規(guī)章、要服從雇主的指示、要接受檢查及制裁。該說不足之處亦很明顯,如無法解釋勞動者和雇主之間人格權是否存在從屬關系問題。雖然有學者撰文指出勞動者與雇主的人格關系應當以勞動場域范圍進行區(qū)分,在工作場合或工作時間存在從屬關系而在其他場合、時間則回歸平等。此處質疑的是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的人格權能否因時因地進行類型與層次的劃分?在工作場域雇主的人格權就高于雇工的人格權?人格權雖視為民法的一般權利,但其法源于憲法中“人的尊嚴”的確立。由此,在法律面前,人包括人所具有的權利,都應當是自由和平等的。經(jīng)濟從屬說在脫離勞動者與雇主人格關系糾葛后,提出了經(jīng)濟性若干認定標準,這一點值得肯定。但其不足也顯而易見,如隨著時代進展,在當代勞動實態(tài)下的網(wǎng)絡化辦公已成為常態(tài),勞動者完全可以不使用或借助用人單位的機器設備、原料等,只是提供用人單位所要求的勞動成果。經(jīng)濟從屬說賴于存在的立論根基不復存在,因此,該說必然受到一定客觀條件限制。無獨有偶,因為狹義組織從屬說提出亦持同樣的客觀判定———主張將勞動關系的締結歸結于生產(chǎn)設備、組織條件等因素,因此學說本身存在偏差和不足。針對上述三種學說而提出的使用從屬說既囊括了上述學說的科學合理之處,又照顧到不斷變化的勞動環(huán)境和社會現(xiàn)實,此說的本質在于控制論,這一點和英美法系國家對勞動者身份認定不謀而合,只是由于大陸法系成文法的桎梏,對此學說的理解通常通過法條予以實現(xiàn),而顯得較為呆板。

(三)小結從各國勞動法制所規(guī)定的雇工、勞工、受雇人、雇員、員工的內涵界定來看,其大體應當遵循如下事實特征:一是被錄用或雇用之人;二是在用人單位或雇主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三是以工資為勞動收入的人;四是各國立法不約而同地運用排除法將某幾類人排除在外,例如,國家公務人員、軍事人員、農(nóng)業(yè)工人、家庭傭人、企業(yè)經(jīng)理等。有論者認為,在雇員認定的判斷上,既有合同效力的考慮,也有社會政策的考慮,可左可右之間,合同效力與社會政策均非雇員認定的一般標準;雇員與獨立合同人的區(qū)分成為超越合同效力的一般推理思路,即將工作之人作非此即彼的區(qū)分,從而在具體的案例中認定雇員。從實務觀之,大學生進行勞動的單位在勞動法視域下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勞動法律規(guī)范規(guī)制下的用人單位,通過對比上述兩大法系代表性國家勞動法制,大學生勞動者身份在部門勞動法律法規(guī)上應予以認可;至于作為不屬于勞動法律規(guī)范規(guī)制下的用人單位———諸如家內勞務,尤其是受雇于某家庭從事家教工作等———按各國勞動法制實踐則不可認定為勞動者身份。同時,從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對勞動者身份認定來看,并沒有在立法例或判例中———除教育目的外———將大學生作為非勞動者予以對待。另外,兩大法系對勞動者身份認定上共同的做法是:將勞動者身份的認定以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或雇主之間是否建構勞動法律關系細化為各種標準,而非將一類群體直接排除在勞動法制的統(tǒng)籌之內。通過觀察勞動法制發(fā)達國家法制史的構建,以勞動基準法作為根本勞動法律規(guī)范的優(yōu)良傳統(tǒng)避免了在某一類群體上權利的缺失或口號化執(zhí)行悲劇。

四、大學生勞動行為的界定及亟待解決的問題

通過對基礎法理及采用對比法學方法進行分析,可以得出的基本結論是:大學生可以作為勞動法律制度安排中的適格勞動者。進一步結合勞動法制現(xiàn)實思考的是:對大學生勞動行為的界定是否創(chuàng)設并進行了一定的制度安排?如是,法制體系是否完善,法律機制是否健全?實踐中,大學生從事勞動行為應按其時間進行相關界定。一是利用寒暑假期間進行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勞動;二是在課余或業(yè)余時間從事非全日制勞動。中國勞動法律制度并未對全日制勞動進行概念上的界定,但可從法條中進行推演。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大學生在寒暑假期間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簽訂勞動合同,如符合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5天情況的應當視為全日制勞動。需要說明的這種情況在社會實踐中確實發(fā)生,但這種事實存在相對于大學生整體而言是少數(shù)個例。根據(jù)早在2003年中國原勞動保障部就頒布的《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用工意見》)以及2008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專章規(guī)定的非全日制用工來看,非全日制用工系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采用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大學生在課余時間從事勞動應當被視為非全日制勞動。既然勞動法制已作出一定安排,實踐中為何大學生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究其本質原因在于非全日制用工相關法律制度缺失或不完善。第一,在對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含義界定上,中國勞動法律制度以工時數(shù)對非全日制用工進行界定?!队霉ひ庖姟吩鴮⒂霉r長控制為不超過30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時長壓縮在24小時以內。對比勞動法制發(fā)達國家安排,如英國、瑞典及澳大利亞規(guī)定周工作時數(shù)不滿35小時,挪威以周工作時數(shù)不滿37小時為標準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經(jīng)合組織(OECD)為其成員國展開了工時數(shù)協(xié)調工作,使用30小時作為界定分界線??梢姡袊侨罩朴霉r常的規(guī)定要低于勞動法制發(fā)達國家,而實踐表明中國蓬勃發(fā)展的市場經(jīng)濟促進的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常態(tài)化使相關非全日制時長的界定流于形式,且不利于國家或地區(qū)間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流動和待遇保障。第二,在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該法條意味著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既可以訂立書面協(xié)議亦可以以口頭形式進行確立。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可以口頭約定而全日制勞動用工必須采用書面合同的勞動法律制度安排和勞動法治發(fā)達國家截然相反。如以日本為例,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負有制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有論者對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訂立形式產(chǎn)生了如下觀點:非全日制用工如要求其簽訂書面協(xié)議,制度成本就過于高昂,而即時清結的特點決定了這種用工形式不能完全排除口頭合同形式。在此需要說明的社會現(xiàn)實是,用人單位具有的強大優(yōu)勢性以及合同意識、誠信意識的缺失決定了以口頭約定為合同訂立形式的非全日制勞動者勞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進一步而言,勞動法律規(guī)范所確立的傾斜保護原則及建構和諧穩(wěn)定的勞資關系亦可能淪為空談。因此,非全日制勞動用工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負有制定書面勞動合同義務的制度安排是中國勞動法制下一步改革的主要考量面向。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上述規(guī)定存在如下的法律困境:一是隨時終止意味著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還是勞動合同提前解除?二是提請終止勞動合同的一方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法理上,勞動合同的終止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guī)定,履行了全部義務,實現(xiàn)了全部權利,或者在履行中出現(xiàn)了約定條件時,合同即告終止。

第2篇

在引起學校和社會對 大學生權益保護的思考和重視的同時更希望大學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 權益保 護觀念從而維護自身權益.

【關鍵詞】大學生 勞動權益 保護 勞動者主體資格

大學生是國家寶貴的人力資源,是社會勞動力的新生力量,是未來社會勞動 關系的重要主體。因此,他們的素質狀況決定了他們未來的的職場發(fā)展走向,也 決定了社會的精神面貌和和諧社會的建設進程。 隨著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和國家政策的 推動使得各高等院校不斷擴招, 大學生的人數(shù)占社會總人口的比例不斷上升。然 而當前社會所能夠提供的各種崗位并不能滿足當前大需求, 從而導致了供大于求 的局面,大學生就業(yè)形勢日趨嚴峻。面對這樣的困境,無論大學在校生還是即將 畢業(yè)的大學生都在迫切的找工作,忽視從事工作的相關要求,從而導致了社會中 大學生權益被侵犯的現(xiàn)象屢屢發(fā)生,但是卻得不到合理的解釋。因此保護大學生 勞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 當代大學生兼職及就業(yè)的現(xiàn)狀

近年來大學生勞動權益受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加,范圍越來越廣,類型越來越 多。體可以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權益受損 1、中介機構侵害大學生利益 當前, 有很多中介機構專門為大學生介紹兼職。然而目前的中介市場混亂不 已, 其中更有不少不良中介利用大學生的單純進行欺詐。用學生急于尋找兼職的 心理,收取幾百元不等押金或中介費, 最后卻以未簽訂合同為由不予退還。 2.校園小廣告的誘惑 大學校園里招聘廣告隨處可見,特別是寒暑假將至,各種招賢廣告滿天飛。 雇主往往就是利用大學生這種心理特點,以優(yōu)厚的報酬作為誘餌吸引大學生,使 其跌落預設的陷阱。 3.隱藏的協(xié)議 大學生兼職期間也時常會出現(xiàn)兼職期間報酬減少, 時間加長等現(xiàn)象.絕大多 數(shù)雇主通常都采取口頭協(xié)議的形式, 一旦出現(xiàn)問題, 口頭協(xié)議便沒有了法律效力。 一些正規(guī)一點的聘方或許會和大學生簽訂一些協(xié)議,但是協(xié)議中明顯的突出了 “不平等”,如遵守企業(yè)各項規(guī)章制度,若有違反者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毀約 要交違約金等等,對應聘者則只字不提。 (二)大學生在就業(yè)過程中權益受損 1、簽訂的協(xié)議很難體現(xiàn)大學生的意志 大學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xié)議時, 由于簽約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協(xié)議的內容往 往對大學生的意志體現(xiàn)較少。在實踐中, 很多用人單位將合同內容制成格式化、 定性化的條款,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大學生很少或者根本沒有修改權,只有簽和 不簽的選擇。大學生急于找到工作機往往會沒有選擇余地,大多在不完全了解或

者完全了解情況下的簽下約定,開始工作后才發(fā)現(xiàn)一些承諾難以兌現(xiàn),面臨承擔 違約責任的不利境地。

二、 大學生勞動權利受侵害案例及原因分析

近年來大學生權利受侵害案例比比皆是,下面列舉幾個進行分析. “今年暑期不回家了,留在呼和浩特市打工。”內蒙古機電學院的趙哲告訴 記者:“我們班準備打工的同學不少,因為許多同學家境不寬裕,都想在假期打 工為家里減輕點負擔,同時,也為將來就業(yè)積累經(jīng)驗?!壁w哲曾在去年暑期到烏 海市某高低壓設備公司做過 1 個月的銷售工作, 當時公司口頭承諾每月保底工資 500 元,提成按業(yè)務量計算。但是,打工結束后,公司以資金運轉不暢為由只付 給他保底工資?!坝捎陂_學后沒有時間更沒有精力向公司要業(yè)務提成,所以打工 1 個月,只拿了個保底工資。 “廖尚軍訴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 成都交通學校、 何林勞動爭議案”“江蘇省首例在校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效力糾 、 紛案”“北京首例判決認定大學生亦可就業(yè)案”和“洋快餐涉嫌違法用工案” 、 。 這四起典型案件有的是因為 “工傷”待遇爭議,有的是因為工資拖欠,還有的是因 為低薪用工所引起的。 這些案件均是大學生勞動權益受損害的典型. 從法律角度來看,1995 年原 勞動部頒發(fā)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12 條規(guī)定: 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助學, 不視為就業(yè), 第 “ 未建立勞動關系, 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意味著勤工助學大學生不具備合格勞 動者的資格,不能成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無法得到《勞動法》的保護, 處 于比較尷尬的地位。根據(jù) 2007

年 6 月 29 日通過。并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 《勞動合同法》第 68、69 條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規(guī)定: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 小時計酬為主,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 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 立口頭協(xié)議。 ”該條規(guī)定僅適用于勞動者,而不適用于學生等其他人員。也就是 說,新的《勞動合同法》依然沒有將大學生列入其調整范圍。因此大學生受侵害 案件層出不窮. 其次自身原因: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不濃,維權、自我保護意識淡薄是被侵 權的主要因素。 一旦權益受損大部分選擇忍氣吞聲,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據(jù)統(tǒng)計、 我國大學生維權的比例不到十分之一。 有些企業(yè)正是利用了大學生的這種心里才 敢對大學生膽大妄為而不心虛。大學生入世不深、社會經(jīng)驗不足、考慮不周等也 是他們被侵權的原因。 三、 維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方法

我們維權途徑之一:協(xié)商。對于用人單位一般的違規(guī)行為或爭議不大的問 題, 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xié)商, 達成新的協(xié)議, 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 消除爭議。 維權途徑之二:調解。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向本地區(qū)的勞動爭議調解委 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30 日內提 出。 維權途徑之三:仲裁。仲裁是處理爭議的必經(jīng)程序。大學生申請仲裁,應自爭議 發(fā)生之日起 60 日內向勞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

理的勞動爭議范圍包括:因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fā) 生的爭議;因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guī)定發(fā)生的爭議;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因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 維權途徑之四:訴訟。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 日起 15 日內向人民法院。但需注意,未經(jīng)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 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維權途徑之五:監(jiān)察舉報投訴。 《勞動法》規(guī)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 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對違反勞動法律 法規(guī)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 ”還規(guī)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 律、法規(guī)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據(jù)此,勞動者發(fā)現(xiàn)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 時,應及時向單位所在區(qū)縣的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舉報。 維權途徑之六:。大學生在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的方式,向各 級工會、婦聯(lián)以及政府部門反映。

第3篇

(一)兼職者具備法律意義上勞動者的特質

雖然我國勞動法對勞動者這一概念的外延具體范圍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但根據(jù)我國勞動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凡是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之間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勞動法并受勞動法的保護。同時我國勞動法還做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首先,關于勞動者的年齡,規(guī)定年滿16周歲的公民即可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關系。從參與兼職的大學生年齡結構來看,除個別年齡較小的學生外,絕大部分學生能夠滿足這一標準,也就是說,兼職學生一般都具備成為勞動者的潛在可能性。其次,關于勞動者的勞動者能力,勞動法要求勞動者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對比來看,在校大學生除個別殘疾者外均具備滿足上述要求的條件。第三,我國憲法第42條對公民勞動的權利和義務也做出了規(guī)定,任何一位中國公民只要具備成為勞動者的基本條件就依法享有勞動的權利,并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從這個角度上說,兼職大學生自然應該成為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

(二)兼職行為已經(jīng)形成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勞動者與雇傭單位之間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稱為勞動關系,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達成協(xié)議后,必須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參與勞動過程,按時完成用人單位賦予的的勞動任務。其二是指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約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及其他各種待遇,負責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安全等。在大學生兼職的實踐中,也必須和其他勞動者一樣,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尤其是勞動紀律,完成用人單位安排的一定數(shù)量的工作;同樣的,同人單位也必須按照事先的約定為兼職學生支付相應的報酬,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大學生兼職過程中形成的這種雇傭和被雇傭關系與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關系并無二致。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指出,除了個別指出的關系外,其他類個人和雇主之間的關系均應視為勞動關系并受勞動法的保護。據(jù)此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關系應視為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反之,如果兼職大學生與雇主之間的關系未能納入勞動法律規(guī)范的保護范疇,很明顯的一個結果,就是兼職大學生的勞動權益因得不到法律的保護而將遭受極大的損害。

(三)兼職行為屬于非全日制用工性質

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我國當時的勞動法律只界定了全日制的用工形式,而對非全日制的用形式工關注不夠缺乏保護,因此,很長一個時期大學生兼職行為未能納入勞動法保護的范疇。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出臺,雙重勞動關系的合法地位己經(jīng)得到確認,也就是說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得到了法律的認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一是為同一用人單位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二是用工報酬方式以小時計酬為主,三是周累計工作時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勞動合同法背景下從大學生兼職工作的特點以及維護兼職大學生權益的角度出發(fā),應將大學生兼職活動盡快納入非全日制用工的保護范疇。比較來看,在校大學生出于多種目的的考量利用課余時間參與兼職活動,這和法律上作出規(guī)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有著更多的共同之處,因此,無論是從現(xiàn)實的必要性還是從理論的可行性方面分析,都可以也必須將大學生兼職視為非全日制用工的一種特定形式。在實踐層面來看,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因為工作時間不會太久一般很少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訂立口頭協(xié)議也為非全日制用工所允許的規(guī)定,也更適合兼職大學生的客觀需要。在兼職實踐中,很多學生在一天之中往往從事兩份或更多的兼職項目,而非全日制用工規(guī)定也認可多重勞動關系在法律上的合規(guī)性,允許勞動者同時與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運用勞動法保護大學生兼職的途徑

(一)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充分保障兼職學生的合法權益

大學生兼職活動被納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后,其勞動過程自然要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如用工單位不得對兼職學生約定試用期,兼職學生的報酬標準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等。此外,用人單位應為從事兼職活動的學生提供安全保障和必須的勞動條件,并按規(guī)定交納工傷保險。如果兼職學生在工作時因工受傷,這時即便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為兼職學生繳納工傷保險,只要事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于工傷認定的標準,則用人單位也必須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對兼職學生給于必須的賠償。

(二)依照法律規(guī)定遵照相關程序依法解決出現(xiàn)的勞動爭議

第4篇

目前,大學生校外打工、勤工儉學的現(xiàn)象在各高校均很普遍.與此同時,大學生勤工儉學過程中與用人單位、雇傭方之間的糾紛也日漸增多.與其他勞動合同糾紛有所不同的是:大學生作為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始終受到質疑,甚至出現(xiàn)肯德基、麥當勞等洋快餐企業(yè)公然否認大學生勞動者身份,對其合法權益不予理睬等事件.其他現(xiàn)象如大學生被用人單位任意扣減報酬;用人單位利用大學生求職心切,強行索取各種不合理費用;乃至各種中介的欺騙行為也屢見報端論文.

究其原因,一般認為有以下四個方面:(1)相關立法不夠完善.1995年勞動部出臺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95《意見》)第12條規(guī)定: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作為特別法,《意見》專門否認了大學生的勞動者地位,使得大學生勤工儉學不能適用勞動法,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沒做明確規(guī)定.(2)大學生法律意識及維權意識不強.大學生在勤工儉學過程中,很少有意識要簽訂合同,就算簽訂合同,基本對合同內容也無法提出保護己方權利的有力條款.調查顯示:一旦出現(xiàn)糾紛,權益受到侵害后采取司法救濟的只占18%?.另據(jù)中國質量萬里行促進會的一項調查,大學生維權比例只占10%舊1.(3)公權部門缺位導致保護缺失.與勞動維權相關的公權部門主要包括勞動部門和工商部門.勞動部門的職能局限在保護、調整正式用工關系中的勞動者身上,缺乏足夠的精力對大學生勤工儉學權益加以保護;而工商部門的職權則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工商部門自身的法定職能并不涉及對大學生勞動糾紛的解決.工商部門對勞動用工的管理主要體現(xiàn)在注冊登記、營業(yè)執(zhí)照的辦理、違法經(jīng)營內容的查處上,與大學生的權益維護沒有太大的相關性.(4)高校相關就業(yè)指導部門缺乏適當?shù)闹笇c幫助.目前,各高校一般都設有就業(yè)指導部門和學生權益維護部門.前者基本上是為畢業(yè)生服務的機構,而后者則為學生校內自治組織,很難在學生與用人單位的糾紛中起到實質性作用.

二、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分類及適用勞動法之法律依據(jù)

為了在法律上厘清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到底能否適用勞動合同法,有必要首先搞清常見的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有哪些類別.由于大學生勤工儉學主要為課外兼職,時問有限及經(jīng)驗缺乏使其常常局限為幾種:家教、產(chǎn)品促銷、餐飲服務、散發(fā)廣告宣傳單等.以上行為從法律關系的角度基本可以分為兩類:(1)介于大學生與雇主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表現(xiàn)為家教,大學生受雇于自然人雇主,以提供一定的智力勞動為內容而與雇主之間發(fā)生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一般認為不屬于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而是屬于合同法調整的雇傭合同關系.(2)介于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如前文所述之散發(fā)廣告宣傳單、產(chǎn)品促銷等.在這種法律關系中,一方為大學生,另一方為單位而非自然人.一般認為其合乎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關系的相關表述,因而屬于勞動法調整的勞動合同關系.關于大學生勤工儉學適用勞動法之法律依據(jù)問題,我們認為:

(一)《勞動合同法》并未排除適用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條可以被理解為關于訂立勞動關系的主體的規(guī)定.結合第二款之規(guī)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并沒有限制大學生的勞動關系主體身份.《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中也無相關禁止性規(guī)定論文.

勞動法理論上一般認為,適格勞動者應當符合四個標準,即年齡標準、體力標準、智力標準、行為自由標準‘“.大學生勞動者無論提供家教服務還是促銷服務均符合這里的四項標準,理應具備勞動法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法》第三節(jié)關于非全日制用工之規(guī)定,解決了大學生勤工儉學適用勞動法之類別對接上的困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

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從上述兩條規(guī)定來看,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性質是非全日制用工,實踐中大學生雙重法律關系的建立也有了法律依據(jù).大學生可以與多家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即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并且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拿上述幾種勤工儉學的典型行為即家教、產(chǎn)品促銷、餐飲服務、散發(fā)廣告宣傳單等來分析,均可能存在多重勞動關系并存在隨時終止用工之現(xiàn)象,其與法律之規(guī)定恰好對接. (二)勞動部95(意見》并未否認大學生勞動者身份勞動部95(意見》規(guī)定: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問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論文.

首先,其出臺有特定之背景.1995年前后,國家關于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態(tài)度是保護學生的就業(yè)權.當時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情況開始出現(xiàn).該條文重點在強調“不視為就業(yè)”.因為當時的大學生仍由國家包分配,如果把這種打工視為就業(yè)的話,學校就無需為學生分配工作了,實際上就會造成對勤工儉學者就業(yè)權利的不公.勞動部的這個意見有明確的立法取向,就是要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對大學生的這種規(guī)定不是要限制和損害大’≯生的合法權益,而是旨在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其次,“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一個選擇性條款,可以不簽,也可以簽.如果大學生不是勞動主體,怎么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呢?因此,有學者指出該條款不僅不能證明大學生是沒有勞動者主體資格的,而且恰恰證明了大學生是有勞動者主體資格的.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是法律授權產(chǎn)生的,不能因為人的選擇而改變.資格要么有,要么就沒有.

最后,同是該部法律,95{意見》明確規(guī)定了幾種不適用勞動法的主體,第一種是國家公務員;第二種是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即指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第三種是農(nóng)村勞動者;第四種是現(xiàn)役軍人;第五種是家庭保姆.這五類人員根據(jù)95《意見》第4條之規(guī)定,被嚴格限定為不受《勞動法》規(guī)范,而在校大學生并未被包含在內.隨后在2003年的時候,勞動部又給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頒發(fā)了《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規(guī)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部的此項規(guī)定,也只是提到“勞動者”,而并沒有進行區(qū)分,沒有將大學生兼職排除在外,就是說凡是在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5小時累計的,都屬于《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之適用范圍.既然憲法規(guī)定我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下位法未作排除性規(guī)定即應視為對勞動者勞動權利的肯定.

(三)大學生勤工儉學適用勞動法符合勞動法立法之宗旨《勞動合同法》開宗明義,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一言蔽之,其立法宗旨乃在于“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

實踐中將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排除在勞動法適用范圍之外,恰恰有違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中,學生一方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將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符合一般法理關于保護弱者的基本原則.

把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賦予兼職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對違反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法律責任具體化,并規(guī)定雙方的救濟途徑和程序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事前減少用人單位對大學生侵權的可能性.一旦兼職大學生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相應地大學生就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會給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給用人單位一種威懾力,從而有利于減少侵犯大學生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發(fā)生.第二,可為大學生提供更為便捷的救濟途徑.和司法救濟相比,勞動仲裁在解決勞動糾紛方面具有快速、經(jīng)濟等特點.一旦用人單位發(fā)生拖欠、克扣工資等侵權行為,大學生可以向當?shù)氐膭趧又俨梦瘑T會申請仲裁,而不至于被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大學生勤工儉學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加以拒絕.第三,有利于相關部門對保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重視.作為處理勞動糾紛的勞動監(jiān)察部門和勞動仲裁委員會,由于大學生的勞動侵權糾紛成為其工作范圍以內的事情,其自身必會更加重視.這有利于最終解決各類侵權事件.與此同時,還應加快職業(yè)中介組織立法的進程,加強對中介市場的規(guī)范和管理.如此,才能凈化職業(yè)中介機構的服務環(huán)境,提升其服務水平,才能從制度上保障大學生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雇傭關系中的勤工儉學對勞動法的適用及例外論文

實務及理論上均有人質疑雇傭關系是否適用勞動法,對此,筆者認為:雇傭關系在性質上與勞動關系的相似度高于與合同關系的相似度,因而,在勞動法中規(guī)范雇傭關系似乎更合乎法理及邏輯.毋庸置疑,雇傭關系中包含人身性質與財產(chǎn)性質的內容;同時其平等性與隸屬性兼具,勞動力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特征,均與勞動關系相似.而合同關系中一般并不存在主體間的隸屬,人身性質的內容也很少見.鑒于民事訴訟法關于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采用特殊的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出于保護弱勢群體的目的,將雇傭關系中的大學生勤工儉學納入勞動法管轄范圍更有利于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及實現(xiàn)勞動法保護弱者的立法宗旨.

關于例外,華東政法大學的董保華教授認為:大學生勤工儉學不能適用勞動法的最低工資規(guī)定.理由有二:其一,大學生不是勞動者,因為大學生的主要職責在學習而非勞動;其二,最低工資標準包含了根據(jù)贍養(yǎng)系數(shù)計算的贍養(yǎng)花費‘“.對此,筆者不能茍同.首先,如前所述,大學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當擔負自我供養(yǎng)的責任,其父母已無法律上的撫養(yǎng)之責.同理,大學生作為成年人,也理當擔負贍養(yǎng)之責.現(xiàn)行教育法上關于學分制的規(guī)定,關于休學創(chuàng)業(yè)的規(guī)定等保證了大學生行使勞動權的可行性,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其合法性.

誠然,由于大學生兼職勞動身份的特殊性,其在適用勞動法上肯定存在例外.比如關于社會保險的規(guī)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必須要為勞動者辦理各項法定社會保險事項,主要包括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及女職工生育保險等.但是大學生勤工儉學具有事先可預見的短期性及不確定性,加之各高校均按教育法相關規(guī)定為學生購買了相關醫(yī)療保險.因此,筆者認為,除辦理必要的工傷保險外,其余險種可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似不宜強行規(guī)定.

第5篇

(一)相關立法不完善

當前我國針對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權益保護工作做得并不到位,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guī)來保護大學生勤工儉學的合法權益。大學生勤工儉學情況比較特殊和復雜,大學生在校學生的身份使得法律保護工作需要針對學生實際情況做出解釋和調整?,F(xiàn)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見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考慮到大學生勤工儉學遇到權益侵害的情況。此外《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雖然保護了在校大學生勤工儉學的合法權益,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選擇到校外去勤工儉學。而學生到校外去勤工儉學遇到的問題是《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管理不了的。另外1995年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12條規(guī)定:在校生利用業(yè)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yè),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些都使得大學生在校外勤工儉學遇到問題的時候很難有一個方便的渠道解決問題。當前,我國《勞動法》并沒有專門針對校外大學生勤工儉學問題的條款,此外對于社會對大學生的市場需求也并沒有專門的機構還有法規(guī)進行協(xié)調和規(guī)范。

(二)求助選擇不多

當前大學生在校外勤工儉學出現(xiàn)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能夠求助的對象比較少。一般來說,勞動、工商還有公安和輿論是大學生的主要求助對象。但是我們應該認識到,這幾個方面的主要職責并不是幫助解決大學生勤工儉學的問題。因此在求助的時候大學生很可能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首先是勞動部門。勞動部門要按照《勞動法》行使職責,但是校外勤工儉學的大學生并不是企業(yè)的正式員工。其次是工商部門,工商部門的介入一般來說很少有主動的,只有在企業(yè)出現(xiàn)問題的時候才會介入。而其主要的管理內容是企業(yè)單位的登記還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辦理等,和大學生的權益問題關系并不大。再次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保護的是學生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而一般來說企業(yè)或者單位很少會欺詐和威脅大學生。如果出現(xiàn)了這樣的情況就屬于嚴重問題。最后是輿論,而輿論的作用是警醒他人,防止出現(xiàn)類似的情況。所以說當前如果大學生在勤工儉學的時候出現(xiàn)問題,他們能夠選擇的求助對象并不多,而且求助效果也都不是很理想,

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按照我國當前的法律規(guī)定,《勞動法》主要是調整勞動關系,要進入勞動法的適用范圍首先要滿足這樣幾個條件的一個。首先是勞動關系要屬于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其次,勞動關系屬于城鎮(zhèn)勞動群眾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再次,勞動關系屬于混合所有制企業(yè)。最后是勞動關系屬于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同所招用的少量幫手和學徒。另外勞動關系屬于私營企業(yè)和外商投資企業(yè)也在保護范圍之內。我國曾經(jīng)長期實行計劃經(jīng)濟體制,因此在勞動法之中計劃經(jīng)濟的色彩也比較濃厚?!秳趧臃ā芬?guī)定只有屬于上述五種關系之一才能夠進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但是實際上《勞動法》的保護范圍相對來說是比較狹隘的。我國的實際勞動者之中有不少都是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而《勞動法》并沒有將這些人劃入勞動保護的范圍之內。其保護的是達到法定年齡的、依法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人員。比如說我國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還有社會組織里面的工勤人員、企業(yè)化管理體制的事業(yè)單位里面的非工勤人員。但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我國《勞動法》也在不斷完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對于雖然沒有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但是實際上已經(jīng)產(chǎn)生勞動關系的勞動人員也要進行保護。

三、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法律關系

大學生勤工的法律關系一直比較復雜,這也是為什么大學生勤工儉學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妥善解決的重要原因。

(一)關于大學生勤工儉學法律關系的兩種意見

首先是勞動關系。不少專家認為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時候,實際上是和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的。在這一意見之中將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的關系當成具有從屬性質的關系。也就是說直接將大學生看成是勞動者。所以他們提倡大學生勤工儉學問題應該屬于《勞動法》保護,根據(jù)實際情況擴大《勞動法》的使用范圍,將大學生勤工儉學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筆者認為,這樣的意見雖然考慮到了大學生勤工儉學具備有一定的勞動關系的特點,但是大學生勤工儉學問題的復雜不僅在于此,相比較于其他勞動者來說學生顯得比較特殊,他們屬于在校學生范圍,因此不是正式在編職工。所以對用人單位來說,他們不需要承擔勤工儉學大學生的社會保險義務。另外,大學生勤工儉學也享受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資。這主要是因為大學生不滿足適用社會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其次是勞務關系。部分專家認為大學生不滿足法律意義上關于勞動者的要求。因此在處理大學生勤工儉學問題的時候不能按照勞動者關系問題來處理。堅持這種觀點的專家堅決反對將大學生勤工儉學問題劃入到勞動者問題之中。他們提出了這樣一種意見,即大學生的勤工儉學問題應該是民事雇傭關系問題。但是如果采納這種觀點,許多大學生的權益就都得不到保障了。比如說勞動待遇、工傷還有保險等。此外因為大學生勤工儉學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不一樣,因此當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出現(xiàn)矛盾糾紛的時候就不能通過勞動仲裁程序解決問題。但是如果大學生選擇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的話,那么大學生不僅要付出昂貴的訴訟費還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這對于不少本就家境貧寒的勤工儉學的大學生來說無異于雪上加霜。因此他們往往選擇忍氣吞聲、息事寧人。

(二)大學生是否是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

其實這兩種觀念爭論的焦點不是別的,就是勤工儉學的大學生是否是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這一問題直接決定了大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筆者認為,勤工儉學的大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比較復雜,因此在考慮他們是不是勞動者的時候應該根據(jù)實際情況有選擇地進行確定。首先我們分情況進行討論。如果勤工儉學的大學生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是穩(wěn)定而且長期的,即大學生會在固定的時間、到固定的地方去參加工作,并且按照正常的流程取得報酬、并且其所做的事情和他的專業(yè)關系比較大的話,那么這些勤工儉學的大學生是可以被當成法定勞動者看待的。

四、改進大學生權益保障工作的質量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給大學生法律保障

改進大學生權益保障工作的質量首先就要求我們完善立法,給大學生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們可以將大學生看成是非全日制的勞動者,并且根據(jù)大學生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非全日制勞動者用工保障制度。其實就是將勤工儉學的大學生當成是主體之一進行考慮。再進一步的話就是將《勞動法》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擴大其適用范圍,將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保障范圍之內,給予勤工儉學的大學生簽合同的權利。這樣一來勤工儉學的大學生在維護自己權益的時候就能夠做到有理有據(jù)。此外我們還應該就調整的《勞動法》進行科學的解釋,并且出臺正規(guī)的司法解釋。最后,我們要在制度這一高度保障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權益。要求用人方和勤工儉學的大學生簽訂書面合同以進一步完善保障制度。除了立法之外,政府部門也要積極介入大學生勤工儉學問題解決之中。首先,勞動部門應該主動介入到這一問題之中,主動監(jiān)督用人方的工作有沒有做到位。筆者認為,勞動部門應該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監(jiān)督和檢查制度。在這一點上我們可以學習國外先進的經(jīng)驗,比如向法國勞工視察組織、工會等學習經(jīng)驗。其次,政府還應該加強對中介機構的檢查和管理工作,防止中介騙取大學生的錢財。此外司法也可以考慮大學生勤工儉學問題的實際情況,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將大學生勤工儉學訴訟問題簡單化、快捷化,為大學生維護自己的權益提供強有力的幫助。

(二)大學生和學校應該注意的地方

大學生應該加強自我保護意識,提高警惕性。此外大學生還應該對《合同法》和《勞動法》有比較深入的了解,這樣當自己遇到問題的時候就不至于手足無措、毫無辦法。另外大學生在尋找中介機構的時候也要好好考察中介機構的合法性,查看中介機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要盡量選擇那些名聲比較好、誠信度比較高的用人單位。此外大學生在勤工儉學的時候要盡可能地和用人方簽訂合同,這樣有利于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學校而言,學校應該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在必要的時候對學生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普及。

五、結語

第6篇

[論文摘要]傳統(tǒng)經(jīng)濟學認為,家務勞動不像其他可以流轉的商品或服務那樣具有交換價值,只是在家庭內部有價值,各國也未將家務勞動價值納入國民生產(chǎn)總值核算體系。法經(jīng)濟學分析指出,家務勞動是一種需要成本、能創(chuàng)造收益、具有價值的勞動。我國婚姻家庭法應本著由夫妻共同分擔家務勞動成本,共同分享家務勞動收益的原則,準確界定夫妻家務勞動收益的范圍,增設夫妻家務勞動價值的量化方法,增加評價家務勞動價值的考慮因素,放寬夫妻家務勞動成本分擔、收益分享的條件。

家務勞動是為直接滿足本家庭成員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的需要而進行的勞動。這種通常由家庭成員在家庭內部從事的未支付報酬的勞動,主要包括下列活動:煮飯、清潔、整理房間、洗衣物、購物、修理和維護住房、照顧家庭成員、從事園藝、寵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傳統(tǒng)經(jīng)濟學家認為家務勞動只在家庭內部有價值,但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人類的分工越來越細,家務勞動作為人類勞動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一種需要成本、能產(chǎn)生收益,具有社會價值的勞動。夫妻間從事家務勞動的通常是女性。通過立法承認夫妻家務勞動具有的價值是法律公平正義的要求,體現(xiàn)了對女性的保護,有助于實現(xiàn)男女實質平等,被譽為是對經(jīng)濟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婦的“自卑治療劑”。

一、夫妻家務勞動的成本構成分析

一個無可否認的事實是,從事家務勞動需要一定的成本,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務勞動的精力成本及機會成本。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這些隱性成本往往為人們所忽略。

(一)夫妻家務勞動的精力成本分析

在時間總量不變的情況下,在某種勞動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則投人到另外一種勞動或其他活動的時間就會減少。以全職夫婦為例,在夫妻工作時間相同時,從事家務勞動的時間越長,自由支配時間就越少。而自由時間可以用來進行人力資本的投資,也可以用于“勞動者體力的恢復,智力的提高和個性的和諧發(fā)展’。非家務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時間休息,可以促使其體力的恢復,產(chǎn)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場投人方面具有較大的精力優(yōu)勢。家務勞動方,因在工作之余從事家務需要花費一定的精力,該方就會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時間恢復其體力,影響其市場投人的精力,在市場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優(yōu)勢。當從事家務勞動和社會勞動都需要花費一定的精力時,從事家務勞動的精力強度大于閑暇時間的精力強度,故從事家務勞動的女性往往選擇精力強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長期從事家務勞動而根本無精力投人社會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會工作。而從事社會勞動的精力成本往往與工資水平存在一定的關聯(lián)性,由于家務勞動主要由女方承擔,在已婚男女參與同樣的社會工作時,女性的社會收人往往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較之婚前在市場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費更多時間從事家務勞動,因而可能會減少對自身人力資本的投資。在一切資本中,只有對人的投資才是最有價值的資本。對特殊的人力資本投資的積極性與花費在該項活動上的時間正相關,“當家庭部門用的時間更多時,主要提高家庭生產(chǎn)率的資本投資的積極性會更大一些;而當工作時間更多時,對主要提高市場生產(chǎn)率的資本投資積極性會更強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時間是從事家務,其對社會工作進行人力資本投資的積極性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會勞動精力投資較男性更少,自然會降低他們的社會收人,而低收人反過來進一步減少他們投人市場的精力及對市場人力資本的投入,加大女性從事家務勞動的成本。

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認為,只有勞動才創(chuàng)造價值。勞動不是價值本身,而是作為價值的活的源泉。勞動和勞動結果相統(tǒng)一,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和勞動解放的標志。

家務勞動和社會勞動同屬于人類勞動方式之一,只是勞動地點及勞動內容等存在差異,屬于不同的勞動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務勞動這種精力成本進行投資而不能分享該投資的收益,會造成對女性的系統(tǒng)性剝奪,既違背了家庭作為一個經(jīng)濟單位的利益分享規(guī)則,也會減弱該方投資家務勞動的積極性,對家庭這一經(jīng)濟組織體也可能造成破壞(導致解體)。如果不對夫妻一方的家務勞動成本給予回報,家務勞動方在夫妻時間配置博弈中處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體時也會削減該方在離婚博弈中的能力。

(二)夫妻家務勞動的機會成本分析

家庭是一個經(jīng)濟組織體,但其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家庭成員之間具有顯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間可能會因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較優(yōu)勢而放棄社會工作選擇家務勞動,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動承擔主要家務勞動,“夫妻一方在從事這項工作的同時,另一種更有價值的活動被放棄了”,因而家務勞動存在機會成本。由于從事家務勞動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投人,在時間總數(shù)不變的情況,家務勞動者就只能通過改變時間分配的方式以承擔家務勞動,如通過不斷減少參與社會活動的時間或者減少甚至放棄參與其他社會工作的時間等方式以保證有足夠時間從事家務勞動。因此,從事家務勞動的時間越多、年限越長,其機會成本就越大。

夫妻從事家務勞動的選擇取決于家務勞動的邊際效用價值,“價值并不是商品內在的客觀屬性,它不過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滿足這種欲望的能力的關系,即人對物品效用的感覺和評價。效用是價值的源泉,效用大則價值大,反之,價值則小。邊際效用價值是每增加一個單位物品所引起總效用價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遞減規(guī)律。如果夫妻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效用價值比從事社會勞動的效用價值大,其就會選擇從事家務勞動,反之就會選擇從事社會勞動,而且只有當家務勞動的邊際效用為正時夫妻才會選擇從事家務勞動。如果家務勞動和社會勞動的效用價值相等時,則無論從事社會勞動和家務勞動都無區(qū)別。因此,理性人假設下,夫妻從事家務勞動的效用價值應當大于從事社會勞動的效用價值且其邊際效用價值為正,而家務勞動的效用價值越大,表明家務勞動方的機會成本也就越大。

總之,家庭“這一生產(chǎn)單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場產(chǎn)品,而是家庭成員的時間,特別是傳統(tǒng)家庭中妻子的家務勞動。貝克爾認為,家庭是由多個人組成的生產(chǎn)單位,家庭中每一成員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賴下盡其所能,自覺履行投人義務,只有這樣才能實現(xiàn)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務勞動具有精力成本和機會成本,是對婚姻的一種投資。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邊際成本,則意味著該投資是有效益的,就會鼓勵投資者繼續(xù)投資。反之,該方就會減少投資,甚至不再投人而寧愿選擇經(jīng)濟組織體的解體。作為經(jīng)濟單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資、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才能實現(xiàn)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長久維持婚姻關系。

二、夫妻家務勞動產(chǎn)生的收益

收益通常包括物質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務勞動所創(chuàng)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務勞動的分擔如家庭安排、照顧子女等可以減輕非家務勞動方精神上的壓力,帶來清閑的享受,而有些活動如清潔、整理房間、清洗衣物等,則本身可以為家庭成員帶來精神方面的愉悅。物質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務勞動帶來的分工收益、家務勞動使得家庭經(jīng)營成本的降低、家務勞動的交換價值及非家務勞動方在家務勞動時間內獲得的人力資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純屬主觀感受,難以客觀衡量,本文主要分析物質性收益。

(一)比較優(yōu)勢分工帶來的收益

夫妻之間如何發(fā)揮各自的優(yōu)勢,實行勞動分工,以增加家庭的產(chǎn)出?通常認為,女性在家務勞動方面具有相對的優(yōu)勢,而男性在社會勞動方面能產(chǎn)生較高的生產(chǎn)力。男女只有各自發(fā)揮自己的比較優(yōu)勢,才能增加家庭的產(chǎn)出,實現(xiàn)經(jīng)濟收益的最大化?!凹彝プ鳛橐环N社會機構保持下來,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經(jīng)濟化效能,而更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進了勞動的分工,取得了來自專業(yè)化的收益。家庭通過丈夫在勞動市場從事專職工作,妻子在家從事家務勞動這種互補活動的專業(yè)化而促進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間根據(jù)各自的優(yōu)勢實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產(chǎn)出,提高家庭的經(jīng)濟效益。根據(jù)比較優(yōu)勢理論,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機會成本較低的配偶專于家庭生產(chǎn)。由于女性的工資普遍較男性低,其機會成本相對較低,這樣現(xiàn)實生活中從事家務勞動的任務就主要由妻子承擔,丈夫則利用其在社會勞動方面的優(yōu)勢參與更多的社會勞動。婦女的時間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門,男性的時間主要分配在市場部門的分工模式被認為是獲得家庭福利目標函數(shù)最大化的一種有效途徑。

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據(jù)各自的優(yōu)勢進行分工由一方從事家務勞動,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場的優(yōu)勢參與社會勞動,夫婦雙方通過共同努力,實現(xiàn)家庭產(chǎn)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據(jù)夫妻的比較優(yōu)勢,發(fā)揮各自所長的結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勞動都應具有相應的價值。

(二)家庭經(jīng)營成本的降低(防止積極財產(chǎn)流出)

在傳統(tǒng)的“男主外,女主內”思想影響下,許多已婚妻子擔當著從事家務勞動的主要責任。妻子從事的家務勞動自然可以減少家庭中雇傭保姆的費用,降低家庭經(jīng)營成本,防止家庭中積極財產(chǎn)外流?!捌逓榧沂聞趧樱瑒t不須支付對價于他人,家計費用即可減少,則其減少部分,對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勞動的價值。家事勞動之防止家庭中的積極財產(chǎn)流出之功能,即為其獲得評價之主要根據(jù)。由于降低家庭經(jīng)營成本是通過投人家務勞動的方式實現(xiàn)的,該降低的成本則為家務勞動的收益之一。

(三)家務勞動的交換價值

雖然家務勞動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換價值,但通過夫妻之間的資源交換以及“置換”方式,仍然可以實現(xiàn)其交換價值。

1.理性人假設中夫妻之間的資源交換

理性經(jīng)濟人假設認為,從事經(jīng)濟活動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們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個從事經(jīng)濟活動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圖以最小經(jīng)濟代價去獲得最大經(jīng)濟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會考慮婚姻的成本及從婚姻中獲取的收益。家庭是一個資源交換的場所,只不過這種交換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質的交換,也包括物質上的交換?,F(xiàn)實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人是理性的動物,而社會生活是要求互惠關系的,人們的選擇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獎賞和最少的代價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潤或最好的結果。在家庭中,需要通過家庭成員共同投人共同經(jīng)營,彼此分享家庭收益,獲得對方經(jīng)濟上的供養(yǎng)及情感方面的愛與呵護。家庭成員應當共同投資于家庭,以獲取投資的收益以分享,這樣才有利于實現(xiàn)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進家庭幸福。家務勞動是對婚姻非物質性的投資,對該投資除了精神與情感方面的回報,尚需要換取其投資應得的經(jīng)濟收益,此種收益是通過家務勞動換取非家務勞動方的社會勞動價值實現(xiàn)的。

2.家務勞動的交換價值

核算國民生產(chǎn)總值的方法主要有兩種,即以薩伊的生產(chǎn)要素理論為基礎核算國民生產(chǎn)總值和以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為基礎的計算方法。這兩種計算方法都未將家務勞動價值核算在國民生產(chǎn)總值內。而現(xiàn)代經(jīng)濟學家認為,家務勞動實際也具有交換價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過家庭這種生產(chǎn)單位生產(chǎn)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傳統(tǒng)的商品。“忙于撫養(yǎng)孩子的妻子用從事家務勞動的時間‘換得’丈夫在市場上的工作,而丈夫則‘購買’妻子照顧他們共同的子女。通過這樣的方式,實現(xiàn)妻子家務勞動的交換價值。對于此,家務勞動雖然沒有直接的交換價值,但其通過“置換”方式仍然可以實現(xiàn)其交換價值。事實上,家務勞動價值對準確計算國民生產(chǎn)總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響,聯(lián)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有關資料資示,僅一項沒有報酬的家務勞動價值就約占國民收入總值的10--35%。

(四)非家務勞動方獲得的人力資本

夫妻獲得的收益除了經(jīng)濟上的現(xiàn)實利益,還包括一種并非直接以金錢形式體現(xiàn)的資本收益,即人力資本收益?!叭肆Y本是一個人擁有的從事具有經(jīng)濟價值的活動的能力、知識和技能,它主要靠學習、訓練和經(jīng)歷來獲取和積累,是決定勞動生產(chǎn)率的一個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過程中,由于夫妻經(jīng)濟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對家務勞動的分擔,使得非家務勞動方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教育、培訓中,積極提高自身的職業(yè)素質和技能,而這些素質和技能使得人力資本投人方在將來的生活和工作中終身受益?!皩W校教育通過提供知識、技能和分析問題的方法提高了人們的收人水平和生產(chǎn)力水平。”“收人分配的不平等與教育和其他培訓的不平等之間有著正相關關系……失業(yè)與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強的負相關關系。在這些資本投資過程中,夫妻對人力資本在金錢方面的共同投資,極易獲得夫妻及世人所認可。但夫妻在人力資本獲得方身上投人的機會成本和精力成本這些隱性成本往往為人們所忽略。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分享該人力資本投資的收益,而一旦夫妻離婚,非人力資本方就不能分享該人力資本帶來的收益?;诨橐龉餐w的收益分享理論,此種情況下,此種人力資本一定范圍的收益應當作為夫妻的共同投資所得。

三、夫妻家務勞動成本的分擔與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關立法

家務勞動是一種需要成本、能創(chuàng)造收益、具有價值的勞動,這種承認應體現(xiàn)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國婚姻家庭法應從以下方面考慮由夫妻共同分擔家務勞動成本,共同分享家務勞動的收益。

(一)準確界定夫妻家務勞動收益的范圍

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收人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但現(xiàn)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將知識產(chǎn)權的財產(chǎn)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識產(chǎn)權和繼續(xù)性使用的知識產(chǎn)權后期使用的財產(chǎn)性收益)納人夫妻共同財產(chǎn)范圍,也未規(guī)定夫妻之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獲得的管理技能、專業(yè)技能、執(zhí)照、文憑、資格等人力資本收益。我國現(xiàn)行婚姻家庭法的規(guī)定實際上縮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圍,減少了家務勞動的投資回報。因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創(chuàng)造知識產(chǎn)權或獲得人力資本的過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經(jīng)濟投人,家務勞動方在履行協(xié)助義務、撫養(yǎng)子女、照料老人等行為中通常也存在機會成本及精力成本。離婚時如果不對家務勞動方的這些成本給予回報,必然會損害其經(jīng)濟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評價,也不符合家庭經(jīng)濟單位的利益分享規(guī)則。因此,我國婚姻法應明確知識產(chǎn)權的財產(chǎn)期待利益為夫妻共同收益。同時,宜借鑒經(jīng)濟學中對管理技能、專業(yè)技能等人力資本的估算方法,規(guī)定夫妻婚姻期間獲得的人力資本在離婚后一定年限內的收益為夫妻共同收益。

(二)增設夫妻家務勞動價值的量化方法

關于家務勞動的計算方法,國外實踐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則和機會成本法則等進行計算。在從事家務勞動一方的機會成本能夠確定的情況,借鑒機會成本法則計算夫妻家務勞動的價值較為合理。如果能確定家務勞動方因從事家務勞動而失去從事社會工作的機會,宜以該喪失的機會作為家務勞動價值的補償。如果機會成本的確立存在難度,則需要考慮相關因素,宜參照替代法則計算,但不宜采取簡單的使用家政服務人員的工資標準計算家務勞動的價值(目前我國有學者提出用家政服務人員的工資標準計算家務勞動價值的主張),因為此種計算方法在很多情況下會降低家務勞動的價值。

對于知識產(chǎn)權財產(chǎn)性收益,經(jīng)濟學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價法等進行評估。對人力資本價值的評價,在穩(wěn)健、可行和公允的情況較多采用對未來收益進行折現(xiàn)的收益現(xiàn)值法或凈現(xiàn)值法進行計算。雖然這些計算方法還無法達到精確的程度,但不失為經(jīng)濟學計算人力資本和知識產(chǎn)權重要的方法,在家庭法領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鑒性。

(三)增加評價家務勞動價值的考慮因素

在衡量夫妻家務勞動價值時,應增設具體的考慮因素,包括非家務勞動方從家務勞動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續(xù)時間等因素衡量家務勞動的價值。

在評估人力資本價值時,應考慮以下因素:首先應考慮對人力資本方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時的年齡,因為該年齡決定了人力資本投資后新增收人流的期限長短;其次應考慮人力資本的折舊現(xiàn)象,一定周期之后又需要新的人力資本的投人,該投資并非總是一勞永逸的;最后應考慮人力資本的取得需要夫妻共同投資、社會其他方面投資、人力資本獲得方的主觀努力及實現(xiàn)人力資本的前景等。因此,在采納收益現(xiàn)值法或凈現(xiàn)值法進行人力資本價值估價時,宜確定一定年限內人力資本的收益作為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圍,而不是所有的現(xiàn)值折算為夫妻共同收益。對此,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對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競業(yè)禁止的年限限制(通常認為該期限與相關人員在前企業(yè)積累的人力資本或知悉的經(jīng)營信息等相關)的規(guī)定,確定夫妻離婚后一定期限內獲得的人力資本收益為夫妻共同收益。筆者認為,結合人力資本的上述特點,宜以人力資本持有人未來3-5年時間的預期收益折現(xiàn)為夫妻共同收益,對非人力資本獲得方給予相應價值的補償。

第7篇

勞動合同法課程的教學秉承這樣一個理念:法學知識的傳授到“夠用”和“實用”的基礎上,傾向于對高職學生進行法律意識的灌輸和法律技能的應用。在實踐教學環(huán)節(jié)的設計中,提倡讓學生多說、多做,培養(yǎng)他們的口頭表達能力、交際能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一)課內實踐項目設計

1、模擬求職與招聘活動模擬求職與招聘主要適用于項目一:簽訂勞動合同的前期工作。教學目的:學生通過模擬整個求職與招聘過程,熟悉勞動關系建立的前置程序,同時熟悉求職與招聘過程中的法律規(guī)定,以防在締約過程中產(chǎn)生不應有的法律風險。教學設計:實訓老師將全班同學分為兩個組,一組同學扮演人力資源部門,另一組同學扮演求職的勞動者。每組選派一名組織能力強的同學任組長,負責本組人員角色分配并負責設計策劃求職招聘全過程?;顒娱_始之前,由組長提交本組人員分配名單和活動運行方案。人力資源部門這一組在老師指導下要制定招聘計劃、擬定招聘廣告、設計面試問題,進行人員篩選、辦理錄用手續(xù)等,扮演勞動者的同學提交個人求職簡歷。人力資源部門和勞動者必須現(xiàn)場展示求職和招聘全過程。最后教師進行點評,提出要求和建議。

2、草擬勞動合同文本草擬勞動合同文本主要適用于項目二:勞動合同的簽訂。教學目的:通過模擬簽訂勞動合同,使學生熟知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包括哪些內容,從而知道如何草擬及簽訂勞動合同,同時使學生充分認識到勞動合同中每一個條款對自身利益的影響和意義,引導學生畢業(yè)后在求職簽約時學會保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教學設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有九項必備條款和若干約定條款組成。本項目訓練內容是:要求每一位同學提前準備好一份勞動合同的格式文本,老師在對每一項條款進行講解時,要求學生假設情境,假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和勞動合同條款內容,草擬勞動合同每一條條款,最終形成一個完整的合法的勞動合同文本,并提交老師進行批改。

3、模擬簽約對抗賽模擬簽約對抗賽也主要適用于項目二:勞動合同的簽訂。教學目的:使學生對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有更深刻的認識。教學設計:指導老師將全班同學分為四組,兩組為人力資源部門的人員,兩組為勞動者。一組人力資源部門人員與一組勞動者搭配成一個簽約小組,形成甲乙兩個簽約小組。由人力資源部門提供勞動合同文本,然后人力資源部門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具體條款進行談判確定,最終簽訂勞動合同。甲組展示本組簽訂的勞動合同,由乙組同學進行挑刺,乙組展示本組簽訂的勞動合同,由甲組學生進行挑刺,形成對抗賽,看哪一組的勞動合同簽訂的最好。最后由老師進行活動點評。

4、小組案例討論小組案例討論適用于任何一個項目的教學。教學目的:激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yǎng)學生運用理論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學設計:指導老師把全班學生分為若干個學習小組,然后精心挑選勞動合同法經(jīng)典案例,啟發(fā)每個小組對其中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思考,最后小組選派學生代表將本組的討論意見公布,教師再進行總結點評。教師挑選的案例應該是難易適中,有一定代表性的。在具體教學實踐中,筆者挑選給學生進行小組討論的案例包括:2010年廣東省佛山市本田員工集體停工事件、富士康N連跳事件、華為奮斗者協(xié)議事件、安徽反艾滋就業(yè)歧視第一案等,通過對這些案例的討論,同學們對罷工的合法性問題、同工同酬問題、工會的職能作用問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問題、加班加點問題、員工辭職是否應支付企業(yè)違約金問題、平等就業(yè)權問題,勞動者的休息休假等問題有了更深層次的掌握。

5、模擬勞動仲裁庭模擬勞動仲裁庭適用于學生對七個項目的技能都有一定理解與掌握的基礎上進行實訓。教學目的:模擬勞動仲裁庭為學生提供了一個模擬法律實踐的場所和機會,讓學生提前面對勞動法律實際問題的挑戰(zhàn)和考驗,熟悉和掌握仲裁庭仲裁程序和仲裁規(guī)則,促進理論知識向實踐技能轉化,培養(yǎng)和訓練學生實踐操作技巧和綜合法律職業(yè)能力。學生在模擬勞動仲裁庭活動中,通過討論案情、制作勞動法律文書、主持仲裁、在仲裁庭上陳述、舉證、質證、辯論、合議、宣判等互動過程,法律實務操作技能得到了切實提高,同時訓練了語言表達能力、應變創(chuàng)新能力、組織協(xié)調能力、社會交際能力等綜合能力,從而為其成為高素質應用型法律人才奠定堅實的基礎。教學設計:指導教師選用真實的勞動合同案例,讓學生充當各個仲裁法律關系的主體,扮演首席仲裁員、仲裁員、當事人、證人、律師等,從形式到內容應盡可能模仿真實仲裁庭開庭情境,按照實體法和訴訟法(或其他程序法)的規(guī)定,進行模擬案件從受理到審理終結的整個過程,在實踐中深入體會如何進行仲裁活動。角色分配以及活動過程由學生自主完成,沒有分配到角色的同學進行開庭觀摩。模擬勞動仲裁庭具體的開庭程序如下:(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2)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享有的仲裁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3)聽取申訴人員及其人的申訴和被訴人及其人的答辯;(4)仲裁員當庭調查,質證;(5)根據(jù)當事人的意見,當庭進行調解;(6)當庭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字。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jù)雙方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若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xié)議時,應及時休庭并作出裁決,裁決結果記錄在案,由仲裁員署名;(7)首席仲裁員宣布閉庭;(8)仲裁庭閉庭后,書記員應將仲裁庭庭審記錄交雙方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加人校閱、簽名;(9)仲裁庭庭審記錄應由仲裁員、書記員簽名。最后,各模擬角色提交相關法律文書,觀摩同學提交模擬勞動仲裁庭觀后感。

6、辯論賽同學們在學習勞動合同法的過程中會遇到一些兩難問題,如:勞動合同法對比勞動法加大了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那么,是不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越大對勞動者就越有利呢?還是說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越大對勞動者不是越有利。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議都很大,筆者也組織了學生進行了相關論題的辯論賽。通過辯論賽,正反雙方以及旁聽的同學會對類似的兩難問題有更深刻的感悟,會發(fā)現(xiàn)理論與實際的差距。辯論賽適用于學生對七個項目的技能都有一定理解與掌握的基礎上進行實訓。教學目的:培養(yǎng)學生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應變能力,互相配合的能力以及較好的口頭表達能力。教學設計:實訓指導老師首先將全班同學分成正方、反方兩組,每組選出四名辯手,分別擔任各組的主辯、二辯、三辯、結辯,另選出一名同學做主持人,兩名同學做計時員。然后指導老師根據(jù)課程的進度精心選擇辯論賽的題目交由學生課后準備,教師還要對學生進行辯論賽規(guī)則的指導。班長和學習委員負責辯論賽的組織和協(xié)調工作,組織兩個小組的同學進行資料的收集,課后的彩排,遇到問題及時與指導老師溝通解決。最后在實訓課上正式展開辯論比賽,賽后老師進行點評,并選出勝方和最佳辯手進行獎勵,除辯手之外的每一位同學賽后提交一份辯論賽觀后感。

7、邀請專家講座邀請專家講座適用于任何一個項目的教學。教學目的:拓寬學生視野,使學生及時了解、熟悉勞動合同法在實際運用中存在的問題,也使學生了解理論與實際運作不完全吻合,使學生學會辯證地思考書本知識的不足,以及實際運用的復雜性。教學設計:指導老師根據(jù)教學進度邀請實踐部門包括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公司等有關工作人員來校做講座。我校邀請校外專家做的講座包括:《工資改革專題講座》、《調解在勞動爭議處理中的作用》、《勞動爭議范圍》、《勞動爭議與人事爭議的區(qū)別》等。

(二)課外實踐項目設計

1、法律咨詢實踐法律咨詢是指提供法律知識問題的解答。由于法律的專業(yè)性與復雜性,非專業(yè)人士在遇到法律問題時,往往需要求助于律師一類的法律專業(yè)人士。我們的學生雖然還沒有成為真正的律師或法官,但在學習了若干法律課程后也可以為非專業(yè)人士提供一些專業(yè)的解答。法律咨詢實踐的時間宜安排在學期末,勞動合同法課程即將結束之時。教學目的:培養(yǎng)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包括勞動糾紛的處理能力。教學設計:老師組織學生在校園里的空曠地帶打出“義務勞動合同法法律咨詢”的橫幅,擺好桌椅,做好被咨詢的準備。因為咨詢的地點安排在校園里,前來咨詢的都是其他院系的同學,他們提出的問題有:什么是勞動合同?哪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事業(yè)單位招用人員是否均應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合同有哪幾種類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鐵飯碗”嗎?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哪些內容?勞動者依法享有的醫(yī)療期如何計算?什么是競業(yè)限制?……雖然只是校園法律咨詢,但是現(xiàn)場收集到的勞動合同法律問題數(shù)不勝數(shù),老師要求學生盡量自己運用所學知識獨立解答,實在解答不出就記下來并找其他同學或者指導老師幫忙。在校園法律咨詢活動中,學生面對真正的實踐考驗,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得到真正的檢驗和提高。

2、社會調查社會調查適用于任何一個項目的教學。教學目的:讓學生親自進行社會調查的目的在于加強學生對國情、民情,尤其是對社會實際的了解。該項實訓活動有助于學生運用所學的法學理論和知識去發(fā)現(xiàn)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鍛煉學生對社會的基本認知能力和解決現(xiàn)實問題的能力,同時社會調查可以彌補教材滯后性的不足。教學設計:由指導教師根據(jù)教學內容和教學進度確定調查方向,如在講解到非典型勞動關系時或工資制度時要求學生對“廣東省、廣州市、中山市及戶籍所在地的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情況”進行調查或要求學生對“廣東省、廣州市、中山市及戶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查。學生的調查以學習小組為單位,訪問對象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事業(yè)單位,要求學生保留訪問對象的相關信息,以杜絕數(shù)據(jù)作假。調查問卷由學生自己設計,調查問卷的發(fā)放可以通過填寫紙質問卷或通過QQ、微信、公開網(wǎng)站發(fā)放等方式進行。每個學習小組最后要形成不少于2500字的調查報告,報告應當涵括對調查數(shù)據(jù)的說明和分析。社會調查結束后,每個小組選派一名代表在課堂上匯報調查報告,匯報時制作PPT,匯報結束后其他同學可以提問,指導老師則進行最后的點評。

二、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