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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豫區(qū)大興鎮(zhèn)黨委書記丁必煜在會上作現(xiàn)場講話,他首先介紹大興鎮(zhèn)的經濟社會發(fā)展歷程,其次介紹大興經濟發(fā)展五大戰(zhàn)略(工業(yè)強鎮(zhèn)、調整富鎮(zhèn)、商貿活鎮(zhèn)、科技興鎮(zhèn)、畜禽大鎮(zhèn)),最后從個人工作經歷談基礎實踐的重要性,強調改革的意義和影響,指出不僅要體制上改革,更重要的是思想上的改革,提出社會的發(fā)展以及個人的發(fā)展必須要解放思想,與時懼進,勇于開拓,善于創(chuàng)新。
宿豫區(qū)大興鎮(zhèn)黨委副書記柏利談了三點感受:1、在人生的十字路口要選準目標,準確定位至關重要,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根據自身特點,選擇自己適當職業(yè),希望大家在選調這個崗位上無怨無悔的塌實苦干,早日成才。2、在既定的崗位上如何適應新的環(huán)境,努力克服新環(huán)境下的不良反應,調整心態(tài),使自己能盡快進入工作角色。3、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提高自我,要懂得學習、善于學習,勇于學習,努力學習,提升自身各方面的能力和綜合素質。
與會的18名20__屆省委組織部選調生,在會上就基層地區(qū)間經濟的發(fā)展和招商引資的實踐經驗,發(fā)表了各自的基層實踐感言。
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委組織部的趙鋼感言從參觀的情況了解到宿遷的巨大變化,宿遷領導對宿遷發(fā)展的長遠規(guī)劃令人敬佩,宿遷的招商引資效果特別好,帶動了城市的發(fā)展。感謝宿遷的領導,特別是大興鎮(zhèn)領導給同學們創(chuàng)造的交流學習機會。
在淮安基層鄉(xiāng)鎮(zhèn)負責招商引資工作的劉冬認為我市招商的力度更大,政策更寬松,特別是招商的理念深入人心,宿遷領導十分重視和關心人才的培養(yǎng),的確給宿遷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條件。
鹽城東臺市安豐鎮(zhèn)政府的徐正玉認為,宿遷很美,宿遷的規(guī)劃是大手筆的,宿遷的城市和道路建設是高規(guī)格的,來宿遷參觀學習開闊了視野,拓寬了思路,受益匪淺。選調生在工作中總給人覺得頭頂光環(huán),起點很高,重要的是有正確的態(tài)度,有一顆平常心,認真的做好每件事,在工作中成長、進步。
泗洪縣法院的周偉認為基層干部是黨和政府形象的代表,工作態(tài)度和工作作風十分重要,作為選調生要耐住寂寞和艱苦,努力做到以人為本,好好經營自己,有信心有決心刻苦鍛煉,認真實踐,盡快的成長成熟起來。
南京雨花臺鐵花橋街道辦的金曉春感言在基層工作五個月來,基層群眾需要解決的事情很多很多,他曾經向領導建議修建一小段道路,幫助群眾解決進出難的問題,建議被領導采納,現(xiàn)在路已經修好。能為基層的人民盡一份力,他感到很興奮。
連云港市連云區(qū)宿城鎮(zhèn)政府選調生段衛(wèi)衛(wèi)感言在鎮(zhèn)政府黨政辦工作時每天只是發(fā)報紙,接電話,感覺十分無聊。曾覺得是否自己選錯了人生道路,但通過今天的交流和學習,知道大家就是要在這種環(huán)境中去錘煉,所以今后一定會改變自己的工作態(tài)度。
此外,宿豫區(qū)皂河鎮(zhèn)的楊懷忠表示作為外鄉(xiāng)人員在宿遷實踐鍛煉,重要的是融入宿遷,認真工作;宿城區(qū)古城街道辦唐文感言基層工作讓其在實踐中進步;泗陽新袁鎮(zhèn)政府劉瀟認為基層工作需要依法行政。南京鼓樓區(qū)的袁青、宿豫區(qū)仰化鎮(zhèn)的高錦榮、泗陽縣穿城鎮(zhèn)的徐法林等同志也相繼發(fā)表了基層實踐感言。
8月23日,邢臺市人防辦組織召開學習貫徹市第十次黨代會精神專題宣講報告會。黨組書記、主任宋華章對市黨代會精神作了解讀宣講,就落實會議精神作了安排部署,辦機關、直屬事業(yè)單位全體干部職工參加了會議。
會議指出,市第十次黨代會是在我市進入“十四五”時期、全面推動高質量趕超發(fā)展的關鍵節(jié)點召開的一次重要會議,標志著邢臺各項事業(yè)開啟了新的征程。大會工作報告站位高遠、目標明確、思路清晰、措施具體,是指導和推動我市今后五年高質量趕超發(fā)展的綱領文件。
會議強調,各級黨員干部把學習貫徹會議精神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要全面深刻領會和準確把握市第十次黨代會的歷史意義和鮮明主題,準確把握九屆市委的歷史成就和發(fā)展實績,準確把握未來五年的奮斗目標和任務部署,落實好市委報告要求,立足新發(fā)展階段、貫徹新發(fā)展理念、構建新發(fā)展格局,真正把思想、認識和行動統(tǒng)一到黨代會精神上來,統(tǒng)一到市委決策部署上來,把力量凝聚到實現(xiàn)報告確定的各項任務上來。
本為含條文原內容與條文解讀、閱文人個人的延伸解讀。延伸解讀部分包括某省法院審判實踐中形成的多數(shù)觀點,少數(shù)為作者個人觀點。紅字部分經部分修改。延伸內容后續(xù)由省內相關業(yè)務庭法官會議陸續(xù)討論、制定并印發(fā)紀要。目前僅供具體工作中參照,非強制性規(guī)定。
一 、關于民法總則適用的法律銜接
民法總則施行后至民法典施行前,擬編入民法典但尚未完成修訂的物權法、合同法等民商事基本法,以及不編入民法典的公司法、證券法、信托法、保險法、票據法等民商事特別法,均可能存在與民法總則規(guī)定不一致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立法法》第92條、《民法總則》第11條等規(guī)定,綜合考慮新的規(guī)定優(yōu)于舊的規(guī)定、特別規(guī)定優(yōu)于一般規(guī)定等法律適用規(guī)則,依法處理好民法總則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問題,主要是處理好與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的關系。
民法總則已施行,在應納入民法典分則部分的合同法等在未完成修訂前,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物權法等的關系:新的規(guī)定優(yōu)于舊的規(guī)定,特別規(guī)定優(yōu)于一般規(guī)定等法律適用原則,處理好民法總則與合同法(應納入民法典分則)、公司法(不應納入民法典分則)之間的關系。
1、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總則施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倓t與通則不一致的,適用總則規(guī)定;總則出臺之前依據民法通則制定的司法解釋與總則不沖突的內容和條文,仍可適用。
2、民法總則與合同法的關系及適用:(條文略)
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不再保留;在民法典通過并施行之前,原則上適用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根據新的規(guī)定優(yōu)于舊的規(guī)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guī)定。
總則規(guī)定,第三人實施的欺詐、脅迫,屬可撤銷合同;欺詐、脅迫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屬可撤銷合同;顯失公平與乘人之危合并為顯失公平,屬可撤銷合同,上述情況合同法總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根據新的規(guī)定優(yōu)于舊的規(guī)定原則,應適用民法總則規(guī)定。
合同法分則與民法總則不一致的,基于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規(guī)定,優(yōu)先適用合同法分則規(guī)定。
3、民法總則與公司法的關系及適用:
(條文未列)
兩者之間為一般法與商事特別法之間的關系,原則上適用公司法規(guī)定;例外情形,(1)民法總則有意修改,公司法第32條第3款規(guī)定;(2)民法總則新增加的與公司糾紛有關的規(guī)定,民法總則第85條規(guī)定。
4、民法總則的時間效力: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民法總則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故只能適用于施行后發(fā)生的法律事實;民法總則施行前發(fā)生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某一法律事實發(fā)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其行為延續(xù)至民法總則施行后的,適用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但要注意有例外情形,如雖然法律事實發(fā)生在民法總則施行前,但當時的法律對此沒有規(guī)定而民法總則有規(guī)定的,例如,對于虛偽意思表示、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合同法均無規(guī)定,發(fā)生糾紛后,基于“法官不得拒絕裁判”規(guī)則,可以將民法總則的相關規(guī)定作為裁判依據。又如,民法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據當時的法律應當認定無效,而根據民法總則應當認定有效或者可撤銷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
在民法總則無溯及力的場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事實發(fā)生時的法律進行裁判,但如果法律事實發(fā)生時的法律雖有規(guī)定,但內容不具體、不明確的,如關于無權在被人不予追認時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規(guī)定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對民事責任的性質和方式沒有規(guī)定,而民法總則對此有明確且詳細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就可以在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guī)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fā)生時法律規(guī)定的參考。
(1)原則上沒有溯及力,民法總則施行前的法律事實適用當時的法律;(2)發(fā)生在總則施行前,延續(xù)至總則施行后,適用總則規(guī)定;(3)法律事實發(fā)生在施行前,但當時法律沒有規(guī)定而總則有規(guī)定的,可以將總則規(guī)定作為裁判的依據;(4)總則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按當時法律規(guī)定為無效,按總則規(guī)定為有效或可撤銷,應按總則規(guī)定;(5)總則施行前按當時的法律雖有規(guī)定,但不具體、不明確,而之后民法總則有明確而詳實的規(guī)定的,可在裁判說理部分將民法總則規(guī)定的內容作為解釋法律事實發(fā)生時法律規(guī)定的參考。如,無權合同,在不存在合同無效其他事由,認可其效力。
二、關于公司糾紛案件的審理
審理好公司糾紛案件,對于保護交易安全和投資安全,激發(fā)經濟活力,增強投資創(chuàng)業(yè)信心,具有重要意義。要依法協(xié)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應依法協(xié)調好公司債權人、股東、公司等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處理好公司外部與
內部的關系,解決好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的關系。
(一)關于對賭協(xié)議的效力及履行
實踐中俗稱的“對賭協(xié)議”,又稱估值調整協(xié)議,是指投資方與融資方在達成股權性融資協(xié)議時,為解決交易雙方對目標公司未來發(fā)展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以及成本而設計的包含了股權回購、金錢補償?shù)葘ξ磥砟繕斯镜墓乐颠M行調整的協(xié)議。從訂立“對賭協(xié)議”的主體來看,有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目標公司“對賭”等形式。人民法院在審理“對賭協(xié)議”糾紛案件時,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yè)特別是科技創(chuàng)新企業(yè)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yè)融資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對于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xié)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實踐中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xié)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對此,應當把握如下處理規(guī)則:
(1)不僅應當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還應當適用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2)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yè)特別是科技創(chuàng)新企業(yè)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yè)融資困難問題,又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3)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訂立的對賭協(xié)議,如無其他無效事由,認定有效并支持實際履行,并無爭議,但投資方與目標公司對賭協(xié)議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實際履行,存在爭議。
5、與目標公司對賭: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的“對賭協(xié)議”在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僅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xié)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及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guī)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或者第142條關于股份回購的強制性規(guī)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公司法》第35條關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和第166條關于利潤分配的強制性規(guī)定進行審查。經審查,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者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或者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投資方與目標公司訂立對賭協(xié)議在不存在無效事由的情況下,目標公司以存在股權回購或者金錢補償約定為由,主張對賭協(xié)議無效的,不予支持,投資方主張實際履行,應當審查是否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東不得抽逃注冊資金”及股權回購的強制性規(guī)定,判決是否支持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回購股份,目標公司未完成減資程序,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投資方請求目標公司承擔金錢補償義務,目標公司沒有利潤或雖有利潤但不足以補償投資方損失的,應當駁回或部分支持其訴訟請求,今后目標公司有利潤時,投資方還可以依據該事實另行起訴。
(二)關于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及表決權
6、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
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諡橛?,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shù)膫鶆粘袚a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zhí)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注冊資本認繳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請求認繳未出資到位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不予支持,但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債務生效判決確定,經執(zhí)行程序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已具備破產條件但不申請破產;(2)公司債務產生后,股東大會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7、表決權能否受限:
股東認繳的出資未屆履行期限,對未繳納部分的出資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決權等問題,應當根據公司章程來確定。公司章程沒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認繳出資的比例確定。如果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議,股東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該決議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決程序,即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股東認繳出資未屆履行期間,股東是否享有、如何享有表決權,首先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按照認繳出資比例確定。股東大會作出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或者其他標準確定表決權的決定,股東要求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應審查股東大會是否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表決程序,從而決定是否支持原告訴請。
(三)股權轉讓
8、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
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變更以股東名冊記載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xù)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至于是否影響合同本身效力,審查合同約定生效條件的約定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相關內容。
9、侵犯優(yōu)先購買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21條規(guī)定的理解存在偏差,往往以保護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為由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準確理解該條規(guī)定,既要注意保護其他股東的優(yōu)先購買權,也要注意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認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與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訂立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一方面,其他股東依法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在其主張按照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同等條件購買股權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除非出現(xiàn)該條第1款規(guī)定的情形。另一方面,為保護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合同如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雖然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關于繼續(xù)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但不影響其依約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未征求公司其他股東意見,擅自與其他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在該合同無其他無效事由情況下,應認定該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其他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一般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在其他股東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情況下,對股權受讓方當事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主張,不予支持,但不影響其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但應釋明要求受讓方變更訴訟請求。
(四)關于公司人格否認
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股東有限責任的例外情形,旨在矯正有限責任制度在特定法律事實發(fā)生時對債權人保護的失衡現(xiàn)象。在審判實踐中,要準確把握《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的精神。一是只有在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損害債權人利益,主要是指股東濫用權利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權人的債權。二是只有實施了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行為的股東才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而其他股東不應承擔此責任。三是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全面、徹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資格,而只是在具體案件中依據特定的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突破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的一般規(guī)則,例外地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在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的判決的既判力僅僅約束該訴訟的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于涉及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存續(xù)。如果其他債權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四是《公司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的濫用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情形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在審理案件時,需要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判斷,既審慎適用,又當用則用。實踐中存在標準把握不嚴而濫用這一例外制度的現(xiàn)象,同時也存在因法律規(guī)定較為原則、抽象,適用難度大,而不善于適用、不敢于適用的現(xiàn)象,均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公司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基本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由相關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是公司法上的例外情形:(1)公司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且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利益;(2)只有實施上述行為的股東才承擔連帶責任,其他股東不應承擔責任;(3)個案中否認公司人格僅約束訴訟各方當事人,不當然適用涉該公司的其他訴訟,不影響公司獨立法人資格的續(xù)存;(4)公司法20條第3款規(guī)定的濫用行為,有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資本顯著不足等。
例外情形既要審慎適用,又要當用則用。避免把握標準不嚴而濫用例外制度的現(xiàn)象,又要避免不善適用、不敢適用現(xiàn)象。
10、人格混同:
認定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斷標準是公司是否具有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最主要的表現(xiàn)是公司的財產與股東的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qū)分。在認定是否構成人格混同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
(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lián)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
(3)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qū)分的;
(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qū)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
(5)公司的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
(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現(xiàn)人格混同的情況下,往往同時出現(xiàn)以下混同:公司業(yè)務和股東業(yè)務混同;公司員工與股東員工混同,特別是財務人員混同;公司住所與股東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關鍵要審查是否構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時具備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補強。
公司是否具備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否混同且無法區(qū)分:(1)股東無償使用公司資金或者財產,不作財務記載的;(2)股東用公司的資金償還股東的債務,或者將公司的資金供關聯(lián)公司無償使用,不作財務記載的;(3)公司帳簿與股東帳簿不分,致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qū)分的;(4)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不加區(qū)分,致使雙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財產記載于股東名下,由股東占有、使用的;(6)其他情形。
11、過度支配與控制: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和控制,操縱決策,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工具,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1)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2)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后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債務的;(4)先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債務的;(5)其他情形。
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lián)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lián)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lián)公司法人人格,判其承擔連帶責任。
12、資本顯著不足:
資本顯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shù)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由于資本顯著不足的判斷標準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別是要與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經營方式相區(qū)分,因此在適用時要十分謹慎,應當與其他因素結合起來綜合判斷。
不同于股東抽逃注冊資金,而是指公司設立后在經營過程中,股東實際投入公司的資本數(shù)額與公司經營所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匹配。股東利用較少資本從事力所不及的經營,表明其沒有從事公司經營的誠意,實質是惡意利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把投資風險轉嫁給債權人。(公司注冊資本是公開可查詢的,交易方可以在與其發(fā)生經濟交往前審慎盡調,可以不發(fā)生交易,不存在股東要風險轉嫁的概念。簡單來說,風險自負,預先貼上“惡意利用……”的標簽的辦案思路和辦案方式是不恰當和有害的,這是一種“被害妄想癥”式的精神疾病。)
13、訴訟地位:
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人格否認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不同情形確定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1)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已經由生效裁判確認,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
(2)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提起訴訟的同時,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列公司和股東為共同被告;(為便利訴訟,似乎這種方式比較有效率,但實際上就沒有必要成立公司了。因為反正要一起做被告。)
(3)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1)解決何謂“一事不再理”原則,解決何謂第三人,本條對其他民商事案件程序上有幫助借鑒作用;(2)前有生效判決基礎之下,基于實體法的連帶責任規(guī)定,對生效判決未涉及的責任人另行起訴,不構成“一事不再理”,只是將前生效判決確定的責任主體列為第三人;(3)在同一訴訟中,原告將實體法規(guī)定的責任人列為共同被告,一次性主張解決全部問題,是標準的訴訟模式,原告僅告部分責任人,倡導釋明追加被告,經釋明堅持不追加被告的,可追加其他責任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4)債權人對債務人公司享有的債權尚未經生效裁判確認,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認訴訟,請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或獨立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權人釋明,告知其追加公司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拒絕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該情況類似于一般保證。
(五)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認定,一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不適當?shù)財U大了股東的清算責任。特別是實踐中出現(xiàn)了一些職業(yè)債權人,從其他債權人處大批量超低價收購僵尸企業(yè)的“陳年舊賬”后,對批量僵尸企業(yè)提起強制清算之訴,在獲得人民法院對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的認定后,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的規(guī)定,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的人民法院沒有準確把握上述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判決沒有“怠于履行義務”的小股東或者雖“怠于履行義務”但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沒有因果關系的小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遠遠超過其出資數(shù)額的責任,導致出現(xiàn)利益明顯失衡的現(xiàn)象。需要明確的是,上述司法解釋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guī)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清算責任的規(guī)定,其性質是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無法清算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在認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問題第14、第15、第16。
14、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
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采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jiān)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于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5、因果關系抗辯:
股東舉證證明其“怠于履行義務”的消極不作為與“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主張其不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依法予以支持。
16、股東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
公司債權人請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股東以公司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抗辯,經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支持。訴訟時效自公司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計算。
(六)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17、違反公司法第16條構成越權代表:
為防止法定代表人隨意代表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給公司造成損失,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公司法》第16條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限制。根據該條規(guī)定,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guī)定,區(qū)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0條關于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規(guī)定,區(qū)分訂立合同時債權人是否善意無過失,且對外有表件外觀,分別認定合同效力。債權人善意無明顯過失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無效。
18、善意的認定:
前條所稱的善意,是指債權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擔保合同?!豆痉ā返?6條對關聯(lián)擔保和非關聯(lián)擔保的決議機關作出了區(qū)別規(guī)定,相應地,在善意的判斷標準上也應當有所區(qū)別。一種情形是,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關聯(lián)擔保,《公司法》第16條明確規(guī)定必須由股東(大)會決議,未經股東(大)會決議,構成越權代表。在此情況下,債權人主張擔保合同有效,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對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決議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6條的規(guī)定,即在排除被擔保股東表決權的情況下,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shù)通過,簽字人員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另一種情形是,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關聯(lián)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guī)定,此時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是由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大)會決議。無論章程是否對決議機關作出規(guī)定,也無論章程規(guī)定決議機關為董事會還是股東(大)會,根據《民法總則》第61條第3款關于“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的規(guī)定,只要債權人能夠證明其在訂立擔保合同時對董事會決議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進行了審查,同意決議的人數(shù)及簽字人員符合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就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公司能夠證明債權人明知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有明確規(guī)定的除外。
債權人對公司機關決議內容的審查一般限于形式審查,只要求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即可,標準不宜太過嚴苛。公司以機關決議系法定代表人偽造或者變造、決議程序違法、簽章(名)不實、擔保金額超過法定限額等事由抗辯債權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債權人明知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進行區(qū)分。第一款是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保,必須通過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股的其他公司擔保,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6條第1款之規(guī)定,個人傾向于適用)。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人擔保,內部根據公司章程規(guī)定程序或股東大會決定。對于第一款,相對人必須審查股東大會決議。對于第二款,相對人審查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均可,相對人盡到審查義務,一般即構成善意。
19、無須機關決議的例外情形:
(1)以擔保為業(yè)的擔保公司;(2)公司為控股股東的下屬公司擔保;(3)相互擔保等商業(yè)合作關系;(4)擔保合同單獨或共同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
注意本條第4項的規(guī)定與最高院劉貴祥專委講話不同。
20、越權擔保的民事責任:
依據前述3條規(guī)定,擔保合同有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擔保無效的規(guī)定處理。公司舉證證明債權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或者機關決議系偽造或者變造,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無效后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越權擔保無效,公司不承擔擔保責任,但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的,視個案案情而定。如債權人明知公司法定代表人等超越權限或機關決議系偽造、變造形成的,公司不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由實際越權蓋章的責任人承擔。
21、權利救濟:
法定代表人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沒有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guī)定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定代表人等的越權擔保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如公司承擔擔保無效的賠償責任),公司實際承擔責任后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賠償?shù)淖穬斬熑?,應予支持;公司未提起訴訟,股東依據公司法第151條規(guī)定請求法定代表人等承擔公司對外賠償后的追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22、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債權人根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關于擔保事項已經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信息訂立的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23、債務加入準用擔保規(guī)則: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該約定的效力問題,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guī)則處理。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參照本紀要關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規(guī)則處理。
(七)股東代表訴訟
24、何時成為股東不影響起訴:
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被告以行為發(fā)生時原告尚未成為公司股東為由抗辯該股東不是適格原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提起訴訟所依據的行為發(fā)生時,原告尚未成為股東,不影響其原告主體資格。
25、正確適用前置規(guī)則:
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的規(guī)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東必須先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前置程序的,應當駁回起訴。但是,該項前置程序針對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況,即在股東向公司有關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之時,存在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關事實表明,根本不存在該種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
公司法第151條規(guī)定,股東提起代表訴訟一般有前置程序,前置程序是股東書面請求公司有關機關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股東沒有履行該程序,應裁定駁回股東的起訴,但經查明根本不存在上述可能的,不應裁定駁回股東起訴,如公司公章、法人章等均掌控于他人尤其是被告手中,股東代表提起訴訟,公司股東均無異議等。
26、股東代表訴訟的反訴:
被告以股東提起惡意訴訟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反訴,符合反訴條件,應予受理并審理;被告以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或違約責任為由,提起反訴,應反訴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7、股東代表訴訟的調解:
公司是股東代表訴訟的最終受益人,為避免因原告股東與被告通過調解損害公司利益,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調解協(xié)議是否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調解協(xié)議經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調解書予以確認。至于具體決議機關,取決于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公司章程沒有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公司股東(大)會為決議機關。
在該類訴訟中,股東代表與被告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草案,只有在經過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決議機關(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后,法院才能確認民事調解協(xié)議效力,故民事調解書送達時才能生效。
(八)其他問題
28、實際出資人的顯名條件:
實際出資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限責任公司過半數(shù)的其他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且對其實際行使股東權利未曾提出異議的,對實際出資人提出的登記為公司股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實際出資人的請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4條的規(guī)定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實際出資人提起登記為股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的條件是:有實際出資;過半的股東知道其實際出資的事實;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其他股東未提出異議。
29、請求召開股東大會不可訴:
屬于公司內部治理范圍,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關于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
合同是市場化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合同糾紛也是民商事糾紛的主要類型。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堅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
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1)要鼓勵交易原則,充分尊重意思自治;(2)要依法審慎認定合同效力;(3)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解釋合同條款,確定履行內容,合理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4)審慎適用合同解除制度;(5)依法調整過高的違約金,強化對守約者誠信行為的保護力度,提高違法違約成本,促進誠信社會構建,違約金調整不能簡單以民間借貸24%為標準,對明顯惡意的違約行為應適度加大違約金的懲罰性。
(一)關于合同效力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是否存在無效的情形,注意無效與可撤銷、未生效、效力待定等合同效力形態(tài)之間的區(qū)別,準確認定合同效力,并根據效力的不同情形,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審理合同等糾紛中,(1)對于合同屬有效、無效還是可撤銷、不成立、成立未生效等進行主動審查、審理,對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限等應予主動審查、審理;(2)對于“不告不理”原則不能機械理解和適用,注重當事人主張與實際認定之間的隱含、包含關系。
30、強制性規(guī)定的識別:
合同法施行后,針對一些人民法院動輒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不當擴大無效合同范圍的情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將《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明確限于“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出了“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概念,指出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合同效力。隨著這一概念的提出,審判實踐中又出現(xiàn)了另一種傾向,有的人民法院認為凡是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guī)定都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不影響合同效力。這種望文生義的認定方法,應予糾正。
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要依據《民法總則》第153條第1款和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的規(guī)定慎重判斷“強制性規(guī)定”的性質,特別是要在考量強制性規(guī)定所保護的法益類型、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護等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其性質,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明理由。下列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強制性規(guī)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違反特許經營規(guī)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shù)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guī)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
關于經營范圍、交易時間、交易數(shù)量等行政管理性質的強制性規(guī)定,一般應當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
(1)強制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一般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就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國務院生效行政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應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就劃撥土地租賃,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理解為效力性還是管理性規(guī)定,上級法院未有解答,全國各省法院觀點不一,故不能一概而論。如將劃撥土地整體出租,對行政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是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予以回避,但應認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4項之規(guī)定,從該角度認定合同無效,如僅將劃撥土地小部分出租,且無其他合同無效事由,原則上認定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傾向于有效);(2)交易標的禁止買賣的,如禁止人體器官、、槍支等買賣;(3)違反特許經營規(guī)定的,如場外配資合同;交易方式嚴重違法的,如違反招投標等競爭性締約方式訂立的合同;(4)交易場所違法的,如在批準的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31、違反規(guī)章的合同效力:
違反規(guī)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guī)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在民商事案件處理中,如違反規(guī)章,且合同內容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以違反合同法第52條第4項認定合同無效。
32、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合同不成立時也可能發(fā)生財產返還和損害賠償責任問題,故應當參照適用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的規(guī)定。
在確定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財產返還或者折價補償范圍時,要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誠信的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情況下,當事人所承擔的締約過失責任不應超過合同履行利益。比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在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情況下,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約定之外新的工程項目,一般不應超出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就合同簽訂后不成立,在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中有例外規(guī)定。按合同法分則、擔保法等法律,部分合同必須以標的物交付為成立要件,也就是理論上的實踐合同。如,保管合同等。(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定金合同,實際交付標的物后合同才生效,法律條文表述與保管合同條文表述不完全一致,如何區(qū)分,等待研究。)。
33、財產返還與折價補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在確定財產返還時,要充分考慮財產增值或者貶值的因素。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雙方因該合同取得財產的,應當相互返還。應予返還的股權、房屋等財產相對于合同約定價款出現(xiàn)增值或者貶值的,人民法院要綜合考慮市場因素、受讓人的經營或者添附等行為與財產增值或者貶值之間的關聯(lián)性,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而獲益。
在標的物已經滅失、轉售他人或者其他無法返還的情況下,當事人主張返還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張折價補償?shù)?,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價時,應當以當事人交易時約定的價款為基礎,同時考慮當事人在標的物滅失或者轉售時的獲益情況綜合確定補償標準。標的物滅失時當事人獲得的保險金或者其他賠償金,轉售時取得的對價,均屬于當事人因標的物而獲得的利益。對獲益高于或者低于價款的部分,也應當在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或者分擔。
在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情況下,要根據民法總則第157條、合同法第58條之規(guī)定,注意誠實信用原則的運用,以雙方過錯來分配利益,根據個案案情做出裁判,盡力改變合同無效而簡單地按原物、原價返還的局面。
34、價款返還:
雙務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標的物返還與價款返還互為對待給付,雙方應當同時返還。關于應否支付利息問題,只要一方對標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應當支付使用費,該費用可與占有價款一方應當支付的資金占用費相互抵銷,故在一方返還原物前,另一方僅須支付本金,而無須支付利息。
35、損害賠償:
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僅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不足以彌補損失,一方還可以向有過錯的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范圍時,既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合理確定責任,又要考慮在確定財產返還范圍時已經考慮過的財產增值或者貶值因素,避免雙重獲利或者雙重受損的現(xiàn)象發(fā)生。
36、合同無效時的釋明問題:
在雙務合同中,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被告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的,都要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而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例如,基于合同有給付行為的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但并未提出返還原物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原告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被告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被告基于合同也有給付行為的,人民法院同樣應當向被告釋明,告知其也可以提出返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合同無效的,除了要在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對同時返還作出認定外,還應當在判項中作出明確表述,避免因判令單方返還而出現(xiàn)不公平的結果。
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予釋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當然,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
針對本條第一款,(1)合議庭認定的合同效力與原告、反訴原告主張不一致,應予釋明;(2)原告、反訴原告主張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主張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而未主張法律后果的,應予釋明,要求明確合同無效、合同撤銷、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3)被告或反訴被告未抗辯主張同時履行、先履行抗辯權的,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作相關釋明;(4)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合同無效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shù)鹊?,人民法院在判決合同無效、被告或反訴被告財產返還、損害賠償?shù)耐瑫r,應對被告或反訴被告基于合同無效產生的財產責任一并予以處理;(4)被告或反訴被告未主張違約金過高,但抗辯主張隱含了違約金過高的意思表示,應向被告或反訴被告釋明;(5)被告或反訴被告抗辯主張屬本訴抗辯或應提起反訴范疇在法律上存有爭議,而被告或反訴被告堅持認為應按抗辯主張一并審理的,應結合抗辯內容形成來源等,在本訴中對抗辯主張一并審理,避免判決出現(xiàn)實質不公平的結果:(6)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不能釋明的內容,堅決不能釋明,如訴訟時效抗辯等;(7)法律、司法解釋等未明確不能釋明,但結合有利于案件實質公平審理裁判、有利于減少當事人訴累、有利于還原客觀真實的情況,合議庭或主審法官原則上應行使釋明義務。
針對本條第二款,是對《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相關條文理解的擴充解釋,目的是減少當事人訴累,同時兼顧法院二審直接改判存在的風險。
針對本條第三款,在經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或提出新的抗辯后,應重新組織開庭,讓當事人充分發(fā)表意見。
37、未經批準的合同效力:
實踐中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把未生效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或者雖認定為未生效,卻按無效合同處理。無效合同從本質上來說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對雙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變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特別生效條件,在該生效條件成就前,不能產生請求對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法律效力。
合同約定的事項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需經相關行政機關批準,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如劃撥土地的轉讓、抵押、出租等,而商業(yè)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5%以上股權轉讓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合同本身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是典型的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
38、報批義務及相關違約條款獨立生效: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對報批義務及未履行報批義務的違約責任等相關內容作出專門約定的,該約定獨立生效;(2)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報批義務,請求解除合同并請求其承擔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9、報批義務的釋明:
須經行政機關批準生效的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主要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將訴訟請求變更為請求履行報批義務。一方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經釋明后當事人拒絕變更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另行提起訴訟。
在本案中向一方當事人履行釋明義務,但該當事人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理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但該當事人經釋明后能否另訴,司法實踐中有爭議,但該條規(guī)定了可以另訴,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具有參考價值。經釋明后原告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被駁回訴訟請求后,原告另訴請求履行報批手續(xù)的,因兩案訴訟請求類型不一致,不存在違背“不告不理”原則,應予準許。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法院釋明要求原告進行司法鑒定,但原告堅持不申請,故而法院駁回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后,原告又另訴主張工程價款并要求司法鑒定,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另案起訴主張亦是給付金錢,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不能另行起訴,只能按申訴處理,故在該種案件類型下,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即上訴人又表示同意司法鑒定的,在滿足一定條件下,應發(fā)回重審,與解讀的前款情形并不一致。
40、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的處理:
人民法院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后,該當事人拒絕履行,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仍未履行,對方請求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方依據判決履行報批義務,行政機關予以批準,合同發(fā)生完全的法律效力,其請求對方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行政機關沒有批準,合同不具有法律上的可履行性,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判決一方履行報批義務前,應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等方式查明確定履行報批義務不存在障礙,確定相關行政機關會同意報批,才能判決被告履行報批義務,如果不采取上述調查行為,在未征求相關行政機關意見情況下貿然做出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事后證明該判決無法執(zhí)行,導致履行報批義務的判決書存在錯誤。
在判決前通過調查、開具調查令、通知行政機關出庭等方式確定行政機關不能履行報批手續(xù)的,應釋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在判決前通過調查等方式無法查明行政機關是否能履行報批手續(xù)的,原則上應予支持。
至于判決履行報批義務后產生的新情況導致強制執(zhí)行未果的,一方可另案起訴主張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41、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fā)生糾紛后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的相關規(guī)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以被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人承擔責任。被人以人事后已無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有兩套以上的公章在實踐中是普遍現(xiàn)象,加蓋的是否是相關機關備案的章并不是關鍵,關鍵是看加蓋公章的人是否在其權限之內,是否對外足以構成代表權或權的外觀表象。
注意法律對外觀表見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如公司法第16條規(guī)定。
42、撤銷權的行使:
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當事人未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
(1)撤銷權應當由當事人行使,人民法院不應當依職權撤銷合同,與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不同。當事人是否實質主張撤銷權,不能機械理解;(2)撤銷權可以抗辯方式提出。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銷事由以及是否超過法定期間等事實的基礎上,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撤銷權的行使可通過抗辯方式提出;(3)一方主張合同無效,依據的卻是可撤銷事由,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合同是否具有無效事由以及當事人主張的可撤銷事由。當事人關于合同無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當事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銷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直接判決撤銷合同。當事人合同無效主張隱含包括了合同撤銷主張,不能機械認定“不告不理”原則。
(二)關于合同履行與救濟
在認定以物抵債協(xié)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xié)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qū)別對待。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guī)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1)在認定以物抵債協(xié)議的性質和效力時,要根據訂立協(xié)議時履行期限是否已經屆滿予以區(qū)別對待;(2)合同解除、違約責任都是非違約方尋求救濟的主要方式,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應否解除時,要根據當事人有無解除權、是約定解除還是法定解除等不同情形,分別予以處理;(3)在確定違約責任時,尤其要注意依法適用違約金調整的相關規(guī)則,避免簡單地以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作為調整依據。
43、抵銷:
(未列條文)
(1)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抵銷的意思表示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一經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銷條件成就之時,雙方互負的債務在同等數(shù)額內消滅;(2)雙方互負的債務數(shù)額,是截至抵銷條件成就之時各自負有的包括主債務、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等在內的全部債務數(shù)額;(3)行使抵銷權一方享有的債權不足以抵銷全部債務數(shù)額,當事人對抵銷順序又沒有特別約定的,應當根據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利息、主債務的順序進行抵銷。(具體詳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的廈門源昌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海南悅信集團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糾紛案,于2018年公報刊登,是典型的有關于抵銷的案件)
44、履行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人民法院要著重審查以物抵債協(xié)議是否存在惡意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等情形,避免虛假訴訟的發(fā)生。經審查,不存在以上情況,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因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告知其申請撤回起訴。當事人申請撤回起訴,經審查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當事人不申請撤回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xié)議予以確認的,因債務人完全可以立即履行該協(xié)議,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故人民法院不應準許,同時應當繼續(xù)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進行審理。
債務履行期滿后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法院應甄別協(xié)議內容的效力,如以物抵債協(xié)議存在個別清償情況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規(guī)定及個案案情,可以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而認定合同無效,對于原告主張不予支持。
本條第2款系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的限制。(1)在訴訟前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另一方不履行,一方起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在審查協(xié)議是否存在虛假訴訟、是否存在無效情形基礎上,判決是否支持;(2)在一、二審訴訟中達成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法院不應出具調解書,應對基礎債權債務繼續(xù)審理;(3)對于二審中上訴人以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而撤回上訴,應釋明告知上訴人申請撤回起訴。
45、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
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以物抵債協(xié)議,抵債物尚未交付債權人,債權人請求債務人交付的,因此種情況不同于本紀要第71條規(guī)定的讓與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其應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提起訴訟。經釋明后當事人仍拒絕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不影響其根據原債權債務關系另行提起訴訟。
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xié)議,標的物尚未交付的,一般應認定以物抵債協(xié)議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164條規(guī)定,應向原告釋明按照真實法律關系主張權利。
46、通知解除的條件:
審判實踐中,部分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理解存在偏差,認為不論發(fā)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無解除權,只要另一方未在異議期限內以起訴方式提出異議,就判令解除合同,這不符合合同法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有關規(guī)定。對該條的準確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約定解除權的當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向另一方發(fā)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異議期限內提起訴訟,也不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審查發(fā)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來決定合同應否解除,不能僅以受通知一方在約定或者法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內未起訴這一事實就認定合同已經解除。
本條觀點實際即是對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主張不能簡單適用。
47、約定解除條件:
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xiàn),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xiàn),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1)雙方達成約定解除條件的合同后,一方當事人表面上違反約定,另一方起訴主張解除合同,審理中應著重審查一方違反約定的原因,包括是否形成新的交易慣例、是否存在履行抗辯等問題;(2)即使查明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解除的條件,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xiàn)的,對守約方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可讓相對方承擔部分或全部訴訟費用。
48、違約方起訴解除:
違約方不享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但是,在一些長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許違約方通過起訴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時對雙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條件,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
(2)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
(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1)本條依據實際上來源于合同法第110條規(guī)定,即非金錢債務不能要求履行的情況,法律條文列舉3項,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等;(2)訴訟中判定合同解除系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110條規(guī)定依職認定合同解除,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精神。詳見市中院民一庭法官會議紀要第三期規(guī)定。
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的,違約方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
原告主張繼續(xù)履行合同或含有繼續(xù)履行合同意思的,應予釋明,由原告或反訴原告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經釋明后堅持不變更的,對違約責任不予處理,但不影響其另案起訴。(另訴不違背“一事不再理”規(guī)則)
49、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時,一方依據合同中有關違約金、約定損害賠償?shù)挠嬎惴椒?、定金責任等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請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適用該條規(guī)定,應按照合同法、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相關精神處理,在合同同時約定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計算方法的情況下,如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計算出的金額高于違約金、定金罰則,但守約方同時主張的,應屬釋明,經釋明后原告沒有明確主張的,原則上應就高支持或對于超出定金、違約金的損害賠償部分予以支持。
50、違約金過高標準及舉證責任:
認定約定違約金是否過高,一般應當以《合同法》第113條規(guī)定的損失為基礎進行判斷,這里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雙務合同,作為對價的價款或者報酬給付之債,并非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義務,不能以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作為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標準,而應當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主張違約金過高的違約方應當對違約金是否過高承擔舉證責任。
(1)違約方未到庭,未作出違約金過高抗辯主張的,法院是否應主動調整,對此,有不同認識。一般情況下法院不宜主動調整違約金,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待上級法院進一步確定或市中院民二庭法官會議進一步研究;
(2)對于違約金調整,就延遲給付金錢產生的違約金,根據本條規(guī)定、違約金調整適當保守的精神以及市中院在相關會議上統(tǒng)一的尺度,一般應調整為11.7%,如被告或反訴被告違約惡意非常明顯,擬調整標準超11.7%的,應提交法官會議討論,但最高不得超過24%,避免在不同案件中違約金標準調整尺度過大導致不同案件利益顯著失衡、市中院對外裁判尺度不統(tǒng)一的現(xiàn)象產生。市中院民二庭即將就該問題出臺法官會議紀要,民一庭法官代表擬參加法官會議。對于非金錢給付違約金,按民一庭2017年法官會議討論通過的解答予以處理;
(3)在商品房銷售(預售)合同糾紛中,開發(fā)商向購房人交付房屋時并未取得合同約定的交付備案證書,交房協(xié)議中購買人并未放棄向開發(fā)商主張之后產生的違約金,后開發(fā)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購房人起訴開發(fā)商支付實際交房之后至開發(fā)商取得交付備案證書期間的違約金,對此有不同認識。開發(fā)商實際交房不符合合同約定,在購房人未明確免除開發(fā)商違約責任情況下,開發(fā)商應承擔違約金,但違約金可按合同約定或在一般逾期交付違約金調整標準基礎上適當下浮。
(三)關于借款合同
人民法院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要根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的精神,區(qū)別對待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并適用不同規(guī)則與利率標準。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yè)放貸行為的效力,充分發(fā)揮司法的示范、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注意到,為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降低實體利率水平,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jié)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fā)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fā)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fā)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fā)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的利息規(guī)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為準的,之后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四、關于擔保糾紛案件的審理
要注意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與物權法對獨立擔保、混合擔保、擔保期間等有關制度的不同規(guī)定,根據新的規(guī)定優(yōu)于舊的規(guī)定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優(yōu)先適用物權法的規(guī)定。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要根據區(qū)分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qū)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guī)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要充分發(fā)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1)物權法與擔保法有不同規(guī)定,根據新的規(guī)定優(yōu)于舊的規(guī)定的法律適用規(guī)則,優(yōu)先適用物權法的規(guī)定;(2)從屬性是擔保的基本屬性,要慎重認定獨立擔保行為的效力,將其嚴格限定在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3)要根據區(qū)分原則即物、債分離原則,準確認定擔保合同效力。要堅持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原則,區(qū)分不動產與動產擔保物權在物權變動、效力規(guī)則等方面的異同,準確適用法律;(4)要充分發(fā)揮擔保對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積極作用,不輕易否定新類型擔保、非典型擔保的合同效力及擔保功能。
(一)關于擔保的一般規(guī)則
54、獨立擔保:
獨立保函糾紛案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處理。需要進一步明確的是:凡是由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符合該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guī)定情形的保函,無論是用于國際商事交易還是用于國內商事交易,均不影響保函的效力。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之外的當事人開立的獨立保函,以及當事人有關排除擔保從屬性的約定,應當認定無效。但是,根據“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原理,在否定其獨立擔保效力的同時,應當將其認定為從屬性擔保。此時,如果主合同有效,則擔保合同有效,擔保人與主債務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主合同無效,則該所謂的獨立擔保也隨之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一經認定為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出的符合司法解釋第1條、第3條規(guī)定的獨立保函,無論是國際商事交易還是國內商事交易,不因認定主合同無效而該保證合同無效。
55、擔保責任的范圍:
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大于主債務,是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大于主債務的,均應當認定大于主債務部分的約定無效,從而使擔保責任縮減至主債務的范圍。
56、混合擔保中擔保人之間的追償問題: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向其他擔保人追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擔保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可以相互追償?shù)某狻?/p>
該條規(guī)定解決了司法實踐中一直爭議的問題,在沒有合同特別約定情況下,承擔了擔保責任的保證人、擔保人不可以向其他不同類型的擔保人追償。
57、借新還舊的擔保物權: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與貸款人訂立新的借款合同,將新貸用于歸還舊貸,舊貸因清償而消滅,為舊貸設立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貸款人以舊貸上的擔保物權尚未進行涂銷登記為由,主張對新貸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約定繼續(xù)為新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58、擔保債權的范圍:
以登記作為公示方式的不動產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一般應當以登記的范圍為準。但是,我國目前不動產擔保物權登記,不同地區(qū)的系統(tǒng)設置及登記規(guī)則并不一致,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充分注意制度設計上的差別,作出符合實際的判斷:一是多數(shù)省區(qū)市的登記系統(tǒng)未設置“擔保范圍”欄目,僅有“被擔保主債權數(shù)額(最高債權數(shù)額)”的表述,且只能填寫固定數(shù)字。而當事人在合同中又往往約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等附屬債權,致使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與登記不一致。顯然,這種不一致是由于該地區(qū)登記系統(tǒng)設置及登記規(guī)則造成的該地區(qū)的普遍現(xiàn)象。人民法院以合同約定認定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是符合實際的妥當選擇。二是一些省區(qū)市不動產登記系統(tǒng)設置與登記規(guī)則比較規(guī)范,擔保物權登記范圍與合同約定一致在該地區(qū)是常態(tài)或者普遍現(xiàn)象,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以登記的擔保范圍為準。
抵押登記后,優(yōu)先受償?shù)慕痤~范圍到底是以登記為準還是以主合同約定的優(yōu)先受償范圍為準,該條對此予以了相對明確的解答,具體操作以相關業(yè)務庭解答為準。在涉及追償權的糾紛中,追償范圍以生效判決、執(zhí)行到位情況為準。
59、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關于不動產擔保物權
60、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不動產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滅失以及抵押物轉讓他人等原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圍不得超過抵押權有效設立時抵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1)抵押合同一般自簽訂時生效,有別于擔保法規(guī)定,不以辦理抵押登記為生效條件;(3)抵押權的設立、取得,與抵押合同生效系兩個概念,前者是物權概念,后者是債的生效概念。物權法規(guī)定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才取得抵押權,如未辦理登記的,不取得抵押權,不影響合同效力,至于法律條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guī)定,是指未登記不取得優(yōu)先受償權;(3)抵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辦理抵押登記的,在抵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4)抵押合同生效后,但按法律規(guī)定未取得抵押權、抵押物即滅失或轉讓他人等,合同中的債權人要求抵押人承擔責任的,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范圍內為限承擔責任,抵押物價值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通過司法鑒定確定,司法鑒定的時間節(jié)點,由合議庭或主審法官根據個案情況確定。
61、房地分別抵押:
(未列條文)
(1)“房地一體”是原則,地上已存在房屋情況下,單獨抵押土地或房屋,地上房屋或房屋所附土地一并認定為抵押;(2)土地抵押之時上面沒有房屋,之后地上新建房屋,不納入抵押財產范圍;(3)抵押權有沖突的,按抵押擔保價值范圍比例確定;(4)本條對執(zhí)行有非常大的意義。
62、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
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權利,根據“從隨主”規(guī)則,債權轉讓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受讓人向抵押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抵押人以受讓人不是抵押合同的當事人、未辦理變更登記等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動產擔保物權
63、流動質押的設立與監(jiān)管人的責任:
在流動質押中,經常由債權人、出質人與監(jiān)管人訂立三方監(jiān)管協(xié)議,此時應當查明監(jiān)管人究竟是受債權人的委托還是受出質人的委托監(jiān)管質物,確定質物是否已經交付債權人,從而判斷質權是否有效設立。如果監(jiān)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jiān)管質物,則其是債權人的直接占有人,應當認定完成了質物交付,質權有效設立。監(jiān)管人違反監(jiān)管協(xié)議約定,違規(guī)向出質人放貨、因保管不善導致質物毀損滅失,債權人請求監(jiān)管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監(jiān)管人系受出質人委托監(jiān)管質物,表明質物并未交付債權人,應當認定質權未有效設立。盡管監(jiān)管協(xié)議約定監(jiān)管人系受債權人的委托監(jiān)管質物,但有證據證明其并未履行監(jiān)管職責,質物實際上仍由出質人管領控制的,也應當認定質物并未實際交付,質權未有效設立。此時,債權人可以基于質押合同的約定請求質押人承擔違約責任,但其范圍不得超過質權有效設立時質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監(jiān)管人未履行監(jiān)管職責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監(jiān)管人承擔違約責任。
(1)質押合同一般于簽訂時生效,不以質押物交付為生效條件,不同于擔保法規(guī)定;(2)質權以質押物交付為設立、取得(質權物權的取得)條件,交付不僅是指直接交付,也包括向第三人交付、占有改定等。本條意見是對監(jiān)管人身份如何確定,根據個案判斷監(jiān)管人受哪一方委托或控制,從而確定質押物是否交付,以及監(jiān)管人的違約責任;(3)質押物未交付,出質人的責任以質押物價值為限,可參照抵押人責任的意見。(4)質押合同的債權人起訴請求交付質押物的,在質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法律上或事實上不存在障礙情況下,應予支持。
64、浮動抵押的效力:
企業(yè)將其現(xiàn)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等財產設定浮動抵押后,又將其中的生產設備等部分財產設定了動產抵押,并都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根據《物權法》第199條的規(guī)定,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優(yōu)先于登記在后的動產抵押。
65、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
同一動產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抵押權的,應當參照適用《物權法》第199條的規(guī)定,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況來確定清償順序: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yōu)先受償。
本條是根據物權法第199條規(guī)定,系對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順序的特別說明。
(四)關于非典型擔保
66、擔保關系的認定:
當事人訂立的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雖然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于物權法規(guī)定的典型擔保類型,但是其擔保功能應予肯定。
對于合同擔保即債的擔保,不同于物權法上規(guī)定的擔保,不宜輕易否定其效力。
67、約定擔保物權的效力:債權人與擔保人訂立擔保合同,約定以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或者質押的財產設定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擔保,因無法定的登記機構而未能進行登記的,不具有物權效力。當事人請求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就該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yōu)先性。
(1)本條適用前提是擔保合同的例外情形。在擔保合同約定擔保物權設立、取得應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因無法法定機構導致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在擔保物不存在障礙情況下,可判決就擔保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對其他權利人不具有對抗效力和優(yōu)先性主要是指,合同約定的擔保物所有權已轉讓他人,擔保物被查封等,原則上不能判決就該擔保物財產折價、變賣或者拍賣所得價款等方式清償債務;(2)在適用該條情況下,原告起訴前或起訴后應及時申請對不存在障礙的擔保物保全。原告未申請保全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原告訴請釋明原告申請財產保全。
原告主張被告履行非金錢債務(如要求被告履行過戶手續(xù)等),人民法院應向未申請保全的原告釋明申請保全,并告知其不申請保全的不利后果。原告不申請保全或經釋明后不申請保全,導致擬判決前標的物被另案查封、抵押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作出裁定前應向原告釋明是否變更訴訟請求。
69、無真實貿易背景的保兌倉交易:
保兌倉交易以買賣雙方有真實買賣關系為前提。雙方無真實買賣關系的,該交易屬于名為保兌倉交易實為借款合同,保兌倉交易因構成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被隱藏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合同無效情形,應當認定有效。保兌倉交易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的,不影響賣方和銀行之間擔保關系的效力,賣方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本條規(guī)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fā)和參考作用:(1)在房屋買賣等交易性合同中,名為買賣實為擔保,且買賣標的物并未交付,不構成有效讓與擔保合同,一般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虛偽意思表示無效,隱含的真實意思予以查明,確定真實意思的合同效力;(2)在部分民商事案件中,真實意思表示直接體現(xiàn)在合同中或合同主要條款中,不存在以虛偽意思掩蓋真實意思情形,雙方僅存在一種法律關系,不能僅以合同抬頭判斷分析雙方法律關系和性質,在審理該類案件中直接根據合同或合同主要條款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實質。如合同抬頭名為承攬關系,但根據合同內容、特點、性質認定為雇傭關系,是典型的問題。
70、保兌倉交易的合并審理:
當事人就保兌倉交易中的不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方分別或者同時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21條的規(guī)定,合并審理。當事人未起訴某一方當事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追加未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為第三人,以便查明相關事實,正確認定責任。
本條規(guī)定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重要啟發(fā)和參考作用。在同一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不同的主張,原則上應合并審理。如買賣合同,一方主張價款,另一方在本案中不作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shù)瓤罐q,而是另案起訴主張合同解除或質量賠償?shù)?,實質上違背了“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兩個不同法院先后已立案受理情況下,后立案的法院應裁定移送先立案法院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兩個案件屬同一法院受理的,后立案案件,應裁定合并于前一案件審理。
71、讓與擔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合同,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清償債務,債權人將該財產返還給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合同如果約定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部分約定無效,但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當事人根據上述合同約定,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方式轉讓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到期沒有清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認財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請求參照法律關于擔保物權的規(guī)定對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優(yōu)先償還其債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債務人因到期沒有清償債務,請求對該財產拍賣、變賣、折價償還所欠債權人合同項下債務的,人民法院亦應依法予以支持。
(1)讓與擔保在狹義上不同于以物抵債協(xié)議;(2)讓與擔保合同屬債的擔保性質,故不違反物權法定原則。按我國法律、司法解釋現(xiàn)有規(guī)定,原則上不認可其效力。名為買賣,實為擔保,根據民法總則規(guī)定,買賣的虛偽意思認定無效,故對“買受人”提出的房屋買賣過戶主張,因買賣合同無效,不予支持,但應行使相關釋明義務;(3)讓與擔保合同標的物已經交付情況下,認可其效力,主要是隱含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擔保,對債的擔保并無禁止性規(guī)定,而擔保合同的效力及效果優(yōu)先受償,一方面解決了流抵禁止、對所謂“出賣人”不公的問題;另一方面也精確體現(xiàn)出真實意思表示和擔保物的優(yōu)先受償效力。
十二、關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處理
會議認為,近年來,在民間借貸、P2P等融資活動中,與涉嫌詐騙、合同詐騙、票據詐騙、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有關的民商事案件的數(shù)量有所增加,出現(xiàn)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等規(guī)定,處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間的程序關系。
128、分別審理;
同一當事人因不同事實分別發(fā)生民商事糾紛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應當分別審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債務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2)行為人以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名義訂立合同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合同相對人請求該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他人承擔民事責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受害人請求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
(4)侵權行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認定其構成犯罪,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
(5)受害人請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人之外的其他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
129、涉眾型經濟犯罪與民商事案件的程序處理;
2014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和2019年1月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的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所涉人數(shù)眾多、當事人分布地域廣、標的額特別巨大、影響范圍廣,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對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正在審理該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保護應當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的方式解決。正在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有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線索和有關材料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xié)調處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過刑事手段干預民商事審判,搞地方保護,影響營商環(huán)境。
當事人因租賃、買賣、金融借款等與上述涉眾型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請求上述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條件:
在學習論領域,自主學習被看成一種有效的學習方式;在教學論領域,自主學習則被視為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也就是說,自主學習不僅是一種學習的方式,還是一種教學的方法。近年來國內關于自主學習的探索,多以此為切入點。這里評議的兩篇語文教育碩士論文,其探討的自主學習也局限于教學模式或教學方法的范疇。
一、自主學習是有支架的學習
【評議文章】周愛英:《高中文言文自主、合作學習研究》,魯東大學2012碩士論文。
【內容提要】從教學現(xiàn)狀出發(fā),提出了高中文言文教學采用自主合作的學習模式的現(xiàn)實性和可能性,并以案例為載體嘗試探索了這種學習模式的實施策略,特別對實施前提、實施過程以及實施后的反思進行了討論和總結。
何為支架?通常來說,“支架”是指為學生建構對知識的理解提供的一種概念框架。建構主義借用建筑行業(yè)中使用的“腳手架”(Scaffolding)作為上述概念框架的形象化比喻,其實質是利用上述概念框架作為學習過程中的“腳手架”。這種概念框架是為發(fā)展學生對問題的進一步理解所需要的,按照學生認知能力的“最鄰近發(fā)展區(qū)”來建立,因而可通過它的支撐作用(或曰“支架作用”)不停頓地把學生的認知能力從一個水平提升到另一個新的更高水平,真正做到使教學走在發(fā)展的前面。
葉圣陶先生說,“教是為了達到不需教”。如果所謂的“教”指的是學生在有教師指導下的學習,那么“不教”就是學生的完全自主學習。“教”和“不教”是學生學習的兩種狀態(tài),為幫助學生從“教”到“不教”的飛躍,教師需要適時提供適當?shù)摹爸Ъ堋?。換而言之,在教學論領域中,自主學習是作為一種教學方法或教學模式來界定的,其“自主”是有限度的“自主”,是一種教師指導下的支架式學習。這一點我們通過對周愛英《高中文言文自主、合作學習研究》的評析來獲得比較明確的認識。
《高中文言文自主、合作學習研究》一文共有五章,其中核心的部分是第三和第四章。第三章主要介紹自主、合作的學習模式。作者先明確了自主學習和合作學習的含義及其作用,然后分“課前延伸、課內探究、課后提升”三種課堂教學形式介紹了自主、合作學習的基本模式。第四章系統(tǒng)闡述了自主、合作的文言文教學模式的實施前提和實施過程。作者先論述了高中文言文自主、合作學習模式實施的前提是科學分組,激發(fā)興趣,消除畏懼心理,同時要完成角色的轉變,以及要精心編寫導學學案;其次論述了高中文言文自主、合作式學習實施過程,關鍵是強化自主學習,課堂上要創(chuàng)設平臺,建立合作機制,培養(yǎng)合作習慣;最后,提出要通過個性化輔導來為自主、合作學習助力。
這里我們注意到,作者在討論所謂“自主、合作文言文學習模式”時,特別強調了實施的前提條件。這些前提條件其實就是些“支架”。如談到激發(fā)興趣,作者分析了幾種重要的教學支架:有沖擊力的導語能點燃學生學習的激情;對課文所指涉的政治、經濟、思想和風俗背景的介紹有助于學生快速進入文本;多媒體技術的使用能豐富教學內容,克服學生厭倦心理;教師的評價激勵可以引導學生總結學習經驗,提高認知內驅力。這里特別有必要一提的是教師為了促進學生自主學習,特意編寫的導學案。
正如作者所述,“導學案”與“教案”不同,它是教師根據學生的認知水平、知識經驗等,為指導學生進行主動的知識構建而編制的一套學習活動的設計方案。高中文言文教學實施的課前預習案、課內探究案和課后拓展案,實際上是教師在不同環(huán)節(jié)上為幫助學生學習而設計的“支架”。
“課前預習案”是針對“課前延伸”這一環(huán)節(jié)而設計的支架,說到底是幫助學生預習用的。其內容包括:學習目標、學習重點、學習難點、學習方法、作者介紹、背景介紹、正音正句、文本整體感知等方面的內容?!罢n前預習案”總是提前下發(fā)給學生,讓學生在接觸文本的同時就能明白學習重難點,掃除學習文言文的障礙(字音、斷句、典故等內容)?!罢n內探究案”是針對“課內探究”環(huán)節(jié)而設計的支架,其主要作用是幫助學生落實文言知識點,落實文本關鍵語段的理解和對課文思想內容和藝術特點小結。在“課內探究案”的后面,一般還有個“鞏固檢測”的環(huán)節(jié),主要是針對文本中的重點、難點、易錯點和易混點,緊扣教學目標,進行鞏固檢測。鞏固檢測形式多樣,可以是背誦、默寫等形式,也可以用選擇題、填空題、問答題等形式。主要用來檢查學生的當堂掌握情況?!罢n后拓展案”則針對“課后提升”環(huán)節(jié)設計的支架。主要是選取與文本內容相近、文體相似的作品,或同一作者的作品,或對文本的賞析性文章,進行類文拓展閱讀或訓練。通過這種拓展閱讀,不僅可以豐富學生的文言知識,還能提高學生的鑒賞水平。
目前,學案導學的學習模式受到國內教育界的廣泛關注,認為它改變了以往“滿堂灌”的教學模式,把教師的主導作用和學生的主體意識和諧地統(tǒng)一了起來。但遺憾的是,周愛英《高中文言文自主、合作學習研究》一文在討論“自主學習”論題時幾乎沒有關注到導學案在教師由“扶”到“放”,學生學習由“被安排”到“自主安排”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對“導學案”的特征把握還不夠準確,對編寫主體和編寫內容認識上還不到位。
真正能在“教”和“不教”之間起到支架作用的導學案,其編寫主體不能永遠是教師,也就是說教師要學會逐漸“放權”,讓學生參與甚至自主編寫導學案;其次,要把“導學過程”作為導學案最核心的部分來編寫。學生首先要知道學什么和怎樣學,然后才去關注學習的基本步驟和程序。也就是說,導學過程首先要告知“學習內容”和“學習方式”,然后進行學習活動的設計。把學習內容細化為在學習活動中的系列問題,把“學習方式”細化為學習活動中具體可執(zhí)行程序(包括學習指令或指導語言)。從導學案的基本結構來看,縱向上,把學習內容及問題概括為問題線索,把學習方式及程序概括為“學法線”,這兩條線是并行而又相互聯(lián)系在一起的,在導學案的設計中必須清晰地理出這兩條線索;橫向上,分出若干學習環(huán)節(jié),學習環(huán)節(jié)分解成若干學習活動,學習活動分解成若干學習程序,一步一步引導學生奔向學習目標。
二、自主學習是有反思的學習
【評議文章】鄧豐華:《高中語文現(xiàn)當代散文閱讀教學中的自主學習研究》,華東師范大學2012碩士論文。
【內容提要】以自主學習理論、閱讀學相關理論等為依據,從改進學習方式、強化“自主學習”的角度切入,對如何優(yōu)化高中語文現(xiàn)當代散文閱讀教學展開研究,在教學內容、教學策略、教學評價三方面嘗試總結了高中現(xiàn)當代散文閱讀教學中的自主學習策略,并結合具體案例介紹了組織學生進行現(xiàn)當代散文自主學習的基本流程。
教學論領域的自主學習不僅僅是有支架的學習,而且也是有反思的學習。“反思”在當代認知心理學中屬于元認知的概念范疇。元認知是人們關于自身認知過程、結果或與之有關的一切事物、材料、信息的認知,它包括元認知知識、元認知體驗、元認知調控三個因素。用元認知的理論來描述,“反思”就是學習者對自身學習活動的過程,以及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有關的事物、材料、信息、思維、結果等學習特征的反向思考。在自主學習過程中,引導學生對自己的思維過程、思維結果進行再認識應當成為其中的必要環(huán)節(jié),同時,學生不僅僅是對學習一般性的回顧或重復,而且要深究自主學習活動中所涉及的知識、方法、思路、策略等。鄧豐華《高中語文現(xiàn)當代散文閱讀教學中的自主學習研究》一文,在提升學生自主學習能力策略的闡述中,對于“反思”的價值有較充分的認識。
《高中語文現(xiàn)當代散文閱讀教學中的自主學習研究》共分三章,其中第三章是主體部分,論述了現(xiàn)當代散文教學中自主學習的策略、流程,并以作者自己講授《老王》一課的教學為案例,開展了案例分析與討論。我們注意到,作者在自主學習策略闡述中非常強調評價的意義。他認為“倡導學生進行自主學習,就是不僅要讓學生通過學習獲取知識,更要讓學生掌握學習方法,學會學習。評價與教學一體化能夠給學生和教師及時提供反饋,對于自主學習的效果有極大的影響”。他提出,在現(xiàn)當代散文閱讀教學中,評價應該貫穿在整個過程中,可以通過展示優(yōu)秀預習作業(yè)的方式對學生的學習態(tài)度加以評價,可以通過檢測學生誦讀的情況來評價學生對文本的自讀感受能力,可以通過全班交流閱讀方法的方式評價學生的思維能力。尊重學生對文本的個性解讀,不是只用一個統(tǒng)一的結論來衡量學生自主閱讀能力的高下,而是重點評價學生在問題解決中體現(xiàn)出來的思維過程,如學生在自讀文本時他是從哪些層面、角度展開的,這些層面、角度是否全面,整個過程他運用了哪些技巧、方法,這些技巧和方法是否合適,通過這樣的評價,使學生對文本形成自己的理解,總結出解決問題的經驗,改進學習的方法,提升自己的閱讀能力,引起繼續(xù)探究、學習的興趣。同時他還特別強調學生的自我評價,認為自我評價能促進學生對自主學習的目標、過程和效果進行反思,客觀地認識自我,通過自我評價,學生認識到自己的學習情況與自己的學習態(tài)度、學習方法的關系,從而主動地調整自己的學習方式,改進學習方法,規(guī)避盲目學習,提升自主學習的能力。
和前文思路相同,《高中語文現(xiàn)當代散文閱讀教學中的自主學習研究》一文也強調通過學案指導來引導學生自主學習的流程。學案也分預習學案、課上學案和課后學案,每類學案的內容也基本相同。但在學案中,作者有意識細化了評價的內容。比如,在課上學案的第一個環(huán)節(jié)就是預習內容的檢測。檢測的內容包括生字詞的注音釋義,作者生平、寫作背景簡述,釋題等;還檢測學生的誦讀情況,引導學生重視從整體上把握現(xiàn)當代散文的感情基調、梳理行文脈絡的意識,培養(yǎng)整體感知能力。這實際上是對預習效果和預習能力的評價。在課上學案的第三個環(huán)節(jié)是課堂小結。學生小結本節(jié)課的主要學習目標和本節(jié)課上掌握到的學習方法,闡述自己對文本的再認識,提出自己新產生的困惑等等。這實際上是對課堂學習效果和聽課情況的評價。至于課后學案,完全就是對課內學習情況的評價和課外學習內容的拓展。學習的最終目的終究是運用,能否學以致用是檢驗學生自主學習能力的重要指征。作者提出,教師應在課后學案中補充遷移運用內容,引導學生進行知識整合,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
從認知心理學來看,學習過程中的“反思”是有獨特認知模型的:
首先,引導學生反省自己的學習過程和結果,這里包括回顧學習過程、檢查學習策略、檢驗學習結果等。其次,學生自我評判學習過程和結果是否完善。如果是,反思活動進入總結提高階段,包括總結經驗、提煉方法、優(yōu)化探索、深化延拓等;如果不是,就進入察覺問題階段。接下來,學生通過分析、假設等方法界定問題。再通過搜索、探究等方法確定解決問題的對策。最后,通過實踐檢驗所采用的策略是否正確。如果是,就進入總結提高階段;如果不是,則進入再反省階段,開始新的周期。由這個認知模型可見,反思的過程是一個循環(huán)的過程,每一相對周期之間具有內在的連貫性,元認知滲透于全過程,這些正是常規(guī)學習所缺乏的。
如果對《高中語文現(xiàn)當代散文閱讀教學中的自主學習研究》一文中有關學習評價的內容進行一下提煉,我們肯定能夠看到反思認知模型的一些影子,這說明作者對自主學習及自主學習能力的心理過程是有較深入認識的。但另一方面,也確實反映出某些不足,比如對學習內容本身的關注度遠高于學習方法或策略,對學習方法或策略的反思又往往缺乏完整的認知過程,不能很好促進學生對有效學習方法或策略的總結和提煉。
[關鍵詞]藥學英語詞匯;詞素;記憶;教學
藥學專業(yè)英語是各醫(yī)藥類高校進行教改必不可少的一門課程,而單詞是英語語言的基本單位,詞匯量的大小直接影響閱讀與理解的能力,因此掌握浩瀚如煙的藥學英語詞匯是成為學好藥學英語的基礎所在。本文將從藥學英語詞匯這個微觀角度進行探討。
一、藥學英語詞匯的特點及分類
藥學詞匯特點:詞匯量大、拼寫困難、發(fā)音困難;詞綴變化復雜;新詞和外來詞匯多;縮寫和復合詞多;專業(yè)性強。隨著生命學科的飛躍發(fā)展,大量專業(yè)性新詞還在不斷涌現(xiàn),如deoxyribonucleic acid(脫氧核糖核酸)(DNA),cy-tochrome oxidase(細胞色素氧化酶)等。
藥學英語詞匯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
1.基礎型詞匯:又稱為兩棲詞匯,即該詞在基礎英語和科技英語中含義沒有明顯聯(lián)系,如lead鉛:或者有一定的相關性,如suspension原意為懸掛、懸浮,在藥學英語范疇內意為混懸劑。
2.科技縮略型詞匯:即將由兩個以上的詞匯組成的術語用縮略字母來表示,如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艾滋?。┍硎緸锳IDS。
3.專有名詞型:這是指由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來表達的術語,如polonium釙是由居里夫人的祖國波蘭(Poland)得名。
4.專業(yè)術語型:即各專業(yè)領域使用的詞匯,如hvper-calcemia(高血鈣癥),methane(甲烷)等。
其中專業(yè)術語型詞匯量龐大,也是我們學習的重點。
二、構詞規(guī)則
雖然眾多的專業(yè)型詞匯難學難記,但相當一部分是有其構詞規(guī)則的。學生因缺乏構詞方面的知識,所以詞匯量的擴展受限。針對這一薄弱環(huán)節(jié),我們在課堂教學中著重向學生介紹常見的詞根、前綴、后綴等,通過重點專業(yè)詞匯的構詞分析,使單詞的辨識、記憶簡單化。單詞是由詞素(詞根、前綴、后綴)構成的,詞義是由詞素產生的。單詞的數(shù)量雖然浩瀚,但是詞素的數(shù)量卻很有限。如果掌握了詞素,懂得基本的構詞方法,則很容易將十幾個字母的長單詞拆分成幾個詞根、前綴、后綴的組合,就能很容易地突破記憶單詞的難關。有學者研究發(fā)現(xiàn),掌握1500個詞綴即可認識和記憶3萬個以上的醫(yī)藥常用詞匯,從而迅速提高詞匯量。
例如,dihydroxypropane(丙二醇):di-表示二,hydrox-yl-表示羥基,propane表示丙烷;electrocardiogram(心電圖):electro-表示電,cardio-表示心臟,-gram表示圖譜;leukocyte(白細胞):leuko-表示白色,-cyte表示細胞。
乍看每個單詞都很長也很生僻,但仔細觀察可以看出都是由前綴+詞根+后綴構成,前綴、詞根及后綴共同表達了單詞的意思。如果我們分別知道每個前綴、后綴、詞根的意思,相信整個單詞的意思會很容易猜出。因此我們總結了常見的前綴、后綴,如表示數(shù)字的、顏色、方位的前綴,表示醇(-ol)、酮(-one)、糖(-ose)等化學物質的后綴,從而方便學生對專業(yè)型詞匯的辨認。
另外,前綴、后綴、詞根有時也會千變萬化,不能一味地死記。例如,zymogen(酶元),zymohydrolysis(酶解),zy-mosis(發(fā)酵),zymo-表示酶;oxidase(氧化酶),phospholi-pase(磷脂酶),ligase(連接酶),-ase表示酶;holoenzyme(全酶),coeflzyme(輔酶),proenzyme(前酶),-enzyme表示酶;zymo-,-ase,-enzyme都表示酶,但是zymo-只能作為詞頭,-ase只能作為詞尾,-enzyme則只能作為詞根使用。
三、注重語音教學
在不借助詞典的情況下,對不認識的單詞,也能準確地發(fā)音,是英語素養(yǎng)的重要部分。藥學英語詞匯很多起源于拉丁語和及語,重音很多受拉丁語及希臘語的影響,音節(jié)較多,因而判斷重音位置則十分重要。單音節(jié)詞匯本身就是重讀音節(jié),如head;雙音節(jié)詞匯重音落在第一音節(jié)上,如oxygen[’ksid](氧氣)、filter[’filt](過濾);多音節(jié)詞匯重音一般落在倒數(shù)第二或倒數(shù)第三個音節(jié)上,如appendicitis[pendi’saitis](闌尾炎),disaccharide[dai’sraid](二糖)。一般來說,由詞根詞綴構成的多音節(jié)術語,其重音多在詞尾前的連接原音上,如physiology[,fizi’](生理學)。
四、詞匯的記憶
我們知道,在公共英語中單詞記憶的最便捷方式是在閱讀中記憶,藥學專業(yè)英語詞匯同樣如此。在教學中,我們結合專業(yè)背景,短時間內通過大量、反復地閱讀藥學各學科專業(yè)文獻,掌握一定數(shù)量的藥學專業(yè)英語詞匯及常見的前綴、后綴,重點是快速多次;再將所記憶的詞匯通過同義詞、近義詞、反義詞、詞素分析舉一反三,注意單詞之間的聯(lián)系,做到連串記憶;腦、眼、口、手并用,注意各音節(jié)的發(fā)音,即藥學英語詞匯通過朗讀抄寫記憶,印象更加深刻。另外,藥學是涉及化學、生物學、醫(yī)學等學科的交叉型學科,其詞匯也涉及眾多學科,學生不可能記住所有學科的詞匯,因此學生可以根據自己所感興趣的二級專業(yè)有選擇地著重記憶某些相關學科的詞匯。
2019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于12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舉行,會議深刻總結今年經濟工作的成績經驗、根本原因,著眼國際國內大局,立足發(fā)展關鍵時期,對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經濟形勢作出科學判斷,對謀劃和做好明年經濟工作進行精準部署。這次會議,對于堅定發(fā)展信心、保持戰(zhàn)略定力、凝聚發(fā)展動力,一步一個腳印地推動經濟朝著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續(xù)的方向發(fā)展,確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guī)劃圓滿收官,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一個總基調
堅持穩(wěn)中求進,保持經濟運行在合理區(qū)間
一條主線
扭住新發(fā)展理念,在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上持續(xù)用力
一個超大市場
充分挖掘超大規(guī)模市場優(yōu)勢
發(fā)揮消費基礎作用和投資關鍵作用
兩大宏觀政策
積極的財政政策提質增效,穩(wěn)健的貨幣政策靈活適度
雙輪驅動
激活蟄伏的發(fā)展?jié)撃?,以?chuàng)新驅動和改革開放提高經濟競爭力
三大攻堅戰(zhàn)
打好深度貧困殲滅戰(zhàn)、污染防治攻堅戰(zhàn),守住不發(fā)生系統(tǒng)性風險的底線
2020年中國經濟要干這45件大事
1、各級黨委和政府必須適應我國發(fā)展進入新階段、社會主要矛盾發(fā)生變化的必然要求,把注意力集中到解決各種不平衡不充分的問題上。
2、要樹立全面、整體的觀念,遵循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重大政策出臺和調整要進行綜合影響評估,切實抓好政策落實。
3、要把堅持貫徹新發(fā)展理念作為檢驗各級領導干部的一個重要尺度。
4、集中兵力打好深度貧困殲滅戰(zhàn),政策、資金重點向“三區(qū)三州”等深度貧困地區(qū)傾斜,落實產業(yè)扶貧、易地搬遷扶貧等措施,嚴把貧困人口退出關,鞏固脫貧成果。
5、要建立機制,及時做好返貧人口和新發(fā)生貧困人口的監(jiān)測和幫扶。
6、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zhàn),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推動生態(tài)環(huán)境質量持續(xù)好轉。
7、要重點打好藍天、碧水、凈土保衛(wèi)戰(zhàn),完善相關治理機制,抓好源頭防控。
8、要保持宏觀杠桿率基本穩(wěn)定,壓實各方責任。
9、要發(fā)揮政府作用?;荆⒅仄栈菪?、基礎性、兜底性,做好關鍵時點、困難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
10、要穩(wěn)定就業(yè)總量,改善就業(yè)結構,提升就業(yè)質量,突出抓好重點群體就業(yè)工作,確保零就業(yè)家庭動態(tài)清零。
11、要加快補齊民生短板,有效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上學難問題。
12、要兜住基本生活底線,確保養(yǎng)老金按時足額發(fā)放,加快推進養(yǎng)老保險全國統(tǒng)籌。
13、要發(fā)揮市場供給靈活性優(yōu)勢,深化醫(yī)療養(yǎng)老等民生服務領域市場化改革和對內對外開放,增強多層次多樣化供給能力,更好實現(xiàn)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tǒng)一。
14、要加大城市困難群眾住房保障工作,加強城市更新和存量住房改造提升,做好城鎮(zhèn)老舊小區(qū)改造,大力發(fā)展租賃住房。
15、要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全面落實因城施策,穩(wěn)地價、穩(wěn)房價、穩(wěn)預期的長效管理調控機制,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
16、積極的財政政策要大力提質增效,更加注重結構調整,堅決壓縮一般性支出,做好重點領域保障,支持基層保工資、保運轉、?;久裆?。
17、穩(wěn)健的貨幣政策要靈活適度,保持流動性合理充裕,貨幣信貸、社會融資規(guī)模增長同經濟發(fā)展相適應,降低社會融資成本。
18、要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增加制造業(yè)中長期融資,更好緩解民營和中小微企業(yè)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19、財政政策、貨幣政策要同消費、投資、就業(yè)、產業(yè)、區(qū)域等政策形成合力,引導資金投向供需共同受益、具有乘數(shù)效應的先進制造、民生建設、基礎設施短板等領域,促進產業(yè)和消費“雙升級”。
20、要充分挖掘超大規(guī)模市場優(yōu)勢,發(fā)揮消費的基礎作用和投資的關鍵作用。
21、要堅持鞏固、增強、提升、暢通的方針,以創(chuàng)新驅動和改革開放為兩個輪子,全面提高經濟整體競爭力,加快現(xiàn)代化經濟體系建設。
22、要狠抓農業(yè)生產保障供給,加快農業(y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帶動農民增收和鄉(xiāng)村振興。
23、要加快恢復生豬生產,做到保供穩(wěn)價。
24、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加快提升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能力,發(fā)揮國有企業(yè)在技術創(chuàng)新中的積極作用,健全鼓勵支持基礎研究、原始創(chuàng)新的體制機制,完善科技人才發(fā)現(xiàn)、培養(yǎng)、激勵機制。
25、要支持戰(zhàn)略性產業(yè)發(fā)展,支持加大設備更新和技改投入,推進傳統(tǒng)制造業(yè)優(yōu)化升級。
26、要落實減稅降費政策,降低企業(yè)用電、用氣、物流等成本,有序推進“僵尸企業(yè)”處置。
27、要健全體制機制,打造一批有國際競爭力的先進制造業(yè)集群,提升產業(yè)基礎能力和產業(yè)鏈現(xiàn)代化水平。
28、要大力發(fā)展數(shù)字經濟。
29、要更多依靠市場機制和現(xiàn)代科技創(chuàng)新推動服務業(yè)發(fā)展,推動生產業(yè)向專業(yè)化和價值鏈高端延伸,推動生活業(yè)向高品質和多樣化升級。
30、要重視解決好“一老一小”問題,加快建設養(yǎng)老服務體系,支持社會力量發(fā)展普惠托育服務,推動旅游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推進體育健身產業(yè)市場化發(fā)展。
31、要著眼國家長遠發(fā)展,加強戰(zhàn)略性、網絡型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川藏鐵路等重大項目建設,穩(wěn)步推進通信網絡建設,加快自然災害防治重大工程實施,加強市政管網、城市停車場、冷鏈物流等建設,加快農村公路、信息、水利等設施建設。
32、要加快落實區(qū)域發(fā)展戰(zhàn)略,完善區(qū)域政策和空間布局,發(fā)揮各地比較優(yōu)勢,構建全國高質量發(fā)展的新動力源,推進京津冀協(xié)同發(fā)展、長三角一體化發(fā)展、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打造世界級創(chuàng)新平臺和增長極。
33、要扎實推進雄安新區(qū)建設,落實長江經濟帶共抓大保護措施,推動黃河流域生態(tài)保護和高質量發(fā)展。要提高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綜合承載能力。
34、要加快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
35、要加快國資國企改革,推動國有資本布局優(yōu)化調整。要制定實施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提升國資國企改革綜合成效,優(yōu)化民營經濟發(fā)展環(huán)境。
36、要推動實體經濟發(fā)展,提升制造業(yè)水平,發(fā)展新興產業(yè),促進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
37、要完善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健全支持民營經濟發(fā)展的法治環(huán)境,完善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的政策體系。
38、要改革土地計劃管理方式,深化財稅體制改革。
39、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健全退出機制,穩(wěn)步推進創(chuàng)業(yè)板和新三板改革,引導大銀行服務重心下沉,推動中小銀行聚焦主責主業(yè),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引導保險公司回歸保障功能。
40、對外開放要繼續(xù)往更大范圍、更寬領域、更深層次的方向走,加強外商投資促進和保護,繼續(xù)縮減外商投資負面清單。
41、推動對外貿易穩(wěn)中提質,引導企業(yè)開拓多元化出口市場。
42、要降低關稅總水平。
43、發(fā)揮好自貿試驗區(qū)改革開放試驗田作用,推動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
通過學習許主席關于深入開展“打擊官僚主義運動”的一系列重要講話,讓我對阻礙目前工作進展的障礙以及未來工作中可能會產生的對個人職業(yè)生涯發(fā)展的不利因素得到了進一步的認識,這對于自身綜合素質的提高以及對待工作更加正確的態(tài)度都有很大的幫助作用。
眾所周知,恒大的迅速發(fā)展離不開恒大集團嚴謹并且近乎完美的規(guī)章制度,但人無完人,任何制度都存在著這樣那樣的瑕疵,恒大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也不能例外。恒大發(fā)展到今天,是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艱苦奮斗、努力拼搏的結果,讓官僚主義等不良作風阻礙公司發(fā)展,讓個別腐敗分子侵占公司利益,都是絕對不允許的。我們必須清楚的認識到官僚主義作風對公司發(fā)展造成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輕則使組織缺乏凝聚力,造成組織渙散,員工的積極性被壓抑,不能人盡其力、物盡其才,各項管理措施難以落實到位,重則使企業(yè)缺乏創(chuàng)造力和生命力,長期徘徊不前,跟不上市場發(fā)展的步伐。
只有堅持不懈的開展打擊官僚主義運動,將打擊官僚主義運動作為公司發(fā)展的長久機制,才能全面提升干部員工精神面貌、改進工作作風、勇于承擔管理責任,提高工作效率,加強服務意識,確保集團總體戰(zhàn)略目標的順利實現(xiàn)。企業(yè)存在的官僚主義作風,尤其是不負責任、推諉扯皮、只講不干等惡劣風氣,增加成本、降低效率、消弱企業(yè)競爭力,也極大影響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工作氛圍,是阻礙公司發(fā)展的巨大障礙。必須堅持打擊官僚主義,打擊個別部門、個別人身上存在嚴重的“官僚主義”不良作風,對其工作及權利進行監(jiān)督。通過歸納總結各職能部門之間工作配合中存在的“官僚主義”行為,查擺剖析自身“官僚義題,落實整改,積極解決推諉扯皮、不負責任、浮夸空談、不做實事等突出問題,才能保證運取得實效。對權力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有效監(jiān)督,是這克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