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6-16 05: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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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國內行政哲學研究很少系統地探討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從近年召開的哲學或行政學研討會上的發(fā)言和已經發(fā)表的少量涉及行政哲學的有關論著看,國內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活動”是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行政哲學是“關于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guī)律的科學”。事實上,對“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guī)律”有成效有意義的研究只能屬于行政科學研究范圍,是理論行政學的研究對象?!靶姓顒拥钠毡楸举|和一般規(guī)律”在行政哲學研究中,是終極意義的研究對象,行政哲學不可能也不能夠取代行政科學去直接研究行政活動。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哲學是以行政科學、行政理論為研究對象,是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即元行政學。這種基本思路是可取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邏輯的,但由于把行政哲學當成了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元行政學),因而存在兩個難以自圓其說的問題:其一是如果把行政哲學當成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即名曰行政哲學又是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顯然就會產生一個學科性質問題。人們必然要產生行政哲學究竟屬于哲學學科還是屬于行政學科的疑問。雖然行政學家和哲學家是可以而且應該聯盟的,但行政學屬于社會科學,它與超越科學的哲學在知識性質上有本質的區(qū)別,因而行政哲學不可能既是哲學的又是具體科學的。否則,只會產生一種非哲學非科學的怪異知識和學科。目前出現的那種把哲學的概念、術語往現實行政生活貼標簽的“研究”,和直接借用哲學的原理、規(guī)律構建的種種行政哲學體系的“研究”,無不是受此種觀點的影響。其二是把行政哲學當成行政科學的元理論,即元行政學,也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學科研究規(guī)范。行政科學的元理論準確地說應該是“行政學學”或“行政學學理”。行政哲學屬于“行政學學”的范疇,但行政哲學不同于“行政學學”,只是其一部分。行政學學或元行政學從不同的角度和領域對行政科學進行研究,行政哲學則是從哲學角度研究行政科學的行政學,它可以屬于元行政學的一部分,但不能等同于整個元行政學。因此,行政科學、行政學學(元行政學)和行政哲學是三個不同的概念。第三種觀點認為,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是行政科學,是對行政科學的哲學考察。即,行政哲學以行政科學為研究對象的哲學。就學科性質而言,行政哲學屬于部門哲學,是哲學的分支學科。
對行政哲學的研究內容,國內一些學者在涉及到行政哲學的論著中也作了一些簡略的描述。如王滬寧認為,行政哲學主要研究和分析一定行政活動和行政關系的性質、行政活動的目的和宗旨、行政活動中的價值觀念、道德規(guī)范倫理原則等基本理論范疇[1]。薄貴利則將對人性的基本判定、政府的價值取向和現代政府的責任問題作為行政哲學研究的基本問題[2]。顏佳華在《行政哲學論》一書中構建了一個行政哲學的研究框架:行政活動論(邏輯起點)、行政主客體論、行政認識論、行政實踐論、行政方法論、行政價值論[3];后來,他又在《行政哲學:一個亟等進一步開拓的領域》一文中,將行政哲學的研究內容界定為:行政哲學導論、行政學對象論、行政學結構論、行政學功能論、行政學評價論、行政學發(fā)展論等[4]。
仔細分析國內行政哲學研究對象和研究內容的界定我們不難發(fā)現,在我們稱之為“行政哲學”的名稱背后,實際上存在著兩種行政哲學:一種是以行政活動為研究對象的行政哲學,一種則是以行政科學為研究對象的行政哲學。為了研究的方便,我們分別用“行政活動的哲學”(簡稱為“行政哲學”)與“行政(科)學的哲學”(簡稱為“行政學哲學”)這兩個稱謂來標示行政哲學研究的上述兩種主題、兩個方向。這兩種行政哲學,一個涉及“實際的行政活動”領域,一個涉及“理論的行政科學”領域。
行政活動的哲學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質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問題。由此可見,行政活動的哲學是對“行政活動中的問題”或簡稱“行政問題”做出根本性的尋根究底的反思,以便為行政活動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實踐原則或“行政觀”。這些根本性的實踐原則不等同于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規(guī)范”、“準則”,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礎”或“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規(guī)范”、“準則”除了要依據于這些原理之外,還要考慮具體實踐過程中諸多的內部和外部條件,包括那些隱而不顯的“緘默因素”。
行政學哲學則主要研究行政科學發(fā)展的模式、行政科學理論評價、行政科學研究方法及其評價、行政科學研究的價值判斷等問題。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是對“行政學活動中的問題”或簡稱“行政學問題”進行根本性的尋根究底的反思,以便為行政學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導原則或“行政學觀”。同樣,這些根本性的指導原則也不等同于各門具體的行政科學的研究規(guī)范、方式、方法,而是為后者的研究提供認識論和價值論的“原理”、“基礎”或“根據”。
二
行政哲學的上述兩個研究主題之間存在著邏輯的與歷史的聯系:
從邏輯上看,對“行政學問題”的哲學研究是對“行政問題”研究的“次一級”的研究,是對實際的“‘行政問題研究’之研究”,具有元研究的性質。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人們對任何行政問題的研究總是先在地包含一個方法論,即總是從某一個特定的角度、立場來研究的。這種角度、立場盡管可能不為研究者自己所知道,但卻客觀地存在著。而且,這種角度、立場本身就制約著對行政問題的認識結果。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角度、立場出發(fā)往往得出不同的結論。要對這些結論的可靠性做出判斷,就必須檢討他們的方法論。按照荷蘭著名經濟學家?guī)炱章?975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的研究,無論是在自然科學中,或者是在社會科學中,任何系統的理論體系均表現為一個“價值觀假定+邏輯推理”的結構[5]。庫氏的這一邏輯式提示,至今尚未遇到有力的挑戰(zhàn)。顯然,任何行政學理論體系,均是從某種價值觀或方法論見解出發(fā)的邏輯推理系統,其中的價值觀或方法論假定,只能表現為某種行政哲學。因此,任何行政學理論體系都是以某種行政哲學的邏輯展示的,它不能不內含著某種行政哲學。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學哲學”是以“行政哲學”為思想資料的和最終歸屬的。我們也只有對行政學的根本問題進行了哲學的研究,才能真正地把行政問題的研究提升到一個自覺的、理性的水平和高度。
從歷史上說,對行政活動根本問題的哲學研究是古已有之的事,歷史上許多偉大的哲學家、政治家都對此做過深入的論述。而對行政學根本問題的研究則不過是近100年來的事。按照時間順序,對行政活動的研究先后產生了行政思想、行政理論、行政學說或行政學、行政科學、行政哲學。其中行政思想是先于行政理論的分散的、不系統的、粗淺的行政理論;行政理論則是后生于行政思想的比較完整、系統、深刻的行政思想;行政學說或行政學往往是較為完整、系統的關于行政的知識體系;而行政科學則是更加系統化、科學化了的行政思想、行政理論、行政學說、行政學,是關于行政活動的基本規(guī)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學;行政哲學則是對行政理論、行政科學研究活動進行思辯的產物,是行政科學的哲學。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在出現了獨立的行政科學時才出現的,是行政問題研究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歷史必然,對行政學活動的哲學思考是人類的行政認識和行政實踐從童年走向成熟的一個重要條件。行政學哲學與行政科學研究的問題是顯著不同的,各自的任務和目的也是不同的。行政科學是通過對行政活動的考察——這種考察主要包括歷史上的各種行政思想、行政理論和行政方法——概括出行政活動的一般原理,形成理論并給出某種行之有效的合目的的行政方法或模式。也可以說,行政科學主要關注的是為實際的行政活動提供一套具有普適性的系統的行政知識、思想、原則和可操作的方法,它的特點即在于它的工具性。行政科學為行政學哲學提供思想,行政學哲學則對行政科學起指導作用。任何時代的行政學哲學,除依據各自的一般的哲學觀外,都必須吸收以往的以及現時代的行政科學研究成果。反之,行政科學研究要接受行政學哲學的指導,這不僅體現在任何行政科學研究者都要在一定的行政哲學觀的指導下從事研究,而且,行政科學體系的構建、其邏輯分析與論證也要符合哲學方法論的要求。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考察的是行政科學的基礎,行政科學的基本問題便是行政學哲學的研究主題。那么,這個基本問題究竟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行政科學的基本問題,在正常的或是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是行政學者以及行政人員較少或不特別考慮的問題。情況也許就是這樣,人們通常是在一種沒有批判的前提下,追求行政知識的增長,提出概念、形成理論,獲得某種高效的行政方法。這一切都是圍繞著行政活動的目的而進行的,行政學者為的是行政知識的不斷增長,而行政人員則是把行政學者的研究成果,諸如理論、方法、模式等,作為正確的東西應用于行政活動之中。他們的問題常常是一種理論或方法對他們的行政活動是否有效,也即如何使用一種理論或方法才能夠達到一種活動的預期目的。人們一般并不考慮一種理論或方法的合理性問題,只是在少數情況下,比如當理論或方法的功用開始減弱或失效的時候。一些人才可能會對已有的關于行政的一些最基本的假定、理論和方法本身進行反思。在這個時候,我們可以說他們正在進行著對行政中的某些基本問題的哲學思考或批判。而所謂的對行政科學中的基本問題的研究,就是對關于行政科學元問題的研究。這個元問題就是行政科學中的最基本的核心概念“行政”。行政哲學正是以此作為出發(fā)點而展開討論的,對“行政”這個基本問題的明確和把握,就構成了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三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結論:行政哲學是對行政本質以及行政科學發(fā)展進程進行考察和反思的哲學。行政哲學能否有一個好的發(fā)展前景,從根本上為行政科學呈現出實質性的理論進步提供基本性的支持,使實際的行政活動更富有成效和具有合理性。這首先取決于我們對行政哲學本身是否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和把握。如果在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這一根本問題上,我們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那么,不要說對行政科學的發(fā)展不會起到推動和支持的作用,就是行政哲學本身的發(fā)展和存在,都將會面臨巨大的困難。筆者在本文的討論中,就是試圖在這個重要的問題上使概念理解得到澄清,消除“行政哲學”這一概念本身及其研究對象上存在的歧義性和含糊性。當然。我們在這里給出的關于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的討論還只是探索性的和試驗性的。但是,只要我們能夠真正把握住行政哲學的精神實質,研究主題的問題就不再是一個理論難題了。因為,它將會隨著我們研究的深入而不斷得到擴展和進一步的完善。
【參考文獻】
[1]王滬寧.行政生態(tài)分析[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89.
[2]薄貴利.中國行政學:問題、挑戰(zhàn)與對策[J].中國行政管理,1998(12).
[3]顏佳華.行政哲學論[M].長沙: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
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的國內行政哲學研究很少系統地探討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從近年召開的哲學或行政學研討會上的發(fā)言和已經發(fā)表的少量涉及行政哲學的有關論著看,國內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活動”是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行政哲學是“關于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guī)律的科學”。事實上,對“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guī)律”有成效有意義的研究只能屬于行政科學研究范圍,是理論行政學的研究對象。“行政活動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guī)律”在行政哲學研究中,是終極意義的研究對象,行政哲學不可能也不能夠取代行政科學去直接研究行政活動。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哲學是以行政科學、行政理論為研究對象,是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即元行政學。這種基本思路是可取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符合邏輯的,但由于把行政哲學當成了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元行政學),因而存在兩個難以自圓其說的問題:其一是如果把行政哲學當成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即名曰行政哲學又是行政科學的一個分支學科,顯然就會產生一個學科性質問題。人們必然要產生行政哲學究竟屬于哲學學科還是屬于行政學科的疑問。雖然行政學家和哲學家是可以而且應該聯盟的,但行政學屬于社會科學,它與超越科學的哲學在知識性質上有本質的區(qū)別,因而行政哲學不可能既是哲學的又是具體科學的。否則,只會產生一種非哲學非科學的怪異知識和學科。目前出現的那種把哲學的概念、術語往現實行政生活貼標簽的“研究”,和直接借用哲學的原理、規(guī)律構建的種種行政哲學體系的“研究”,無不是受此種觀點的影響。其二是把行政哲學當成行政科學的元理論,即元行政學,也不符合國際通行的學科研究規(guī)范。行政科學的元理論準確地說應該是“行政學學”或“行政學學理”。行政哲學屬于“行政學學”的范疇,但行政哲學不同于“行政學學”,只是其一部分。行政學學或元行政學從不同的角度和領域對行政科學進行研究,行政哲學則是從哲學角度研究行政科學的行政學,它可以屬于元行政學的一部分,但不能等同于整個元行政學。因此,行政科學、行政學學(元行政學)和行政哲學是三個不同的概念。第三種觀點認為,行政哲學的研究對象是行政科學,是對行政科學的哲學考察。即,行政哲學以行政科學為研究對象的哲學。就學科性質而言,行政哲學屬于部門哲學,是哲學的分支學科。
對行政哲學的研究內容,國內一些學者在涉及到行政哲學的論著中也作了一些簡略的描述。如王滬寧認為,行政哲學主要研究和分析一定行政活動和行政關系的性質、行政活動的目的和宗旨、行政活動中的價值觀念、道德規(guī)范倫理原則等基本理論范疇[1]。薄貴利則將對人性的基本判定、政府的價值取向和現代政府的責任問題作為行政哲學研究的基本問題[2]。顏佳華在《行政哲學論》一書中構建了一個行政哲學的研究框架:行政活動論(邏輯起點)、行政主客體論、行政認識論、行政實踐論、行政方法論、行政價值論[3];后來,他又在《行政哲學:一個亟等進一步開拓的領域》一文中,將行政哲學的研究內容界定為:行政哲學導論、行政學對象論、行政學結構論、行政學功能論、行政學評價論、行政學發(fā)展論等[4]。
仔細分析國內行政哲學研究對象和研究內容的界定我們不難發(fā)現,在我們稱之為“行政哲學”的名稱背后,實際上存在著兩種行政哲學:一種是以行政活動為研究對象的行政哲學,一種則是以行政科學為研究對象的行政哲學。為了研究的方便,我們分別用“行政活動的哲學”(簡稱為“行政哲學”)與“行政(科)學的哲學”(簡稱為“行政學哲學”)這兩個稱謂來標示行政哲學研究的上述兩種主題、兩個方向。這兩種行政哲學,一個涉及“實際的行政活動”領域,一個涉及“理論的行政科學”領域。
行政活動的哲學主要研究行政的本質及其分界、行政的基本假定、行政的目的和宗旨等問題。由此可見,行政活動的哲學是對“行政活動中的問題”或簡稱“行政問題”做出根本性的尋根究底的反思,以便為行政活動提供一些根本性的實踐原則或“行政觀”。這些根本性的實踐原則不等同于各種具體行政行為的“規(guī)范”、“準則”,而是后者的“原理”、“基礎”或“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規(guī)范”、“準則”除了要依據于這些原理之外,還要考慮具體實踐過程中諸多的內部和外部條件,包括那些隱而不顯的“緘默因素”。
行政學哲學則主要研究行政科學發(fā)展的模式、行政科學理論評價、行政科學研究方法及其評價、行政科學研究的價值判斷等問題。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是對“行政學活動中的問題”或簡稱“行政學問題”進行根本性的尋根究底的反思,以便為行政學研究提供一些根本性的指導原則或“行政學觀”。同樣,這些根本性的指導原則也不等同于各門具體的行政科學的研究規(guī)范、方式、方法,而是為后者的研究提供認識論和價值論的“原理”、“基礎”或“根據”。
二
行政哲學的上述兩個研究主題之間存在著邏輯的與歷史的聯系:
從邏輯上看,對“行政學問題”的哲學研究是對“行政問題”研究的“次一級”的研究,是對實際的“‘行政問題研究’之研究”,具有元研究的性質。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人們對任何行政問題的研究總是先在地包含一個方法論,即總是從某一個特定的角度、立場來研究的。這種角度、立場盡管可能不為研究者自己所知道,但卻客觀地存在著。而且,這種角度、立場本身就制約著對行政問題的認識結果。不同的人從不同的角度、立場出發(fā)往往得出不同的結論。要對這些結論的可靠性做出判斷,就必須檢討他們的方法論。按照荷蘭著名經濟學家?guī)炱章?975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的研究,無論是在自然科學中,或者是在社會科學中,任何系統的理論體系均表現為一個“價值觀假定+邏輯推理”的結構[5]。庫氏的這一邏輯式提示,至今尚未遇到有力的挑戰(zhàn)。顯然,任何行政學理論體系,均是從某種價值觀或方法論見解出發(fā)的邏輯推理系統,其中的價值觀或方法論假定,只能表現為某種行政哲學。因此,任何行政學理論體系都是以某種行政哲學的邏輯展示的,它不能不內含著某種行政哲學。從這個意義上說,“行政學哲學”是以“行政哲學”為思想資料的和最終歸屬的。我們也只有對行政學的根本問題進行了哲學的研究,才能真正地把行政問題的研究提升到一個自覺的、理性的水平和高度。
從歷史上說,對行政活動根本問題的哲學研究是古已有之的事,歷史上許多偉大的哲學家、政治家都對此做過深入的論述。而對行政學根本問題的研究則不過是近100年來的事。按照時間順序,對行政活動的研究先后產生了行政思想、行政理論、行政學說或行政學、行政科學、行政哲學。其中行政思想是先于行政理論的分散的、不系統的、粗淺的行政理論;行政理論則是后生于行政思想的比較完整、系統、深刻的行政思想;行政學說或行政學往往是較為完整、系統的關于行政的知識體系;而行政科學則是更加系統化、科學化了的行政思想、行政理論、行政學說、行政學,是關于行政活動的基本規(guī)律和一般方法的科學;行政哲學則是對行政理論、行政科學研究活動進行思辯的產物,是行政科學的哲學。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在出現了獨立的行政科學時才出現的,是行政問題研究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歷史必然,對行政學活動的哲學思考是人類的行政認識和行政實踐從童年走向成熟的一個重要條件。行政學哲學與行政科學研究的問題是顯著不同的,各自的任務和目的也是不同的。行政科學是通過對行政活動的考察——這種考察主要包括歷史上的各種行政思想、行政理論和行政方法——概括出行政活動的一般原理,形成理論并給出某種行之有效的合目的的行政方法或模式。也可以說,行政科學主要關注的是為實際的行政活動提供一套具有普適性的系統的行政知識、思想、原則和可操作的方法,它的特點即在于它的工具性。行政科學為行政學哲學提供思想,行政學哲學則對行政科學起指導作用。任何時代的行政學哲學,除依據各自的一般的哲學觀外,都必須吸收以往的以及現時代的行政科學研究成果。反之,行政科學研究要接受行政學哲學的指導,這不僅體現在任何行政科學研究者都要在一定的行政哲學觀的指導下從事研究,而且,行政科學體系的構建、其邏輯分析與論證也要符合哲學方法論的要求。由此可見,行政學哲學考察的是行政科學的基礎,行政科學的基本問題便是行政學哲學的研究主題。那么,這個基本問題究竟是什么呢?
一般而言,行政科學的基本問題,在正常的或是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是行政學者以及行政人員較少或不特別考慮的問題。情況也許就是這樣,人們通常是在一種沒有批判的前提下,追求行政知識的增長,提出概念、形成理論,獲得某種高效的行政方法。這一切都是圍繞著行政活動的目的而進行的,行政學者為的是行政知識的不斷增長,而行政人員則是把行政學者的研究成果,諸如理論、方法、模式等,作為正確的東西應用于行政活動之中。他們的問題常常是一種理論或方法對他們的行政活動是否有效,也即如何使用一種理論或方法才能夠達到一種活動的預期目的。人們一般并不考慮一種理論或方法的合理性問題,只是在少數情況下,比如當理論或方法的功用開始減弱或失效的時候。一些人才可能會對已有的關于行政的一些最基本的假定、理論和方法本身進行反思。在這個時候,我們可以說他們正在進行著對行政中的某些基本問題的哲學思考或批判。而所謂的對行政科學中的基本問題的研究,就是對關于行政科學元問題的研究。這個元問題就是行政科學中的最基本的核心概念“行政”。行政哲學正是以此作為出發(fā)點而展開討論的,對“行政”這個基本問題的明確和把握,就構成了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
三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結論:行政哲學是對行政本質以及行政科學發(fā)展進程進行考察和反思的哲學。行政哲學能否有一個好的發(fā)展前景,從根本上為行政科學呈現出實質性的理論進步提供基本性的支持,使實際的行政活動更富有成效和具有合理性。這首先取決于我們對行政哲學本身是否有一個正確的理解和把握。如果在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這一根本問題上,我們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那么,不要說對行政科學的發(fā)展不會起到推動和支持的作用,就是行政哲學本身的發(fā)展和存在,都將會面臨巨大的困難。筆者在本文的討論中,就是試圖在這個重要的問題上使概念理解得到澄清,消除“行政哲學”這一概念本身及其研究對象上存在的歧義性和含糊性。當然。我們在這里給出的關于行政哲學的研究主題的討論還只是探索性的和試驗性的。但是,只要我們能夠真正把握住行政哲學的精神實質,研究主題的問題就不再是一個理論難題了。因為,它將會隨著我們研究的深入而不斷得到擴展和進一步的完善。
【參考文獻】
[1]王滬寧.行政生態(tài)分析[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89.
[2]薄貴利.中國行政學:問題、挑戰(zhàn)與對策[J].中國行政管理,1998(12).
[3]顏佳華.行政哲學論[M].長沙:湖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8.
行政公務員是憲法賦予政府所擁有行政權的直接行使者,在整個權力或權利運作過程中,他們是雙重或多重身份實體,并以其身份權為核心和邏輯起點被賦予其他各項相應的權利。這些權利是公務員以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執(zhí)行公務的法律依據和保證,而只有相應的救濟才能保證權利的實現。因此,權利與救濟是一對動態(tài)的范式,是權利內在屬性和機理的外現和要求。
Civilservantisthedirectexecutorofadministrativepowerownedbygovernmentaccordingtotheconstitutionallaw.Intheoperationsystemofallthepowersorrights,theyaredoubleortri-or-multi-qualificationentityandaregrantedothersrightsthatviewthequalificationrightasthecoreandlogicalstartingpoint.Theserightsarethelegalgroundsandsafeguard,andonlybyperformingappropriatereliefcanrightsberealized.So,rightandreliefisapairofstaticparadigm,thereflectionandrequirementofright’sinternalnatureandlaw.
【關鍵詞】公務員;權力;權利;救濟;身份權
civilservantpowerrightreliefqualificationright
自從有國家以來,便有了從事專門管理公共事務、行使行政權的人員。因而古今中外的歷史上都有文官制度的記載,然而其意義和作用均與近代以來產生的公務員不盡相同,在我國就更晚。公務員在行政法上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其不僅直接享有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而且還間接擁有行使行政權的權利。即他集“權利”和“權力”于一身(一體兩權),既與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發(fā)生關系,又與公民及其他主體發(fā)生關系。這一特殊性是其他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不能擁有的。因此,賦予其什么權利、怎樣的救濟,對其他的主體就會產生不同的作用和結果。可以說,其是一個“牽一發(fā)而動全身”的特殊主體。法國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曾言,“一個擁有權力的人必然會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變的一條經驗。”[自從有國家以來,便有了從事專門管理公共事務、行使行政權的人員。因而古今中外的歷史上都有文官制度的記載,然而其意義和作用均與近代以來產生的公務員不盡相同,在我國就更晚。公務員在行政法上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其不僅直接享有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而且還間接擁有行使行政權的權利。即他集“權利”和“權力”于一身(一體兩權),既與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發(fā)生關系,又與公民及其他主體發(fā)生關系。這一特殊性是其他行政法律關系主體所不能擁有的。因此,賦予其什么權利、怎樣的救濟,對其他的主體就會產生不同的作用和結果??梢哉f,其是一個“牽一發(fā)而動全身”的特殊主體。法國著名法學家孟德斯鳩曾言,“一個擁有權力的人必然會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變的一條經驗?!盷那么,一個權利的主體會怎么樣?
一、權利和權力的法哲學
權利和權力,一向都是法學和政治學的兩個基本概念,也是社會和法律生活運轉所圍繞的軸心。權利是一種支配力量,即按照主體的意志去影響、支配和控制他人的意志和行為的能力。所以彼得·布勞說,“權利是個人和群體將意志強加于其他人的能力”。[所以彼得·布勞說,“權利是個人和群體將意志強加于其他人的能力”。]R·H·陶奈曾說:“權利可以比定義為一個人和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變其他人或群體的行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為按照一種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變的能力?!盵R·H·陶奈曾說:“權利可以比定義為一個人和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變其他人或群體的行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為按照一種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變的能力?!盷現代法哲學的研究同樣表明:“權利在社會關系中代表著能動而易變的原則。在權利未受到控制時,可以把他比作自由流動、高漲的能量,而其結果往往具有破壞性。權利的行使,常常以無情和不可忍受的壓制為標志;在權力統治不受制約的地方,他極易造成緊張、摩擦和突變。再者,再權力可以通行無阻的社會中,發(fā)展趨勢往往是社會上的權勢者壓迫或剝奪弱者。”[現代法哲學的研究同樣表明:“權利在社會關系中代表著能動而易變的原則。在權利未受到控制時,可以把他比作自由流動、高漲的能量,而其結果往往具有破壞性。權利的行使,常常以無情和不可忍受的壓制為標志;在權力統治不受制約的地方,他極易造成緊張、摩擦和突變。再者,再權力可以通行無阻的社會中,發(fā)展趨勢往往是社會上的權勢者壓迫或剝奪弱者?!盷而權利則是人們?yōu)闈M足一定的需要,獲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為的資格和可能性,或說是正當的利益和允許的行為(自由)。[而權利則是人們?yōu)闈M足一定的需要,獲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為的資格和可能性,或說是正當的利益和允許的行為(自由)。]所以孫國華教授說,“權利是最能把法與現實生活聯系起來的范疇,權利是在一定的社會生活條件下人們行為的可能性,是人的自主性、獨立性的表現,是人們行為的自由,權利是國家創(chuàng)造規(guī)范的客觀界限,是國家創(chuàng)造規(guī)范時進行分配的客體。法的真諦在于對權利的認可和保護?!盵所以孫國華教授說,“權利是最能把法與現實生活聯系起來的范疇,權利是在一定的社會生活條件下人們行為的可能性,是人的自主性、獨立性的表現,是人們行為的自由,權利是國家創(chuàng)造規(guī)范的客觀界限,是國家創(chuàng)造規(guī)范時進行分配的客體。法的真諦在于對權利的認可和保護?!盷因此權利和權力的本質關系是:權利是權力的基礎和來源,一切公共權力都是由權利轉化和派生而來的。即權力是權利的衍生物,是集中化、公共化、強烈化了的權利。[因此權利和權力的本質關系是:權利是權力的基礎和來源,一切公共權力都是由權利轉化和派生而來的。即權力是權利的衍生物,是集中化、公共化、強烈化了的權利。]同時,權力是實現權利的手段,權利是權力存在的目的;沒有權利作為目的,權利就失去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兩者相互依存,是對立統一的關系。[同時,權力是實現權利的手段,權利是權力存在的目的;沒有權利作為目的,權利就失去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兩者相互依存,是對立統一的關系。]但是,兩者更有顯著的不同,這也就是其對立性的表現。首先,權利有所謂“剩余權利”,即法律上未規(guī)定為權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會成員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為權利主體有權利做,即“法不禁止即可為”。這實際上允許從應有權利推定出法律權利,稱之為權利推定原則。而權力則不能,其具有普遍性、壟斷性、強制性和擴張性的特點。若不對之加以嚴格限制,他就可以憑借其強大的力量濫施于社會,并以武力做后盾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法律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必須對權力的行使加以嚴格限制、界定,規(guī)定其職能,確定權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圍。即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存在“剩余權力”,不應允許“權力推定”。其次,權利行為不具有直接強制性。當權利受到侵害或損害時,權利主體只能向國家司法等相應機關請求救濟,而不得自行向侵害人施以強制。相反,權力的強制性是國家機關直接行使的。而權利的強制性必須以國家強制力作中介,是間接的。最后權利與權力的主體及其行為性質不同。權力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授權組織;權利行為的性質是職權或授權行為,或成公共權力行為。其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不能。這種公共權利的行為具有直接強制性。權力行為的對象必須直接服從權利的施行者,否則便會受到權力行為者的干預。權利的主體一般是公民和法人,其行為的性質直接體現其利益,并以獲利為目的。[但是,兩者更有顯著的不同,這也就是其對立性的表現。首先,權利有所謂“剩余權利”,即法律上未規(guī)定為權利,而有未加禁止并且符合社會成員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可以推定為權利主體有權利做,即“法不禁止即可為”。這實際上允許從應有權利推定出法律權利,稱之為權利推定原則。而權力則不能,其具有普遍性、壟斷性、強制性和擴張性的特點。若不對之加以嚴格限制,他就可以憑借其強大的力量濫施于社會,并以武力做后盾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法律主體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必須對權力的行使加以嚴格限制、界定,規(guī)定其職能,確定權利行使的方式和范圍。即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存在“剩余權力”,不應允許“權力推定”。其次,權利行為不具有直接強制性。當權利受到侵害或損害時,權利主體只能向國家司法等相應機關請求救濟,而不得自行向侵害人施以強制。相反,權力的強制性是國家機關直接行使的。而權利的強制性必須以國家強制力作中介,是間接的。最后權利與權力的主體及其行為性質不同。權力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授權組織;權利行為的性質是職權或授權行為,或成公共權力行為。其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不能。這種公共權利的行為具有直接強制性。權力行為的對象必須直接服從權利的施行者,否則便會受到權力行為者的干預。權利的主體一般是公民和法人,其行為的性質直接體現其利益,并以獲利為目的。]由此可見,權利盡管具有本源性,但相對權力的直接強制性,其間接的強制性決定了權利主體往往處于被保護的弱勢地位,但是權利卻是對權利主體進行保護或救濟的前提、基礎和依據,也是維護和主張自己權益的根據。因此權利主體享有怎樣的權利、多少權利是權利主體法律地位和人格的外在表現。然而,另一方面權利亦會產生消極作用或具有負價值。權利主體往往也會在依權利主張、要求和保護自己的權利時,侵犯或損害他人的權利。是故,法律必須對權利的內容和范圍作一定界定,并使權利推定原則合理推衍,以避免和防止權利主體依權利濫主張和保護其權利。而作為間接行使權力(行政權)、執(zhí)行公務的公務員,其是“一體兩權”的特殊主體,其權利就更凸現出法律理論和實踐的價值。鑒于此,世界各國都對其公務員賦予不同的權利,并規(guī)定了不同的救濟。
二、公務員權利的法律定位及價值
法律權利,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或利益,它表現為權利享有者可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公務員的權利是作為行政法的部門法——《公務員法》中的作為公務員法律關系主體的公務員,依法所享有的權能或利益。它在公務員法中處于核心地位,是公務員法的靈魂。在整個公務員法中,不論“入口”、“出口”或“管理”都必須以權利為衡量之法律準則。在與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法律關系中,亦應以權利為依據;在與相對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關系中,亦應以它為限度。所以,公務員的權利是公務員法的“核心”和“靈魂”。它是憲法賦予行政主體的行政權,由靜態(tài)轉化為動態(tài)的連接點。只有通過這一連接點,才能實現行政權的價值或作用,完成行政管理目標,實現“公權為私權”服務的目的。據此,公務員的權利是指公務員依法行使行政主體所擁有的行政權、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執(zhí)行國家公務過程中能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要求作出或不作出的權能或利益。
價值,簡單地說,是客體對主體的滿足和需求,是主體和客體的對立和統一。法律價值,是以法律為客體對主體的滿足,它是以主體與客體的相互關系為基礎和核心的,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再次,客體是既定的(常量),主體卻是個變量。對不同的主體,其價值不同。公務員權利的價值是以公務員作為客體對主體的滿足和需求,是公務員權利對不同主體的絕對超越指向,體現的是公務員權利與不同主體間的對立統一關系。其內容應包括:它對公務員自身的價值,對主體、行政、司法機關的價值及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相對人)的價值。
(1)對自身價值。權利的存在或有無,是公務員法律地位的標志,使其執(zhí)行公務、保障自身權益、尋求法律救濟的依據。反之,如果喪失權利,那么其執(zhí)行公務就因主體的不合格而受阻;或公務活動不能運轉及效益的最大化受損或受阻。因此,其價值表現為利益(人身或財產)和自由。(2)對立法、行政、司法主體的價值。權利是由立法主體設定和賦予的,其設定必須權衡各方主體,以最大限度發(fā)揮公務員的作用和價值。因此,公務員權利對立法主體的價值應是公平和秩序。通過權利的設定和賦予實現社會的公平和秩序,就是立法主體的最大滿足。行政主體通過公務員的法律行為使行政權向外發(fā)生作用和效果,沒有權利,公務員以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效率或效益,就得不到保障。這樣行政權的價值也不能張揚和實現。所以公務員的權利,對行政主體的價值是效率或效益。如果公務員的權利受到侵害,請求保護的最終主體只能是司法主體,而其救濟的依據只能是其權利。因此公務員權利對司法主體的價值是公正、正義。(3)對相對人而言,表現為依法抗辯、抵制、救濟等。其以逆向的負價值借以實現正價值——保障人權。因此,對相對人的價值是人權。
綜上所述,公務員的權利不是臆想的或憑空產生的,它源于法律實踐中,是行政權運作的必然結果。只要有行政權存在,它必然就會介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并與立法與司法主體發(fā)生關系,成為一個獨立的實體,并隨之產生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和相應價值。如圖:
(公平、秩序)立法主體權靜行政權
(效率、效益)行政主體動公務員權利態(tài)相對人(人權)
(正義、公正)司法主體力態(tài)權利
可見,公務員的權利在整個行政法中處于核心地位,是行政權通過公務員與其它法律主體發(fā)生作用和價值的主體資格的法律根據,也是取得救濟的法律依據。
三、公務員權利和救濟的行政法理思辨
1、理念的轉變要求政府行政理念的轉變
基本人權或立憲精神是現代法治進入或者對抗特別權力關系的最基礎的理論。在人權的理念下,現代的世界政治思潮最明顯的特色是在于大幅度和廣泛地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限制“公權”,保護“私權”是世界的主流。而特別權力關系的理念已相對弱化,并呈顯出新特點:第一,法律保留原則逐漸適用于特別行政關系。所謂法律保留是指當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時,如果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事項,只有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可進行。第二,司法最終原則逐漸適用特別權力關系?!啊袡嗬赜芯葷?,凡權利受到侵害時應有法律救濟之方法,此為權利之本質?!蕦嵸|意義的法治國家就是司法國家。任何法律上之爭議,皆應由法院裁判?!盵:第一,法律保留原則逐漸適用于特別行政關系。所謂法律保留是指當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時,如果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事項,只有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才可進行。第二,司法最終原則逐漸適用特別權力關系。“‘有權利,必有救濟’,凡權利受到侵害時應有法律救濟之方法,此為權利之本質。……故實質意義的法治國家就是司法國家。任何法律上之爭議,皆應由法院裁判?!盷所以,司法最終解決原則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原則。
理念的發(fā)展要求政府行政理念的轉變。19世紀末20世紀初,由于科技進步和生產關系的調整導致社會經濟迅猛發(fā)展,大量的社會問題和矛盾紛至踏來。隨之,行政權力擴張,職能大大增加。在19世紀以前的警察國家里,國家行政不過是御敵治安以及確保與之相應的財政的消極行政。但是,進入20世紀以后,社會國家、福利國家、服務國家理念隨之確定。相應,它的政府的功能不僅僅在于管理社會成員,更重要的是為社會成員服務。而作為從事行政的公務員也就有了新的理念和要求,即必須以“服務”為理念和要求。
2、公務員之檢討
(1)公務員與國家、政府
公務員是體制下國家行政權動態(tài)運作過程中的具體操作者。盡管其是以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且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并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這并不影響其在整個行政權力或權利運作系統中的法律地位??v觀行政權力的運作框架體系,行政主體在其中所享有的僅只是靜態(tài)的行政權,而且并不對相對人發(fā)生任何直接作用。可以說,其作用和價值僅是觀念形態(tài)。而真正起作用并產生動態(tài)效果的是公務員。所以,公務員在行政權的運作中是積極富有活力的第一主體因素,其宛如人體中的血液一般。但是,它從何而來呢?因此,必須首先界定或定位其與國家或政府的關系問題。就此,有些學者認為是公務員與政府的關系。筆者,對此持異議。因為首先政府是國家權力之一的行政權的擁有者和間接行使者,是依法設定的。因此,它從屬于國家,并不是國家的全部;其次,公務員,它既可以表現為集體概念,又可表現為個體概念。表現為集體,其是行政法律關系或公務員法律關系中的獨立主體,是整個國家機器的構成部分之一;表現為個體,公務員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公務員。公民是其第一身份,而公民是國家構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權是國家的政治生活及理念和體制的核心和靈魂。故此,公務員應首先與國家發(fā)生法律關系,屬第一位,是上位的。然后才和政府發(fā)生法律關系,屬第二位,是下位的,而且這種關系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這一點,從世界各國的《公務員法》均由立法或代議機關制定可以明證。最后,這與人民、在民及保障人權的理念和憲法原則也是不相吻合的。公民依法成為國家的公務員是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參政、議政、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所以,應是公務員與國家的關系。[筆者,對此持異議。因為首先政府是國家權力之一的行政權的擁有者和間接行使者,是依法設定的。因此,它從屬于國家,并不是國家的全部;其次,公務員,它既可以表現為集體概念,又可表現為個體概念。表現為集體,其是行政法律關系或公務員法律關系中的獨立主體,是整個國家機器的構成部分之一;表現為個體,公務員首先是公民,然后才是公務員。公民是其第一身份,而公民是國家構成的重要因素之一。公民權是國家的政治生活及理念和體制的核心和靈魂。故此,公務員應首先與國家發(fā)生法律關系,屬第一位,是上位的。然后才和政府發(fā)生法律關系,屬第二位,是下位的,而且這種關系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這一點,從世界各國的《公務員法》均由立法或代議機關制定可以明證。最后,這與人民、在民及保障人權的理念和憲法原則也是不相吻合的。公民依法成為國家的公務員是公民政治權利的實現,參政、議政、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所以,應是公務員與國家的關系。]同時,學者們把政府與公務員的關系歸納為幾種關系說:服務關系、主仆關系、關系、雇傭關系、委托關系、代表關系。這幾種關系說盡管在各國都有體現,但都與現代民主政治和理念相悖。起根本原因是把公民與公務員絕對割裂開來,忽視了公民與公務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公民、公務員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這樣,在實踐中公務員的法律地位的不到應有的保障,反而會使其形成一種“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思想和作風;在理論上,公務員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及法律位階的作用和價值也不能充分構建和展現。因此,不論在實踐和理論上都是不足取的。所以,筆者認為,公務員與國家之間本身就是一種憲法關系。因為,公務員是公民的衍生物,是從公民中分化派生出的一個特殊主體。所以應當考慮將公務員作為一個特殊主體納入憲法。關于公務員與國家關系的性質,理論上有三種學說,即國家單方行為說,國家與公務員的雙方行為說,以及以公務員同意為條件的單方行為說。[同時,學者們把政府與公務員的關系歸納為幾種關系說:服務關系、主仆關系、關系、雇傭關系、委托關系、代表關系。這幾種關系說盡管在各國都有體現,但都與現代民主政治和理念相悖。起根本原因是把公民與公務員絕對割裂開來,忽視了公民與公務員之間的關系,以及公民、公務員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不同地位。這樣,在實踐中公務員的法律地位的不到應有的保障,反而會使其形成一種“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思想和作風;在理論上,公務員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及法律位階的作用和價值也不能充分構建和展現。因此,不論在實踐和理論上都是不足取的。所以,筆者認為,公務員與國家之間本身就是一種憲法關系。因為,公務員是公民的衍生物,是從公民中分化派生出的一個特殊主體。所以應當考慮將公務員作為一個特殊主體納入憲法。關于公務員與國家關系的性質,理論上有三種學說,即國家單方行為說,國家與公務員的雙方行為說,以及以公務員同意為條件的單方行為說。]就此,筆者傾向于雙方行為說。因為其決定于國家公民與公務員的關系。馬克思認為,事物的性質是由事物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決定的。這一樸素真理體現在這個問題上,就是必須充分透視國家和公務員的生成及與公民的淵源關系。首先,成為公務員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政治權利的實現。權利可以放棄,公民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做出決定。其次,國家是否授予某一公民具有公務員資格也不是無條件的,而是必須按照一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因此,公務員與國家之間是一種雙方行為、雙向活動。
(2)公務員之檢討
公務員在本質上是法律關系(公務員法律關系)的主體。因此,它同其他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樣,應該具有共同的性質和特點。主體是法律關系的根本要素。沒有主體、權利、義務便失去依附的實在載體。但是,什么是主體呢?通常人們把法律關系的主體解釋為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者,但隨著哲學和包括法學存內的各門社會科學對主體、主體性的深入研究,這一概念更加科學和豐富。無論在哲學,還是在各門社會科學中,“主體”總是意味著某種自主性、自覺性、自為性、自律性,起著主導的、主動的地位。法律主體的這些特征和地位集中表現為,凡是法律關系的主體,都應具有能夠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法律資格,即權利和義務能力,簡稱“權利能力”。權利能力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權力能力。一般權力能力指主體自出生(成立)到死亡(解散)時止都享有的權能和資格。特殊權利能力是指主體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的權能和資格,這種權利能力要受到年齡或者條件的限制。具有權利能力的人要獨立地享有權利、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還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梢姡珓諉T不僅是主體,而且是特殊的主體,那么相應的,其應當具有特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特殊的法律資格。
能否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否擁有這種特殊的法律資格,不是任意或隨意的。因為關于什么人或組織可以成為法律關系主體以及何種法律關系的主體,是由一國的法律規(guī)定或確認的。而這種規(guī)定或確認是由該國的社會制度即由經濟結構和政治結構決定的。因此,不是任何公民或者自然人都能成為公務員,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或確認達到一定的標準或符合條件的公民才能成為公務員,具有公務員特殊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此時,其才享有相應的權利。當然,由于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傳統等因素的影響,各國的公務員所具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不同的??梢?,公務員的法律主體資格,是其擁有權利的先決條件。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公民沒有取得這一法律資格,其不可能享有或擁有這些權利。這一法律資格與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相比較,它首先表現為一種身份即身份權。因此,我們稱之為第一位的權利,它應是公務員權利的核心、靈魂和基石。顯而易見,判斷和識別公務員的唯一標準也就是這一身份權,如果喪失身份權,就不是公務員,相應也就不享有其他的作為公務員應享有的權利。
然而,在行政權的實際運作過程中,卻也存在著一種特殊的現象。作為某一組織成員的公民,(如中國的授權或者委托組織,法國的公務法人等),他們實際并無公務員的法律資格,即不享有身份權,但他們卻在以不同的名義行使著行政權(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也就是,他們并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公務員,但可以說是法律確認的,對他們的權利如何界定?各國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為了便于研究和識別,我們將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謂之國家行政公務員;將法律確認的,謂之準國家行政公務員。相應的,前者具有了法律資格,后者具有準法律資格??梢姡魏我粋€公務員,其首先必須是一個公民,這是成為公務員的首要條件和基本要求,也是憲法和理念的必然要求。因此,對國家行政公務員而言,其具有雙重身份;對于準國家行政公務員而言,其有三重身份或者多重身份。兩重者享有兩重權利,三重或多重者享有三重或多重權利,其關系應由各源于的不同法律來調整和規(guī)范。
3、公務員權利之解析
“權利”一詞,中外法學家、學者各言其意、其道,各執(zhí)一詞,莫衷一是。我國著名法學家周永坤教授集百家之長,領悟其實質,將其定義為:是為社會或法律所承認和支持的自主行為和控制他人行為的能力,表現為權利人可以為一定行為或要求他人作為、不作為,其目的是保障一定的物質利益或者精神利益。從這一定義,我們不難看出,權利只是圍繞著主體,為主體設定、行使并回饋反歸于主體。因此,權利與主體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分離,權利也就失去存在的價值和實體。公務員是行政法中的一個特殊主體,其具有多重身份或多重角色。其權利必然與其身份相稱,相對位,并緊密圍繞公務員這一主體。那么,何謂公務員的權利?對其概念的定義,不僅要反映和體現權利的共性,更重要,也是最重要的必須映射和突出公務員主體的特殊性。只有這樣,才能凸現公務員權利的內在實質和靈魂。對此,國內外學者也有多種表述,但其基本含義是一致的。因此,圍繞其共性并把握特殊性,我們作一概括:
公務員權利是指依據法律規(guī)定,具有特殊法律資格的公務員在以行政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所作出的為法律所規(guī)定的自主行為或控制他人行為的能力。其表現為公務主體可以為或要求他人作為、不作為并求得權益的正位。據此,公務員權利具有以下幾層涵義:①主體性,是基石和起點。權利體系中,權利是公務員的,不是公務員就不得享有此權利,兩者不可分離;②資格性,是核心和靈魂。只有具有公務員的身份或法律資格,才享有此權利;③準行政權性,是公務員的外在標志,其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和價值。只有具有這一外在標志,權利才能達到實體價值和形式價值的統一,權利才能得以實現。某種意義上說,它是動力;④權益性,是歸宿、目的,也是出發(fā)點和落腳點。權利追求的最大效益或目標,就是實現權益的正位。否則,權利沒有任何意義和價值;⑤法定性,是準繩和標尺。盡管我們不能說權利源于法律,但相對憲法可以說法律是公務員權利的次級淵源。衡量和識別一個公務員是否享有某項權利,必須以有無法律規(guī)定為準則。這五個方面是有機的一個整體系統,缺一不可,并相互聯系和制約。公務員的每項權利都必須同時具備并透視出這五個要素或涵義。否則,將不成為其權利或曰權利不成立。
公務員權利的定義和生成,只是解決公務員權利是什么或在怎么樣的條件下,才具有公務員權利的問題。一個簡單而且常見的問題是,公務員的權利是哪里來的呢?或曰為什么?正如我們中國人所說的那樣,“知其然,知其所以然。”這就是公務員權利的淵源問題。淵源,本指出處。法學常用之表述表現形式。在此,它應包括實質淵源和形式淵源。形式淵源是它的法律表現形式,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而實質淵源是什么呢?學界尚無論述。我們認為:公務員的權利是法律規(guī)定的。因此,應當先從法談起。一國之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當屬憲法。是故,它是尋找答案的唯一法律依據。它的制定、實施和內容反映了一國的理念和指導思想。最根本的是,它要決定贊成什么、反對什么、保護什么、禁止什么??v觀現代世界各國的憲法,無不反映出在民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理念,并且各國均把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置于憲法的首章??梢?,憲法的起點和落點、目的和歸宿都是公民的權利。正如馬克思所言,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而公務員的權利是體制下行政法中政府行政權運作過程中的占優(yōu)勢的一方主體(公務員)所享有的,而且,稱當這一主體的只能只是公民(人民)。在在民的國家,國家權力屬于人民,國家機構的設定、設置和組建,行政權等國家權力都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即權力主體的行權也是人民的授權。因此,權力來源于權利,權力服務于權利,權力應以權利為界限,權力必須由權利制約??梢?,權力與權利是淵與源的關系。權利是第一位的,權力是第二位的、派生的。權利是本源性的,權力源于權利。③既然這樣,公務員首先是公民,其必然首先享有公民的權利,然后才享有公務員的權利。而且世界各國的憲法大多規(guī)定,公民是公務員的先決條件,并且各國憲法中又不同程度的規(guī)定著公民參與管理國家、社會事務、公共事務的政治權利。據此,也不難看出,公民的權利與公務員的權利,也是一種源與淵關系。但是公務員畢竟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身份,其權利源于公民權利,卻又表現出本身的特性,兩者之間表現出嚴格的界限性,即其所享有的權利要么是公民所不享有的,要么是優(yōu)于公民的權利。當然,在一定條件下,其享有權利的要求和條件甚至高于或嚴于公民享有的權利。這是公務員這一特殊主體在公權力——行政權運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所決定的。根據其特殊性,我們認為公務員的權利的特征表現為:1、身份性。2、派生性。3、集合性。4、優(yōu)益性。5、限制性。6、準行政權性。7、不可轉讓性。
因此,我們認為,應以公務員的特殊身份性為基準,以公民權利作為參照系,根據公務員權利與公民權利的淵源關系,確定公務員權利的內容。這樣,應包括:(一)作為公務員特殊身份的特有權利;(二)作為公務員從公民權利中衍生出的一般權利。其主要包括:1、身份權(法律資格權);2、平等權;3、政治權利和自由;4、社會經濟權利(勞動、休息、休假、培訓、工資、津貼、福利、待遇、退休等等);5、文化教育權;6、執(zhí)行公務權;7、救濟權;8、人身權。其有權利包括身份權、執(zhí)行公務權、特別的社會經濟權利;一般權利包括平等權、政治權利和自由、部分社會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救濟權、人身權。
4、公務員的權利與救濟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有權利就必須救濟,否則權利難以實現和保障。權利與救濟密不可分,是內容與形式、實體與程序的關系。然而,救濟不同于救濟權。救濟是權利受到侵犯所采取的事后的補救措施、方式、方法和手段。它以救濟權為核心和基礎。如果沒有救濟權,它就失去了進行救濟的法律依據。因此,救濟權是一種實體性的權利,它在程序上可以表現為各種權利,如告知、抗辯、抵抗、申訴、控告等。對此,各國憲法及公務員法規(guī)定不一。有的明確規(guī)定了救濟權,有的則以控告、申訴權明確規(guī)定。顯然,不同的規(guī)定,對于權利保護的程度和范圍是不同的。同時,由于公務員的多重身份(法律資格),其救濟也表現出本身獨有的特點。它與公民權利救濟相比較,其法律調整的范圍廣、大于公民的調整范圍。因此,我們認為其不僅有外部救濟,而且應有內部救濟。即公民權利的救濟一般有憲法救濟、行政救濟、民事救濟、刑事救濟,而公務員權利的救濟不僅限于此(一些國家沒有),而且有內部救濟(即行政系統內的申訴和控告)。一個關鍵而且致命的問題的是:什么情況下適用公民權利救濟?什么情況下適用公務員的權利救濟?兩者有無競合的情況?既然我們認為,不論公民或是公務員,都是一種法律資格(身份),那么正確合理地識別他們的身份就是這個問題解決的焦點。對于公務員由于本身身份的特殊性對其救濟,應優(yōu)于且嚴于公民的救濟;其身份競合,救濟不應競合。因為公民是一種相對永久性的身份,而公務員卻是一個相對穩(wěn)定性的身份。失去或喪失公務員資格,其只能獲得公民權利救濟;反之,以公務員身份救濟。或者在法律關系中,以公民身份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則以公民救濟之;以公務員身份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則以公務員救濟之。這樣,在對公務員救濟時,必然對其身份作識別。只有是在公務員身份時,其權利的侵害才得到相應的救濟。
綜上所述,公務員是“一體兩位”的邏輯范式。一體,既是權利主體,又是救濟主體。前者享有以身份權為核心的權利內容;后者在不同的法律救濟關系中,享有不同的救濟,權利不同,救濟不同,前者決定后者。兩位,即權利——救濟,也是一對邏輯范式。而這一外現和表征歸根結底是由權利的屬性和機理決定的,從而形成其自身獨有的機制。因此,我國的公務員法的制定和構建,應既容納和凸現權利和權力內部性之機理和機制,又應兼容和彰顯其外部性之機理和機制,使其內部之良性互動和外部之良性互動平衡而又均衡,從而使帕雷托最優(yōu)和納什均衡并存。
【注釋】
[1](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上冊,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第154頁(中譯本)
[2]文正邦:《法治政府建構論:依法行政理論與實踐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第7頁。
[3]彼得·布勞:《社會生活中的交換與權力》,[M],華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37頁。
[4]R·H·陶奈:《平等》[M],(倫敦):艾倫和恩溫出版公司1931年版,第229頁。
[5](美)博登海默,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中譯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60頁。
[6]文正邦:《論權力與權利》[J],載《外國法學研究》(重慶)1996年,第1期。
[7]孫國華:《法的真諦在于對權利的保護》[J],載《時代評論》1998年創(chuàng)刊號,第79頁。
[8]同[2],第18頁。
[9]呂世倫、文正邦:《法哲學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22頁。
[10]呂世倫、文正邦主編:《法哲學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頁。
[11]沈宗靈:《法學基礎理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412頁、414頁。
[12]卓澤淵:《法的價值總論》[M],人民出版社,2001年9,第25---27頁。
[13]董鑫:《我國公務員人事權利訴訟救濟可行性探索》,[J]載《政法論叢》,2004年8月第4期。
[14]翁岳生:《法治國家之行政法和司法》,[M]月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392頁。
[15]祁少明、周鐵華:《論公務員與政府的法律關系》[J],載《法律評論》2004年第126期。
[16]同[15]。
[17]張淑芳主編:《公務法教程》,[M]——北京:中國大學出版社,第44頁。
[18]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00頁。
[19]同[18],102頁。
我們知道,在20世紀的相當長時期,西方大學體制中的任何院系都沒有政治哲學的地位,因為西方學界曾一度相信,所有問題都可以由各門實證科學或行為科學來解決,因此認為“政治哲學已經死亡”。但自上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政治哲學卻成了西方大學內的顯學,不但哲學系、政治系、法學院,而且歷史系、文學系等幾乎無不辯論政治哲學問題,而各種爭相出場的政治哲學流派和學說亦無不具有跨院系、跨學科的活動特性。例如“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之爭”在哲學系、政治系和法學院都同樣激烈地展開,而“共和主義政治哲學對自由主義政治哲學的挑戰(zhàn)”則首先發(fā)端于歷史系(共和主義史學),隨后延伸至法學院、政治系和哲學系等。以復興古典政治哲學為己任的施特勞斯政治哲學學派則以政治系為大本營,同時向古典學系、哲學系、法學院和歷史系等擴張。另一方面,后現代主義和后殖民主義則把文學系幾乎變成了政治理論系,專事在各種文本中分析種族、性別和族群等當代最敏感的政治問題,尤其??潞偷吕镞_等對“權力-知識”、“法律-暴力”以及“關愛政治”等問題的政治哲學追問之影響遍及所有人文社會科學領域。最后,女性主義政治哲學更如水銀瀉地、無處不在,論者或批判西方所謂“個人”其實是“男性家主”,或強烈挑戰(zhàn)政治哲學以“正義”為中心本身就是男性中心主義,從而提出政治哲學應以“關愛”為中心,等等。
當代政治哲學這一光怪陸離的景觀實際表明,政治哲學具有不受現代學術分工所牢籠的特性。這首先是因為政治哲學的論述范圍極為廣泛,它一方面涉及道德、法律、宗教、習俗以至社群、民族、國家及其經濟分配方式,另一方面又涉及性別、友誼、婚姻、家庭、養(yǎng)育、教育以至文學藝術等表現方式,因此政治哲學幾乎必然具有跨學科的特性。說到底,政治哲學是一個政治共同體之自我認識和自我反思的集中表現。政治哲學的興起一般都與政治社會出現重大的意見爭論有關,這種爭論往往涉及政治共同體的基本信念、基本價值、基本生活方式以及基本制度之根據,從而必然成為所有人文社會科學的共同關切。就當代西方政治哲學的再度興起而言,其基本背景即是西方所謂的“六十年代危機”,亦即上世紀60年代由民權運動和反戰(zhàn)運動引發(fā)的社會大變動所導致的西方社會文化危機。這種危機感促使所有人文社會學科不但反省當代西方社會的問題,而且逐漸走向重新認識和重新檢討西方17世紀以來所形成的基本現代觀念,這就是通常所謂的“現代性問題”或“現代性的危機”。不妨說,這種重新審視“現代性問題”的基本走向,正應了政治哲學家施特勞斯多年前的預言:“徹底質疑近三四百年來的西方思想學說是一切智慧追求的起點?!?/p>
政治哲學的研究在中國雖然才剛剛起步,但我們以為,從一開始就應該明確:中國的政治哲學研究不是要亦步亦趨地去與當代西方學術“接軌”,而是要自覺地形成中國學界的批判意識與獨立視野。要而言之,中國學人研究政治哲學的基本任務有二:一是批判地考察西方政治哲學的源流,二是深入梳理中國政治哲學的傳統。也因此,坊間已經翻譯過來的不少西方政治哲學教科書,雖然對教書匠和應試生不無裨益,但從我們的角度來看其視野和論述往往過窄。這些教科書有些以點金術的手法,把西方從古到今的政治思想描繪成各種理想化概念的連續(xù),卻盲然不顧西方政治哲學中的“古今之爭”這一基本問題,亦即無視西方“現代”政治哲學乃起源于對西方“古典”政治哲學的拒斥與否定這一轉折;還有些教科書則僅僅鋪陳晚近以來西方學院內的細瑣爭論,造成“最新的爭論就是最前沿的問題”之假象,實際卻恰恰缺乏歷史視野,看不出當代的許多爭論其實只不過是用新術語爭論老問題而已。雖然我們并不否認當論對問題的表述和分析或許更細致,但我們更要強調的是問題本身的歷史深度及其來龍去脈。我們以為,對中國學界而言,今日最重要的是在全球化的時代能夠始終堅持自己的學術自主性,戒絕盲目地跟風趕時髦的習氣。有必要說明,本文庫兩位主編雖然近年來都曾著重論述過施特勞斯學派的政治哲學,但我們決無意主張對西方政治哲學的研究應該簡單化地遵循施特勞斯派的路向。無論對施特勞斯學派,還是對自由主義、社群主義、共和主義或后現代主義等,我們都主張從中國的視野出發(fā)進行深入的分析和批判地討論。同樣,我們雖然強調研究古典思想和古典傳統的重要性,但我們從不主張簡單地以古典來拒斥現代。相反,就當代西方政治哲學而言,我們以為更值得注意的或許是,各主要流派近年來實際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尋求現代思想與古典思想的調和或互補。以自由主義學派而言,近年來正明顯地從以往一切討論立足于“權利”而日益轉向突出地強調“美德”,其具體路向則往往表現為尋求康德與亞里士多德的結合。共和主義學派則從早年強調從古希臘到馬基雅維利的政治傳統逐漸轉向強調古羅馬特別是西塞羅對西方早期現代的影響,其目的實際是要緩和古典共和主義與現代社會之張力。最后,施特勞斯學派雖然一向立足于柏拉圖路向的古典政治哲學傳統而深刻批判西方現代性,但這種批判并不是簡單地否定現代,而是力圖以古典傳統來矯正現代思想的偏頗和極端。當然,后現代主義和后殖民主義各派則仍然對古典和現代都持激進的否定性批判態(tài)勢。但我們要強調的是,當代西方政治哲學的各種流派都是從西方社會本身的問題出發(fā),因而必然具有“狹隘地方主義”(provincialism)的特點,中國學人不應該成為任何一派的簡單信徒,而是要以中國學術共同體為依托而樹立對西方古典、現代、后現代的總體性批判視野。
霍布斯所謂的對“最一般和最普遍的概念的定義”實際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形而上學命題,例如,我們一說起笛卡兒,就會想到他的三個著名的形而上學命題:心靈的非物質性、上帝的存在以及心物的二分等。但是,如何才能斷定一個自然哲學命題就一定是形而上學命題而不是其他的命題呢?這里我們不妨借用沃特金斯的判斷標準。沃特金斯說,一個對世界做出真實斷言但是又不能經驗地加以檢驗的命題就是形而上學命題。可是我們又該如何判斷一個命題是真實斷言呢?沃特金斯認為,如果一個命題不但本身不能經驗地加以檢驗,而且還與本身可經驗地加以檢驗的另一個命題相矛盾,那么這個命題就是一個真實斷言。舉例來說,當霍布斯說,“一切運動對一切無論什么樣的物質都會產生某種影響”時,這是否也意味著,我打一個噴嚏也會影響到遙遠的銀河系呢?打噴嚏能否影響到遙遠的銀河系,這是一個常識,因此這是可以經驗地加以檢驗的,而霍布斯的命題顯然與此相矛盾,并且它本身也不能經驗地加以檢驗,所以霍布斯的這個命題就是一個真實斷言,因而它正是一個形而上學命題。“當霍布斯寫下他的這個命題時,他同時代的數學家約翰•瓦里斯就寫信譏諷他道,“跳蚤的一躍不會傳導到印度群島”。霍布斯隨即回信反唇相譏,“如果我問你,你怎么知道?你也許狐疑滿腹,卻回答不出一個字來。”“刪瓦里斯是在用經驗命題來反駁霍布斯的形而上學命題,因此是用錯了武器。比如說,如果我們拿常識的標準來衡量“燕山雪花大如席”,顯然會覺得這句詩荒唐至極,因為根據經驗來說,世界上根本就沒有大如席的雪花。毫無疑問,瞿布斯老家的“跳蚤的一躍”,的確不能引起印度群島那里任何可觀測得到的變化,但是這卻不意味著它在那里無論什么變化也沒有引起。這里需要提及的是《短論》中的一個形而上學命題?!抖陶摗肥腔舨妓怪匾恼軐W著作,里面的許多有關自然的觀念為霍布斯后來的政治哲學埋下了伏筆。
就是這樣一本重要的著作,卻被施特勞斯棄之不顧,他認為這只不過是一本自然哲學著作,因此“與我們的目的關系不大”“而施特勞斯所說的目的,就是要尋找霍布斯政治哲學的基礎和開端。施特勞斯認為與他的目的有關的兩個文獻,一個是霍布斯為自己的譯作《伯羅奔尼撒戰(zhàn)爭史》所寫的“導言”,另一個是他為亞里士多德《修辭學》所作的兩篇英文匯纂。其實,《短論》不僅有關于物理世界的論述,也有關于人在物理世界中之自然狀況的論述。據沃特金斯說,書里的觀念“除一個以外,所有其他的觀念都基本上毫無改變地存續(xù)到他后來的哲學和政治著作中去了?!薄芭尽@一例外就是霍布斯在本書第二部分中提到的“流射論”。太陽離我們人類十萬八千里,可是它還能把它的光傳導給我們,霍布斯深深地被這種自然現象所迷惑。于是,它開始思考如下這個問題:一個物體(施動者,agent)如何能夠作用于另一個離自己較遠的物體(受動者,patient)呢?霍布斯認為,物體的相互作用必長春市委黨校JOURNALOFTHEPARTYSCHOOLOFCPCCHANGCHUNMUNICIPALCOMM兀1tE須相互接觸才能實現,因此,一個物體對另一個離自己很遠的物體的作用,可能會以兩種可能的方式實現,即要么前一個物體先向其周圍的物理介質發(fā)出一種運動,這個運動經過層層傳遞,最后影響到后一個物體;要么前者從自身拋出許多微粒(霍布斯稱其為物素,species),有些微粒于是撞擊到后者。假定這種作用通過第一種方式來實現,那么就會得出平行受光面比垂直受光面更加明亮的荒謬結論來。既然這顯然有悖于經驗,那么前一個物體一定是以第二種方式來實現其作用的,也就是說,太陽是通過流射來傳遞其光芒的。然而,翟布斯后來認識到流射理論也有它難以克服的困難?!叭绻矬w不停地發(fā)送出如此眾多的實在的物素而本身又得不到供應,它們將何以自存?這真難以確定?!薄芭尽睕r且,如果發(fā)光體把自己的流出物永遠不停地甩出去,這就要求它必須擁有內在的自我運動的能力??墒腔舨妓挂呀浾f過“無物能把運動給予自身”(見前引霍布斯的手稿),更何況他在該書的“第一部分結論十”中也聲稱“沒有東西能夠移動自己。有鑒于“流射論”存在的以上困難,霍布斯最終不得不放棄了這種理論,因此它沒能存續(xù)到他后來的政治思想中去。
二、“沒有推動就沒有變化”和善惡標準
霍布斯在《短論》開篇寫道:沒有被添加也沒有被減去的東西將保持原來的樣子。根本沒有與它物接觸的東西,就既不會被添加什么,也不會被減去什么?!斑@兩個形而上學命題可以概括為一個命題,即“沒有推動就沒有變化”。這個命題非常重要,因為它關系到霍布斯如何看待意愿、思想和感覺等精神活動。我們知道,笛卡兒在《第一哲學沉思集》里,從他唯一絕對確信的真理——“我思,故我在”——出發(fā),推導出“我”是“一個在思維的東西,也就是說,一個精神、一個理智或一個理性。”這個“我”就是心靈,笛卡兒認為這是一個精神性的存在,是心靈實體。思想(包括懷疑、意愿、想象、感覺等)就是這個精神性實體的屬性?;舨妓箙s反對這種推論,他說,“說‘我在運思,所以我是思’,這比說‘我在散步,所以我是散步的實體’好不到哪里去,它們都不是好的推理”。
霍布斯的意思是說,假如這種推理有效的話,這就意味著有多少活動就有多少實體?;舨妓沟闹鲝埵牵八谢顒拥闹黧w只能以有形體的樣式來想象”,因為我們不可能想象一個非物質的東西會完成某種活動。和笛卡兒不同,霍布斯不認為思想、意愿、想像和感覺等都是心靈的屬性,“沒有推動就沒有變化”告訴我們,這些既不是物質的東西,也不是非物質的東西,它們只是物質的東西當中所發(fā)生的變化,因為只有物質的東西才能被其他物質的東西所推動,從而引起它們的變化。思維、感覺、想像和意愿都是某些種類的物體被迫卷入其中的活動。這里“某些種類的物體”就指人的感官,它們之所以“被迫”是因為它們受到了外物的撞擊,而不是它們主動去撞擊外物,外物對感官的撞擊留在我們大腦里的東西就是觀念或印象。既然意愿等都是感官被迫卷入其中的活動,當我伸手拿杯子時,看起來“好像是我們把物體拿到了我們這里,而實際上不如說是物體通過位移把我們吸引到它那里?!薄啊蕖疀]有推動就沒有變化”使我們看到,亞里士多德所謂的目的因實際上只不過是偽裝起來的動力因,也就是說,看起來好像杯子是目的因,而實際上它不過是動力因,用霍布斯自己的概念來說就是,杯子是施動者,我是受動者。由此我們看到霍布斯是如何顛倒了傳統的施動者和受動者的觀念。于是我們也就明白,為什么霍布斯會否定自由意志。因為當“我想要”(wil1)某物時,“我”不是我們通常以為的施動者,它只是一個受到“某物”推動的受動者。因為我的意志是受到某物的推動的,因此我的意志不可能是自由的,它是受到這物的推動而不是主動去要此物的?;舨妓拐f,沒有東西從自身獲得其發(fā)端,它是受到自身以外其他直接的施動者的作用以后而發(fā)其端的因此,起初當一個人對某物有欲望或意愿(wil1)時,(而他對此物不久之前還沒有欲望和意愿),他的意愿的原因卻不是意愿本身,而是其他不受他掌控的東西?;舨妓乖凇抖陶摗分幸舱f,欲望的行為是動物精氣(animalspifi)朝著移動自己的事物的運動。這個事物就是動力因,或施動者。欲望是被移向這個事物的被動的能力。因此,在一個人們除了追求因果地(causaHy)吸引著他們的事物、此外便別無其他選擇的世界上,可以被他們稱作善的也正是那些事物,即善對每個事物來說,都是那個有主動能力把它們吸引到自己這里來的東西。“相應地,惡就是那個有主動能力把每個事物從自己這里排斥出去的東西?;舨妓褂盅a充說,對一個人來說是善和他想要的東西,對另一個人來說則未必如此吸引一個人的東西,則不一定吸引另一個人。
霍布斯甚至不忘記把善惡觀念與運動聯系起來?;舨妓拐J為,動物有兩種運動,一種是生命運動(vitalmotion),一種是動物運動或意愿運動(animalmotionorvoluntarymotion)。生命運動“從出生起就開始,而且終生不問斷:如血液的流通、脈搏、呼吸、消化、營養(yǎng)、排泄等過程便屬于這類運動?!薄拔恕吧磩t位于心臟。當意識中的運動傳播到這里,必然會引起生命運動的變化或改變,即要么促進它,要么延緩它:要么協助它,要么阻礙它。當阻礙它時,這意識中的運動就是快樂;當延緩它時,它就是痛苦、麻煩、憂傷等?!薄鞍⑷送鶗炎约合胍臇|西稱之為善,把自己討厭的東西稱之為惡:快樂是人想要的東西,因此快樂是善,痛苦是人討厭的東西,因此痛苦是惡:有助于生命運動的東西既然是快樂,那么它就是善,阻礙生命運動的東西既然是痛苦,它便是惡。下面一段話是霍布斯著名的善惡宣言:任何人的欲望的對象就他本人來說,他都稱為善,而憎惡或嫌惡的對象則成為惡:輕視的東西則稱為無價值和無足輕重。因為善、惡和輕視狀況等詞語的用法從來就是和使用者相關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單獨地、絕對地是這樣。也不可能從對象本身的本質之中得出任何善惡的共同準則,這種準則,在沒有國家的地方,則是從代表國家的人身上得出的:也可能是從爭議雙方同意選定,并以其裁決作為有關事物的準則的仲裁人身上得出的。正是從這里,霍布斯得出了他的關于自然狀態(tài)的重要論點,即不存在天生(或根據自然而來,bynatur~的區(qū)分善惡的共同標準。因此,如果沒有共同標準,就有必要建立一個共同標準:而為了使一個共同標準能夠建立起來,就必須確立一個者,這個者的命令即民法(civillaw)就是共同的標準,它規(guī)定何者為善,何者為惡。
三、“沒有推動就沒有變化”和自由
“沒有推動就沒有變化”所隱含的肯定含義是只有有了推動才會有變化。一旦這種推動施加給某物,它不但會運動起來,而且,只要它不受阻礙的話,它就會永遠運動下去?;舨妓拐f,無論什么東西被推動起來,只要它旁邊沒有它物促使它靜止下來,它就會永遠移動下去。既然運動對霍布斯來說是如此基本的觀念(因為自然現象的原因沒有不在于運動的),那么,可想而知,霍布斯的自由概念也不會離開他的運動觀念。實際上霍布斯確實是以運動來定義自由的,他說,自由一詞就其本意來說,指的是沒有阻礙的狀況,我所謂的阻礙,指的是運動的外界障礙,對無理性與無生命的造物和對于有理性的造物同樣可以適用。“睨由于霍布斯堅持運動只能是物體的運動,因為普天之下莫非物體;如果不受阻礙的運動就是自由,那么萬物的運動只要不受阻礙,萬物就都可以有自由。這當然也包括人,即人的自由也是“沒有阻礙的狀況”,因為人也是物體??墒?,雖然人也是物體,但人卻不僅僅是物體,因為,和單純的物體比起來,人還多出了一個東西,這多出來的東西就是意志?;舨妓蛊鋵嵅⒉幌胧褂谩耙庵尽边@樣的詞,因為這會給人錯誤的印象,使人們以為他也承認意志是一個東西(實體)。于是霍布斯急忙出來澄清。意志與其被稱作意志,還不如被稱作“意愿的行為”,它不是“意愿的能力”(theact,notthefaculty,ofwilling),而是“在斟酌之中,直接與行動或不行動相連的最后那種欲望?!币庵炯热皇怯质鞘裁茨?霍布斯當然不會說欲望是又一個實體,他認為欲望是無法測量的極細微的身體的運動,霍布斯稱這種極細微的運動為意動。由此觀之,人的自由就不單單是“運動不受阻礙的狀況”了,它應當是“人的意愿(voluntary)運動不受阻礙的狀況”?;舨妓箤Α白杂扇恕钡亩x是:自由人一詞根據這種公認的本義來說,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辦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礙地做他愿意做的事情(todowhathehasawilltodo)的人o霍布斯甚至認為,~個在劫匪持槍逼迫之下遂主動順從劫匪的人也是自由人,因為劫匪并沒有禁止他去“做他愿意做的事情”,即他還可以避免被射殺。由人的自由,霍布斯又論到臣民的自由。既然萬物的不自由都是由于受到了外物的約束,接下來,霍布斯就不得不說說外物的約束都有哪些。我們已然知道,霍布斯把物體分為自然物體和人為物體兩種,那么,外物的約束也應該分為自然約束和人為約束兩種。而這人為的約束在國家狀態(tài)下就是民法(civillaws)o在自然狀態(tài)下,人只受到物理障礙(自然物體)的限制。換句話說,這些物理障礙一旦被除去,人就會處于絕對自由的狀態(tài)。一當人們相互立約而放棄他們對一切事物的權利,從而進入國家狀態(tài)之下,他們就失去了這種自由。然而,在進入國家狀態(tài)時,他們雖然放棄了“一切人對一切事物的權利”(therighttoallthings),他們并不是放棄了所有的權利,他們是帶著他們保留下來的某些權利進入國家的,這些保留下來的權利包括:民法不禁止的行動權,自我防衛(wèi)權,使用食品、藥品、空氣以及其他為生存所必須的東西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霍布斯所謂的臣民的自由。亞里士多德教導說,民主政體下的人民享有比任何其他政體下的人民更多的自由,霍布斯卻認為這種學說是一派胡言,因為無論在什么樣的政體中,者都擁有同樣大的權力,因此任何政府形式下的人民所受到的約束也都是一樣的。雖然路加城的城樓上寫著耀眼的“自由”兩個大字,那里的人具有的自由卻不比其他城邦更多,他們也沒能更多地免除國家的徭役。
四、生命運動和自然平等
哲學依據的選擇,決定著教師教育的基本走向。教師教育的哲學問題主要表現為哲學依據的選擇,依據不同的哲學觀念,教師教育將會形成不同的基本走向。教師教育作為一種特殊形態(tài)的教育,其基本走向與人性論主張、教育哲學理論有著密切的關系。進一步而言,人性論與教育哲學提供了教師教育的哲學依據。人性論從總體上提示了教師教育的發(fā)揮作用的方向,教育哲學解讀了教師教育究竟要做什么及能做什么。忽視這兩方面的哲學考慮,僅僅關注技術層面很難從根本上解決教師教育的問題。人性論的善惡分歧演繹出的內發(fā)說與外鑠論,為教師教育提供了發(fā)揮作用的兩種方向?;趦劝l(fā)說教師需要充分發(fā)揮受教育者的內在潛能,最大限度調動受教育者的主觀能動性?;谕忤p論教師需要加強對受教育者的約束和引導,充分發(fā)揮環(huán)境在受教育者成長中的主導作用。在實踐中,人們并沒有執(zhí)著于一種人性論認識,往往是對內發(fā)說與外鑠論加以同等重視,教師教育出于職業(yè)主張,更重視了從外而內的教育作用。因此,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從內而外的教育作用,這樣的選擇符合整體性哲學觀念對受教育者的重視。教育哲學流派眾多,古今中外主張各異,但有一個基本共識是都會剖析教育的本質,甚至包括那些明確反對教育本質存在的主張,也從另一個方面解析了教育的真諦。教育的本質必然決定教師教育的本質,這是我們思考教師教育的哲學問題的基本前提。此外,各種哲學主張也將直接影響教師教育的價值取向。如“遵循教師生命的整體性、自主性、獨特性、超越性是教師教育的前提性要求”,這類主張同樣是整體性的哲學意蘊的反映,發(fā)生作用的途徑依舊直指人性假設和教育本真。建設性后現代主義的整體性,為教師教育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建設性后現代主義的整體性理念與過程哲學淵源密切,雖然過程哲學并沒有過多明確指出整體性的主張,但其理念的宗旨無不與整體性相關,此意義上的整體性與傳統的認識,尤其是系統論的整體觀點截然不同。后者重視的是事物整體與部分的相互關系,著眼于系統及其構成要素的關系,前者重視的是事物內部的過程性及外部的生成性關聯。事物不再是作為可以分解的部分組合,而是作為相互內在的過程存在。事物與外部的關系不再是簡單的主體與環(huán)境的關系,而是相互生成的關系。這種整體性主張為教師教育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對教師教育的考慮不再僅僅基于教育者的立場,而更多地開始關注受教育者的立場。在教育目標和內容的設置上,開始擺脫單純的職業(yè)需求,回到教育的軌道上來。具體地說,教師教育不再是某種知識及傳授技能的訓練,而是體現教育理念的教育精神塑造和未來教育者的培育。在以往的教師教育中,對教育者與受教育者的提法相對較少,原因在于缺失整體性的哲學指引,偏執(zhí)于某種所謂滿足實踐需要的職業(yè)培訓,丟失了教師教育的教育真義。在實際生活中,教師群體中存在的大量問題與當初的教師教育價值取向偏離不無關系。
二、教師教育的主體問題
過程性的主體預設,奠定了教師教育的生成意識。教師教育的主體是明確的,在倡導受教育者重要地位的今天,受教育者自然成為一切教育活動的主體,這種主張只是對某種教育理念的最為簡單的實在化,從而將預設的主體進行了現實推演。既然主體是預設的,那么如何預設就影響著教師教育的現實品質。整體性的哲學理念根源于過程哲學的過程性,強調事物在過程中流變、展開,預設主體呈現過程性。預設主體是人為活動的前期建構,屬于理論假設階段,因為人為活動終將由預設主體掌控,最終決定著人為活動的性質和品質。一種教育活動之所以能夠成為教師的教育活動,關鍵在于其預設主體擔負的實際任務和職責,以及這些任務和職責背后折射的精神。過程性的主體預設,將奠定教師教育的生成意識,生成意識是流變的,具有現時性和最強活力。過程性重視當下生成,生成具有最強大的創(chuàng)造性。傳統的教師教育認為,幾乎一切在實際活動開展前就預訂了,實踐者只能是模擬或實現預訂。過程性的主體預設強調實際活動的開展只在當下生成,其間蘊含著無盡的變數和可能。教師教育的參與者能夠最大可能地在過程中實現自己和體驗自己,而實現和體驗的方式就是生成,也是最具活力的創(chuàng)造。進一步而言,這樣的過程既是接受教育的過程,更是自我更新和創(chuàng)造自我的過程,教育者在創(chuàng)造著自己,受教育者也在創(chuàng)造著自己。事實上,所有的要素都在生成中,意義和價值只在生成中產生。解讀教師教育共同體,促進教師教育的主體確立。教師教育過程性的主體預設,解決了實施中的意義生成問題,進一步明確了受教育者的主體地位。教師教育主體地位的實際確立,與教師教育共同體有著密切的聯系,對教師教育共同體的解讀,將會促進受教育者主體地位的確立。在實踐中,受教育者的地位取決于教師教育共同體的認識和行動。教師教育共同體是在一定的專業(yè)規(guī)范的基礎上,旨在研究教師教育問題的固定的團體。教師教育共同體以整體的面貌出現,囊括了教師成長過程中的每一環(huán)節(jié)和所有相關人群,無論是職前教育或職后教育階段,還是相關的認識者和實踐者,在整個培育的過程中,都形成對受教育者培養(yǎng)的合力,這有助于教師教育的主體確立。事實上,在不同階段及不同人員眼里,教師教育的主體是存在分歧的,尤其在職前教育階段,主張以教育者為主體的意見既是傳統的呼聲,也是現實的強有力主張。畢竟,在培養(yǎng)教師的起初階段,教育者幾乎控制了教師教育的整個過程和品質,表面上看來教育者是必然的主體,占據著決定性的位置。教師教育共同體的提出,為我們全方位地考察教師教育活動提供了過程性視野。在這一過程中,人們發(fā)現真正銜接教師教育整體的是受教育者而不是教育者,教育者的實際載體一直處于變化中,這只是為了滿足受教育者的成長需要才出現的。
三、教師教育的本位問題
反省能力本位,回歸教師教育的教育本義。傳統的教師教育本位問題指向能力,塑造符合教師職業(yè)能力要求的專業(yè)隊伍是教師教育的本位追求?;谀芰Ρ疚唬處熃逃捏w系是單一的,直指合格教師應該具有的素養(yǎng),這些素養(yǎng)包羅萬象、內容雜陳。在整體性哲學意蘊下,教師教育的本位問題是教育而非教師。合而言之,教師教育是為了培養(yǎng)合格教師的一種教育活動。既然是教育活動,能力培養(yǎng)就成為開展教育活動的依托,以能力為本位,單純重視能力培養(yǎng)的教師教育活動就會偏離這一過程的本質追求,導致培養(yǎng)出來的教師只具有熟練的教學技能、技巧,而缺乏合格教師所應具備的教育精神和人格。對能力本位的反思突破了以往對能力取代知識的贊譽,反省能力決定一切的武斷,明確提出教師職業(yè)情感問題和信仰問題。情感問題和信仰問題的具體提出,實質上反映的是教師教育的本義回歸。強調在以能力為基礎的前提下,要注意培育“未來的教師”的健康的教育情感和篤定的教育信仰。也就是說,教師教育的能力本位不能準確反映實際的狀況,作為職業(yè)教育的教師教育終究不能脫離教育的真義,否則就會淪落為簡單的職業(yè)培訓,無法給予“未來的教師”以足夠的精神培育,進而影響到現實的學校教育生活。今天存在的學校問題已間接地反映了教師教育能力本位的嚴重后果。重建教師教育體系,開發(fā)教師教育的層級目標。教師教育能力本位問題的徹底解決,只能依靠重建教師教育體系,開發(fā)教師教育的層級目標。“基于層級目標,教師教育目標應該是三級:一級目標———教師,二級目標———教育者,三級目標———教育研究者?!苯處熱槍虒W,教育者針對教育,教育研究者針對教師人生意義和教育工作改進。在這一體系中,教學與教育、教師與教育者、教育者與教育研究者有了明顯的區(qū)分。這種區(qū)分并沒有割裂教師教育的本位問題,而是使原本整體性的本位問題表現得更為準確而鮮明,使教師教育的部分之間相互內在地關聯,使教師教育的整體蘊涵于每一具體部分之中,而不是混沌于單純的、唯一合格的教師指標上。這樣的教師教育本位,既全面反映了建設性后現代主義的整體性哲學意蘊,又真實反映了教師教育的本位只能是教育,而不是傳統所認為的能力。教師人生意義之所以能夠納入考慮范圍,既是教育的本質要求,也是解決教師職業(yè)倦怠問題的有益嘗試。目前,學界對教師教育的思考,從趨勢上折射了對教師教育本位問題認識的轉向。比如有的學者提倡在教師教育中關注教師的幸福感問題,至于對教育信仰等問題的思考,已經從教育精神培育深入到操作層面,可以預言教師教育的本位問題將成為引領教師教育重建的首要問題。
四、教師教育的模式問題
追求模式創(chuàng)新,實現教師教育的整體性取向。解決了教師教育的哲學問題、主體問題、本位問題之后,就需要進入操作層面,依照整體性的哲學意蘊考慮教師教育的模式問題。表面上看,教師教育模式與其他性質的教育模式相比較具有統攝作用,從社會整體的角度考量教師教育的運行,實際上這種上位作用必需轉化為具體的行動或行為,才能夠實現教師教育的目標追求。模式問題是教師教育理論向教師教育實踐轉化的中介,一種教師教育理論能否得到實際應用,取決于它能否形成相應的教師教育模式,體現為具有操作原則和規(guī)范的程序性方式、方法的集合。教師教育模式演變的歷史主要集中于教師教育主題的演變,不斷演變的主題充分體現了教師教育的整體性。從簡單的職業(yè)培訓到自由寬泛的選擇性的教師教育,充分考慮了新時代教師教育的整體性變化。任何環(huán)節(jié)的獨特性都將在這一整體中得到體現,更不用說社會性需求這一最為重要的因素。時至今日,教師教育模式需要走向多元化,追求模式的不斷創(chuàng)新,因為只有多元化的教師教育模式才能滿足社會的整體性需求,只有不斷創(chuàng)新的教師教育模式才能實現教師教育的整體性取向,教師教育整體性的哲學意蘊終將體現為不斷推進的具體的操作模式及操作行為。梳理教師知識結構,確立實踐知識的核心地位。教師教育模式的運行離不開教師素養(yǎng)的規(guī)劃和規(guī)定,教師素養(yǎng)是隨著時代演變的,具有極強的靈活性,但其基本構成成分按照教師專業(yè)發(fā)展的理念大體可以分為專業(yè)知識、專業(yè)技能和專業(yè)情意。在此三種成分中,教師知識結構始終是教師素養(yǎng)中的基礎部分,專業(yè)技能和專業(yè)情意的養(yǎng)成需要以專業(yè)知識的掌握為前提,否則技能的形成、情意的養(yǎng)成就成為無根之木、無源之水。按照知識的分類,教師專業(yè)知識中既有理論知識又有實踐知識,教師是個實踐性非常強的職業(yè),實踐性幾乎貫穿了教育的各個要素。從目的、內容到方法都充滿了實踐性,實踐知識必然成為教師知識結構中的核心成分。對實踐知識的重視與教師教育的實踐取向也有關聯,因為需要通過大量的實踐練習,才能培育能夠解決實踐問題的“未來的教師”。目前,人們對實踐教學的關注,從側面反映了教師教育的實踐取向是符合現實發(fā)展邏輯的。
五、結語
內容提要:作為刑事政策學研究對象的刑事政策概念應當具有科學性,而這與刑事政策學的科學性緊密相聯。刑事權力應當成為界定刑事政策概念的邏輯支點,因為作為科學的刑事政策學是一種關于刑事權力的理論知識體系。刑事政策學的科學性,使它不得不限于研究刑事權力與最明顯最極端的分裂性社會行為之間的矛盾,這既是其高明之處,也是其無奈之舉。
以刑事政策為研究對象的刑事政策學是二戰(zhàn)以后才出現的。無論在中國還是外國,對刑事政策是什么的問題一直難有定論。曲新久教授指出:“在最大公約數的層面上,可以說刑事政策就是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定義停留在最大公約數上的明顯的令人不滿之處是,不能講清楚‘刑事政策到底是什么’?!盵1]
“這是什么?”的問題形式本身首先是哲學的,其次才是科學的,正是這種哲學的發(fā)問形式促成了科學的誕生。[2]現在,我們要問的是:刑事政策是什么?或者說刑事政策到底是什么?這一問題同樣也首先是一個哲學問題,所以先要對其進行哲學的回答,才能使刑事政策學最終獲得科學地位。這意味著,“刑事政策是什么”的問題與“刑事政策學是什么”的問題是糾纏在一起的,只能予以“捆綁式”解答。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邏輯支點
筆者認為,要厘定刑事政策的概念,先要明確的是,刑事政策學是一門關于刑事權力的科學知識體系。換言之,刑事政策學的終極目的是為刑事權力的掌權者提供專門化的關于刑事權力的理論知識。如果這一命題能夠成立的話,那么刑事政策概念的邏輯支點就自然是刑事權力。所以,我們需要對這一命題進行論證。不過,在開始這一工作之前,筆者需要先說明一下為什么使用“刑事權力”這個概念。
按照我國學界關于刑事政策概念的傳統定義方式,國家、執(zhí)政黨等政治組織通常是被界定的刑事政策的主體,學者們希望借助這些概念來揭示刑事政策的內涵。但實際情況是,這些傳統的定義始終無法使我們從國家政策、政黨政策中識別刑事政策。一種補救的辦法是,在以這類政治組織來界定的刑事政策的概念之中,可以加上“直接目的”這一限定性因素。事實上,不少學者正是這樣做的。[3]但問題是,刑事政策的直接目的并不總是像想象的那樣容易判斷。例如,文帝廢除連坐法這一著名法律史事件,[4]究竟是否基于防止犯罪的直接目的?這是很難斷言的,因為與其說他的直接目的是防止犯罪,還不如說是悲天憫人才更符合《史記》關于漢文帝的述評。更大的問題是,就連這種純屬刑事性質的政治決策的直接目的都很難判斷,那么綜合性政治決策的直接目的是否是防止犯罪,就更難判斷了。事實上,刑事政策的目的性并不像一些學者所想象的那樣純粹和單一,決策者在制定政策時往往是以“一石三鳥”為目的的,應該說這一命題是符合心理學的基本原理的。更何況,一些學者認為,政治國家有政治國家的刑事政策,市民社會有市民社會的刑事政策。的確,市民社會組織制定的某些政策明顯是以預防犯罪為直接目的的,那么,市民社會究竟是不是刑事政策的主體呢?或者,憑什么說只有國家或執(zhí)政黨的政策才可能是刑事政策呢?顯然,我們不能說“因為刑事政策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或執(zhí)政黨,所以市民社會不是刑事政策的主體”,否則就是以論辯一方的邏輯本身為據來裁判論辯另一方的觀點。上述這些難題,迫使我們換一個思路來考慮刑事政策的概念問題。
筆者認為,刑事權力的概念是說明刑事政策概念的必要條件,盡管它不是充分條件。究其原因,一方面,任何政策都是權力的產物,權力的性質決定政策的性質,決定刑事政策的權力一定是一種特殊形態(tài)的權力;另一方面,任何組織都是多種形態(tài)的權力的載體,它是否掌握著可以導致刑事政策的那種特殊形態(tài)的權力,這決定了它是否可以制定刑事政策。那么,掌握何種權力的組織才能制定刑事政策呢?筆者認為,這種特殊形態(tài)的權力可以被稱為“刑事權力”。也就是說,只有刑事權力才與刑事政策構成科學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其他權力則不能;所以,不管是誰——國家、執(zhí)政黨也好,市民社會也好,只有它掌握著刑事權力,它才可以制定刑事政策。這一點不僅關系著能否從國家政策、政黨政策中識別刑事政策,也關系著市民社會本身能夠成為刑事政策的主體。鑒于此,筆者把刑事權力概念作為刑事政策概念的邏輯支點。
值得肯定的是,一些學者已為刑事政策概念確立了某種“支點”。例如,法國學者米海依爾·戴爾瑪斯-馬蒂認為刑事政策的支點是“權力配置”,[5]日本學者大谷實認為這個支點應當是“權力作用——強制措施”,[6]曲新久教授認為這個支點是“強制性權力”,[7]盧建平教授認為這個支點應當是“懲罰權”。[8]以上這些看法本身大體上是不錯的。但問題是,由于權力是十分復雜的概念,所謂“權力”究竟是指什么權力,所謂“強制性權力”究竟是指什么強制性權力,所謂“懲罰權”究竟是指什么懲罰權,這些還是不夠清楚的??傊诠P者看來,這些支點未免過寬,缺乏對刑事政策概念的邏輯支撐力。
二、刑事政策學的現當代使命
事實上,我們每一個人都現實地處于權力關系之中,無論是何種權力關系都離不開一定的知識工具;反過來,無論是何種知識,都存在于一定的權力關系之中。法國學者福柯明確指出了這一點。[9]權力與知識不僅是現實地共生的,而且是歷史地攀升的。英國學者齊格蒙·鮑曼指出,“知識/權力”關系在歷史上顯現為一種無限自我生長機制。[10]權力與知識共生和攀升至今,正如加爾布雷思所說,形成了“權力的大規(guī)模的組織集中和在行使權力及似乎在行使權力的個人中間的大規(guī)模分散,這兩者的結合就成為當代的現實”。[11]權力系統隨著社會系統的復雜化而變得越來越復雜,因此權力不僅越來越緊密地與知識結合,而且越來越需要同樣復雜化的知識系統來支持。[12]權力大規(guī)模集中與大規(guī)模分散并存的當代社會,同時也是一個越來越走向知識化的社會。知識社會也被稱為組織社會。由此可見,“知識/權力”關系自我生長到了當代,知識已成了主要社會資源,而組織已成了關鍵社會結構。社會的組織化程度與權力的復雜化程度、知識的理論化程度是相輔相成的。
在當代權力系統下,經驗知識已不夠用了,掌權者需要的是相關的專門化的理論知識。[13]正如丹尼爾·貝爾所說,分工負責知識生產的大學和研究機構將成為后工業(yè)社會占統治地位的機構,它們的社會影響將不是建立在任何它們可能具有的直接權力和影響的基礎上,而是“提供最有影響力的挑戰(zhàn),并將爭取到最富有才能的人”。[14]在當代,“暴力……開始依賴于知識”,“知識……是暴力……的最重要組成部分”。[15]多么振聾發(fā)聵的論斷!作為暴力知識的理論形態(tài)是什么?固然不只一種,但刑事政策學即是其中重要的一種。既然“學科越是專門化,越是有效”(德魯克),[16]那么在知識社會,每一種權力都依賴于某一種理論學科。刑事權力所依賴的,從正面來看,主要就是刑事政策學,而從反面來看,主要就是刑事法學。因為,從相當意義上說,刑事政策學是與刑事權力正相關的,而刑事法學是與刑事權力負相關的。進一步說,刑事政策學是刑事權力掌權者的決策科學。刑事權力掌權者要維護和鞏固自己的刑事權力,就必須有一套支撐自己所掌握的刑事權力之合法性以及揭示用刑事權力進行刑事決策的科學規(guī)律的理論體系,這就是刑事政策學。很清楚,有權作出刑事決策的自然是刑事權力的掌權者。作為決策科學的刑事政策學是一種關于刑事權力的科學知識體系。
刑事政策學既具有經驗科學性,[17]又具有規(guī)范科學性。具體說,刑事政策學的經驗科學性,是由于其與犯罪學的邏輯關聯。因為犯罪原因研究屬于事實判斷的領域,所以犯罪學是事實學,是經驗科學,刑事政策學正是建立在犯罪學的基礎之上的。然而,刑事政策學不僅具有經驗科學的特點,也具有規(guī)范科學的特點,規(guī)范科學以價值選擇為特征的邏輯推理方法是經驗科學所欠缺的。刑事政策學之所以具有犯罪學所不具有的規(guī)范科學性,是由于刑事政策學是以刑事權力的規(guī)范運行為價值取向的。由于知識化時代的上述特征,刑事政策學知識的生產者,主要是那些在大學和研究機構任職的刑事政策科學家。另一方面,就刑事政策學知識的接受者來說,現代社會是社會分工高度專業(yè)化和復雜化的社會,一般的市民社會組織內不需要專門配備刑事政策學專業(yè)的人才,所以刑事政策學主要是寫給國家有關機構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以及打算成為這種人的人)看的。曲新久教授認為刑事政策學是可以“向所有的人銷售”的,[18]愚以為此論不妥。比如,國家組織的司法考試中可以設有“刑事政策”,而市民社會組織在招工、招聘中都沒有必要考什么“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學作為一種決策科學,作為一種刑事權力知識體系,是一種科學理論體系。曲新久教授指出,權力與知識之間具有一種共生關系,刑事政策也是權力知識。[19]不過,以刑事政策學形態(tài)表現出來的權力知識不同于以刑事政策經驗形態(tài)表現出來的權力知識,前者是一種理論知識,后者是一種經驗知識。由經驗知識上升為理論知識,其動因至少有二:一是刑事權力結構與運作的復雜化。前現代的刑事權力結構與運作是相對簡單的,經驗知識足以滿足其掌權者的需要;而現代的刑事權力結構與運作要復雜得多,并且越來越復雜,只有理論知識才能滿足其掌權者的需要??梢哉f,刑事權力存在方式本身的復雜化是刑事政策學賴以產生的一個主要社會背景。二是刑事權力對象的復雜化?!艾F代化的后果造成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如……犯罪猖獗……等等。為了應付這些問題,政府就必須制定越來越多的……政策。社會對政策需求的增強一方面促進了政府職能的擴張,另一方面也向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政府有足夠的能力解決這些棘手的問題。所以現代政府越來越重視借鑒專家學者的大腦進行科學決策,同時也重視選拔更多的專業(yè)人才加入政府管理團隊,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盵20]可以說,刑事權力對象的復雜化是刑事政策學賴以產生的又一主要社會背景。刑事政策學正是要為不僅本身復雜化了的而且其對象也復雜化了的現代刑事權力的掌權者提供專門化的理論知識工具。現代刑事權力復雜化的過程同時也是其公共化的過程,所以作為現代科學的刑事政策學是公共政策學的一個分支。所以,刑事政策學是為公共刑事權力服務的,而不是像俗語“學好文武藝,貨賣帝王家”所說的那樣為私有刑事權力服務的。因此,為刑事權力掌權者提供專門化的理論知識的刑事政策科學家并不是御用文人。
三、對刑事政策學科學性的理解
刑事政策學是一門科學,這已成常識。然而,常識并不簡單,如果我們對刑事政策學的科學性缺乏一種科學哲學的理解,就難以準確定位這門科學,也難以科學定義刑事政策。
英國物理學家霍金指出,任何科學都是一種“部分理論”。[21]我國哲學學者也說:“科學是將世界分門別類地進行研究,它們的對象是具體的、特殊的物質運動,相對于無限世界的永恒問題,它們一般只提出和設法解決現實對象的有限問題?!盵22]科學的這種舉措,實屬高明而無奈之舉。說其“高明”,是因為要系統深入地認識世界,就必須將整體的世界分成許多小塊,由各個門類的科學“分而食之”;說其“無奈”,是因為這樣做必然就造成了科學本身揮之不去的片面性(即形而上學性)??梢酝普?,學科劃分越是細密,這種變形越是嚴重。總之,既要深入認識研究對象的內部結構和運動規(guī)律,又不得不付出在某種程度上歪曲事物本來面目的代價,實乃科學的一種悖論。
刑事政策學,是作為一門科學而存在的,當然也擺脫不了這種悖論?!巴ㄟ^對犯罪學的研究,如果能解明該種犯罪現象及其原因,便必然能導入科學的犯罪防止對策?!钡?,“從犯罪學中所導入的對策,常常會偏離刑事政策的對象范圍,所以必須從刑事政策學中予以排除。例如,如果將貧困作為財產犯增加的直接原因,則消除貧困,首先應當是經濟政策乃至社會福利政策所應考慮的問題,而只有在極個別的場合才成為刑事政策上的問題。因此,此種情況是否應當作為刑事政策的對象,得在超越了經驗科學的技術、財政等政策性的層面上決定?!盵23]這意味著,從科學的建構規(guī)律來講,刑事政策注定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犯罪防止對策,否則便可以說一切政策都是刑事政策了,這顯然與我們關于刑事政策概念的常識相悖。
作為刑事政策學知識前提的犯罪學研究早就告訴我們,犯罪是社會矛盾的綜合產物或反映,所以犯罪防止對策也就是防止社會矛盾的對策。以防止各種社會矛盾為自己的研究對象就等于沒有研究對象。刑事政策學作為一門科學,不得不將“犯罪防止”這塊大蛋糕切開,并在其中只取它認為應取的那一塊,而將其他諸塊“忍痛割愛”,留給其他科學領域來研究或由社會生活自身來消解。早就指出:“對于某一現象的領域所特有的某一種矛盾的研究,就構成某一部門科學的對象?!盵24]這一論斷完全符合科學哲學的科學建構規(guī)律原理。同樣,刑事政策學也只能研究犯罪防止領域中的“某一種矛盾”,不可能研究其中的“各種矛盾”。只不過,刑事政策學不應該忘記自己與其他社會科學密切聯合和互通有無的必要性。作為刑事政策學的研究對象的“某一種矛盾”是什么?根據前面的闡述,筆者認為可以概括為“刑事權力與最明顯和最極端的分裂性社會行為之間的矛盾”。
誠然,“近代學派的鼻祖”、德國學者李斯特在刑事政策方面,認為由于社會原因而產生的犯罪應當用社會政策來消除,主張“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25]李斯特在費爾巴哈刑事政策思想的基礎上構建了自己的刑事政策概念。[26]從刑事政策的作用看,李斯特認為“刑事政策是在賦予現行法以價值判斷的基準,以便發(fā)現更妥善之法律?!盵27]然而,所謂“最好的社會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的判斷,正是一種“在超越了經驗科學的技術、財政等政策性的層面上決定”的判斷,而作為科學的刑事政策學,肯定不可能去研究李斯特意義上的所有的“社會政策”,否則也就可以說“一切社會科學都是刑事政策學”了。有的學者在比較英、法、前蘇聯關于刑事政策(學)的權威界定之后認為,刑事政策就是:(一)以研究犯罪的原因和預防犯罪的對策為宗旨的科學;(二)這種研究是以研究犯罪行為和犯罪者本人為中心進行的。[28]筆者認為,這樣界定的刑事政策學所要研究的“某一種矛盾”是什么,并不明確。研究對象不明確,部門科學就建立不起來。如果我們在“犯罪防止”的意義上使用刑事政策概念,那么刑事政策一詞也就失去了它的科學價值和理論意義,我們也就不可能建構起作為一種科學的刑事政策學。
所以,經由對刑事政策學的科學哲學反思,筆者認為,刑事政策僅僅是犯罪防止過程中諸多積極力量之一,盡管它是一種最為自覺的力量。日本學者木村龜二認為李斯特的刑事政策概念只被限定于刑法、刑法之修改的立法政策方面,可見即使是李斯特,也不能不從一種極為有限的視角去界定作為科學對象的刑事政策。自李斯特定義刑事政策以來,不少學者緊隨其后,不乏批判者與修正者,但都沒有超出李氏定義的范圍。于是,有的將刑事政策編入犯罪學的范圍,有的將之編入刑法學的范圍,有時又稱之為“刑法政策”,真是五花八門。[29]筆者以為,不能從刑事權力的視角正確看待刑事政策的意義,因而不能在刑事政策學研究對象問題上達成共識,是個中根本原因。而刑事政策概念存在所謂“最廣義”、“廣義”、“狹義”等不同層面上的定義本身,是同一后果的另一面。這一癥結,制約著刑事政策學的建立和發(fā)展。從科學哲學而論,刑事政策概念作為一個科學基點,必須是確定的、明確的和穩(wěn)定的,盡管滿足這種條件不得不付出片面性的代價。從這個意義上說,有所舍才有所得,有所不為才有所為,不舍得放棄一定范圍之外的相關研究對象,就沒有刑事政策學。刑事政策學研究必須明確這樣一個立足點,承認這樣一種有限性,務求這樣一種片面性,才能做到自覺、深刻、有用,而任何把刑事政策等同于犯罪防止的求大、求多、求全,最終只能導致全面、平庸、無用,甚至最終連什么是刑事政策都不能有效說明,正如儲槐植教授所尖銳指出的:“目前我國刑法學界和犯罪學界對刑事政策研究取得的具有創(chuàng)新價值的高水平的成果實在太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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